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借款合同范本,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查询,中国农业银行借款申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张智能等人金融借款合同一案
发布时间:2014-02-06 来源: 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合同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被告刘勇进、 刘仁友、刘国忠、刘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张智能等人金融 借款合同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永执字第 113 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地址:永兴县城关镇大桥路 18 号。法定代表人李强,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戴晓荣,男。
委托代理人刘小青,男。
被执行人张智能,女。
被执行人陈弟文,男。
被执行人李一平,男。
被执行人温伯文,男。
被执行人李发宏,男。
被执行人李国安,男。
被执行人邓假凤,男。
被执行人郴州广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
法定代表人李发宏,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智能、陈弟文、李一 平、 温伯文、 李发宏、 李国安、 邓假凤、 郴州广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10 月 10 日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 1198 号民事调 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于 2012 年 3 月 15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 2012 年 3 月 15 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已查明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2)永执字第 113 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李 勇 朱 泽 圣 曹 钦 二 O 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尹 著 华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被告郴州广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李发宏、李国安、邓假凤、陈弟文、张智能、李一平、温伯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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