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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矿务集团公司,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徐州矿务集团,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附件

发布时间:2013-01-23 来源: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多年被控制在1 以内.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2005 年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2.1“一通三防”存在问题 徐矿集团公司由于资源接近枯竭,衰老矿井多,企业历史和社...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矿井“一通三防” 管理,防止重大瓦斯、煤尘事故发生,特根据《煤矿安全规程》 、 《防 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 《矿井防灭火规范》 、 《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及《矿井通风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结 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 2 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各级领导、全体员工都 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 3 条 “一通三防”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和 “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 训并重”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完善“一通三防”质量保证管理体 系,努力实现“人、物、系统、环境”的本质安全;必须坚持专业防 治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齐抓共管,落实各部门职责,充分 发挥员工的监督作用。

第 4 条 集团公司、矿在编制矿井建设规划,安排生产计划时, 必须同时安排“一通三防”工作计划。

第 5 条 集团公司、矿必须定期对“一通三防”工作进行全面检 查验收,定期召开“一通三防”专业会议,研究解决问题。对危及安 全、影响生产的问题,必须立即停产处理。

第 6 条 矿井通风部门是“一通三防”工作的业务部门和主管部 门,负责全面落实、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工作。

第 7 条 集团公司、矿安全监察部门对本“管理规定”的执行情 况负责全面监督。

第 8 条 各矿、工程公司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矿井实际, 建立健全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并严格执 行。

第二章 “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第 9 条 公司、矿级有关领导责任:

一、公司(矿)主要行政负责人 1、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一通三防”工作全面 负责。 2、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健全“一通三防” 工作的业务队伍和管理体系。

3、按规定和实际需要组织“一通三防”工作检查,定期主持召开 “一通三防”专业工作会议,检查督促各分管领导和各部门落实“一 通三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通防重大问题。

4、矿(井) 主要行政负责人每日签阅瓦斯日报及“一通三防”调 度日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二、公司(矿)技术负责人 1、在公司(矿)主要行政负责人领导下,对“一通三防”技术工 作负总责,组织落实“一通三防”的业务保安工作。集团公司生产副 总、机运副总在公司技术负责人领导下,分别负责组织落实分管范围 内“一通三防”业务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一通三防”工作计划、降阻工程 计划及资金计划,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检查、调整。

3、 负责组织编制、 审批、 实施“一通三防”方面的重大技术措施; 把好设计审查关,规程、措施审批关;合理安排生产布局,避免造成 区域性通风失调。

4、定期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专业会(集团公司每半年、矿每月 不少于一次),研究布臵日常工作,对重大问题组织制定解决方案。

5、协助公司(矿)行政主要负责人,定期组织通风质量标准化检 查。

6、矿(井)技术负责人每日签阅瓦斯报表,审批其它通风报表, 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

7、对“一通三防”业务部门技术、管理干部的配备、调用提出主 导意见,负责“一通三防”人员的管理与业务培训工作。

三、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矿生产副矿长 负责督促生产部(科、 室)和生产矿井 (区队) 坚持按“一通三防” 工作的规定和标准组织生产,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四、公司机电副总经理、矿机电副矿长 1、督促供电、机运部门搞好机电运输业务保安,保证设备完好, 消灭机电火源,确保供电系统安全可靠,控制无计划停电停风,确保 反风设施完好、矿井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

2、按规定配备采、掘头面的供水、防尘设备,保证采煤机、掘进 机的内外喷雾设施正常、合格,达到规定的降尘标准。

五、公司经营副总经理、副总经济师(会计师)、矿经营副矿长 负责根据“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及安技措计划,及时解决、落实 通防工作所需的财、物。

六、公司安全副总工程师 1、在公司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组 织实施。

2、严格按“一通三防”的工作规定、质量标准审查、审批矿井灾 害预防处理计划及措施,各类有关设计、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等。

