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深圳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公章,申请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被执行人孙旺祥、胡文飞计划

发布时间:2012-12-02 来源: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申请执行人茶陵县?????生育局,住所地在茶陵县. 法定代表人肖晓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谭头龙,该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被申请执行人颜阳欢,曾用名欧阳欢,男,汉族,...

申请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被执行人孙旺祥、胡 文飞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茶行执字第 128 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吴刘春 ,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冬娇,该局法规股股长。

被申请执行人孙旺祥,男,1970 年 12 月 12 日生,汉族,XXX。

被申请执行人胡文飞,女,1969 年 9 月 3 日生,汉族,XXX。

申请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被执行人孙旺祥、胡文飞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 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 2010 年 11 月 30 日作出茶(城)计生征字[2010]第 42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孙旺祥、 胡文飞于 2010 年 5 月 15 日在株洲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根据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 42 条第 1 款 2 项的规定,按照男方上年度实际收入 12000.00 元,女方上年度镇可支配性 收入 3550.00 元计算 ,决定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 36000.00 元 ,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 10650.00 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 46650.00 元,孙旺祥、胡文飞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 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 ,又未提起行政诉讼 ,且未履行决定书中的义务 ,茶陵县人口和计 划生育局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茶(城)计生征字[2010]第 42 号《征收社 会抚养费决定书》 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得当,应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茶(城)计生征字[2010]第 42 号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

二、限孙旺祥、胡文飞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46650.00 元至 本院,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 600.00 元,由被执行人孙旺祥、胡文飞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玉坤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龙宝兰 谭良哲 二 0 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振峰

申请执行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吴刘春 ,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冬娇,该局法规股股长. 被申请执行人孙旺祥,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XXX. 被申请执行人胡文飞,女,1969年9月3日生,汉族,XXX. 申请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被执行人孙旺祥、胡文飞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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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号征收社会抚养... 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刘 xx、肖xx 计划生 育行政... 项之规定,按照男方上年度城 关镇人均纯收入 3500.00 元计算, 决定对被执行人朱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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