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原告代理词,抚养权变更原告是谁,两原告同时起诉一被告,原告张瑞英诉被告郭成锋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3-03-09 来源: 变更抚养权纠纷判决书

原告张X与被告雷X乾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 如果未按 判决书 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原告张瑞英诉被告郭成锋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宁民初字第 9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瑞英,女。

委托代理人乔传林,**年**月**日出生,汉族 ,干部。

被告郭成锋,男。

原告张瑞英诉被告郭成锋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1 年 1 月 4 日立案受 理。在法定期限内本院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 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2011 年 2 月 23 日本院依法组成合 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张瑞英及其委托代理人乔传林、 被告郭成锋均到庭参加了诉 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瑞英起诉称:

原、 被告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 长女、 次女抚养权归被告; 结婚 10 年的共同财产两部加油机和一辆五征牌运输车等财产均归被告,实属不当。作为一 名弱女子,忍气吞生认了。但被告拥有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却不尽抚养义务,长女由于监护不 当腿被车扎断,至今未治愈。次女被被告送人,致使原告对次女的探视权无法实现,加之被 告已再婚,原告得知女儿一个腿断,一个被送人,生不如死。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特诉至 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次女郭梦涵变更由原告抚养,对长女郭梦雅享有探视权,被告支付次女 抚养费;同时要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被告郭成锋答辩称:被告对女儿没有不尽抚养义务,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原告已放弃 对女儿的抚养权,共同财产也依法进行了分割,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请求,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原告要求变更次女的抚 养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2、 原告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宁陵县人民法院(2010)宁民 初字第 595 号民事调解书 1 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已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 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及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2、共同财产清单 1 份,证明原告可以要求 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郭成锋对原告的证据质辩意见为: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调解时已经分割,只有一 台水泵和一个冰柜没分。

被告郭成锋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活动,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 2000 年 12 月 16 日登记结婚。2010 年 9 月份双方经本院(2010)宁民初字第 595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 离婚,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作如下处理:一、婚生女儿郭梦雅、郭梦涵由郭成 锋抚养, 张瑞英不负担抚养费, 享有对女儿探视权; 二、 张瑞英婚前嫁妆归其个人所有; 三、 共同财产电脑加油机 2 台、五征牌运输车 1 辆归郭成锋所有。张瑞英养老保险金归其个人 所有;四、郭成锋支付张瑞英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费 6000 元,当庭履行。另有一台水泵和 一个冰柜未进行财产分割。2011 年 1 月 4 日,原告张瑞英以被告郭成锋对女儿未尽到抚养 义务为由要求变更次女的抚养权,并要求重新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及义务。本案中,现两个子女都由 郭成锋抚养,考虑到被告郭成锋与原告离婚后已再婚,本着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的原则, 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子女较为适宜。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次女抚养费的诉请,本院予以 准许。

关于原告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问题, 因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已对财产问题作出处理, 仅对水泵及冰柜未进行处理,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冰柜归原告所有,水泵归被告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 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的婚生女儿郭梦涵由原告张瑞英抚养; 二、共同财产冰柜一台归原告所有,水泵归被告郭成锋所有; 三、驳回原告张瑞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100 元,原、被告各负担 5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审 审 判 判 判 长 员 员 李 豫 丁晓环 徐书磊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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