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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1-29 来源: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远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 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03128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钟朝龄诉被告邓书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港北民初字第 748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钟朝龄。

委托代理人赖素萍。

被告邓书励。

原告钟朝龄诉被告邓书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1 年 6 月 13 日受理后,依 法由审判员罗绍辉独任审判,于 2011 年 7 月 2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林春菊担 任法庭记录。原告钟朝龄的委托代理人赖素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书励经本院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朝龄诉称,被告因办针织厂需要向原告租赁房屋,双方于 2008 年 4 月 20 日 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期三年。自 2008 年 4 月 20 日至 2011 年 4 月 20 日止, 租金每月 3000 元。

合同进行到 2009 年, 因被告的原因, 双方协商终止合同, 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租金 21000 元,抵消押金 3000 元,实欠租金 18000 元,定于 2009 年 底还款,被告立有欠条为凭证。还款期到后,被告没有按期还款。2010 年 2 月 12 日被告 又定还款计划, 定于 2010 年 5 月 12 日前先还 10000 元给原告, 并立还款计划书给原告收 执,现又过去一年,经原告多次追偿,被告均已各种理由不支付租金,为了维护原告合法利 益,特诉至法院,请法庭依法判令:1、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租金 18000 元及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邓书励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2008 年 4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 约定,租期三年(自 2008 年 4 月 20 日起至 2011 年 4 月 20 日止),租金每月 3000 元; 被告中途退租,应按合同总租金的 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9 年 7 月 14 日,被告中途 退租,经双方协商终止合同,并经结算确认,被告欠原告租金 21000 元,抵减原告收取的 押金 3000 元,实欠租金 18000 元。被告出具欠条定于 2009 年底还款给原告。但还款期 满后,被告没有按期还款。2010 年 2 月 12 日被告又作还款计划,定于 2010 年 5 月 12 日 前先还 10000 元给原告,但至今仍未还款。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欠条、还款计划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 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2009 年 7 月 14 日 双方经协商终止合同,经结算后,确认被告实欠原告租金 18000 元。被告虽两次立下还款 计划,但至今未能支付欠款给原告,被告邓书励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 责任。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抗辩权的放弃。原告钟朝龄对其诉求,提供了确实的 证据,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 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 下 一、被告邓书励支付租金 18000 元给原告钟朝龄; 二、被告支付违约金(以 1800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 2009 年 7 月 15 日计起至本判决确定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给原告钟朝龄。

本案受理费 250 元,减半收取为 125 元,由被告邓书励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 日 起 七 日 内 预 交 上 诉 费 250 元 ( 帐 户 全 称 :

贵 港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诉 讼 费 , 账 号 :

455101012001893,开户银行:农行贵港分行营业部) 。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绍 辉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春 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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