3、 负责组织编制、 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的“一通三防”计划; 督促、检查降阻工程计划的完成;抓好“一通三防”装备的使用、管 理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4、具体检查、指导公司(矿)通风部门日常业务工作,督促、协 调、组织各业务部门及时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七、安全监察部长、副部(处)长、技术负责人 1、在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对全公司“一 通三防”工作全面监督。

2、监督基层单位“一通三防”工作,落实业务保安规定,履行业 务保安责任。

3、定期组织矿井通风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处理问题,确保安全生 产。

4、监督“一通三防”本质安全装备计划的实施。

5、对“一通三防”重大问题,组织追查分析、处理。

八、生产技术部长 1、负责组织、督促采掘区队在生产过程中全面落实“一通三防” 各项管理规定和措施,严格按通防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及时处理生产 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通防隐患。

2、组织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验收、评比时,必须同时进行“一 通三防”质量标准化验收,坚持执行通防一票否决制度。

3、严格落实放炮管理责任,杜绝放炮火源。

九、生产技术部通防副部长 1、在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部长的领导下,对全公 司“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督促本部门、各基层单位分管“一通三防”工作的业务 部门、管理人员,具体完成“一通三防”业务工作,落实业务保安, 履行业务保安责任。

3、参与并定期组织矿井通风质量动态、静态检查验收,及时发现 处理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确保“一通三防”正常。

4、 研究制定“一通三防”工作计划, 定期组织召开通防专业会议, 及时总结、布臵检查各项工作。

5、组织“一通三防”本质安全装备计划的实施。

6、按规定统一组织完成各矿主要扇风机性能测定和井巷阻力测 定。

7、每日签阅通风调度记录,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方案。深 入现场,迅速组织处理重大隐患。

十、生产技术部地测副部长 1、加强地测管理和地质预报工作,避免误透老空区。

2、会同通风部门做好瓦斯地质工作,做好突出及瓦斯异常地区有 害气体的预测预报工作。

十一、生产部机电副部长 1、确保矿井主要通风机安全、经济运行、反风装臵完好可靠。

2、负责落实掘进工作面“三专两闭锁”、“采、掘供电分开” 、 “双局扇、双电源”、“双风机自动切换装臵”的规定。

3、保证供电系统正常、可靠,防止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

4、确保井下各种机电设备完好,杜绝机电引爆火源。

5、负责培训各类机电维护员,严禁带电作业;确保机电设备维护 质量合格。

十二、物资器材处长 1、 根据“一通三防”工作的需要, 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所需的设备、 材料和仪表。

2、协助生产技术、安全监察部门搞好火工品的保管、检查和发放 工作,消除爆破引爆火源。

十三、规划部长 1、根据各矿井通风能力,合理安排采掘生产计划。

2、根据各矿井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并督促完成年度通防安技措计 划。

十四、总工程师室主任 在矿井设计、改扩建及采区设计等方案的编审过程中,严格执行 有关设计规范和规定,从源头上杜绝通防隐患。

十五、各矿井矿级领导的“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按照此规定执 行,副总工程师及科区级干部的通防责任制参照本规定制定后执行。

第三章 第 10 条 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矿井必须建立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杜 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

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布臵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准 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切眼在未 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扩帮和安装;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 规程》第 107、113 条规定。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集团 公司审批。改变一翼或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 11 条 矿井的开拓布局、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编制、生产计划 的安排,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保证合理布臵矿井通风系统。

第 12 条 必须严格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格执行“以风 定产”, 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并符合徐矿司 [2003] 191 号 《关于 〈徐 州矿务集团进一步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以风定产的管理规定。

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它用风地点的供风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 规程》和集团公司的统一规定,严禁欠风作业。

每一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定 结果按旬报送矿行政主要负责人、矿技术负责人,按月报集团公司通 风部门。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 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同时应根据测风结果采 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 13 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 112、114 条规定对串联通 风管理。

每个矿井一次串联通风不得超过 3 处,严禁二次串联通风。经批 准的串联通风,进入被串工作面的风流必须装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 电装臵,确保有害气体含量不超限。

有瓦斯喷出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上行通 风。

第 14 条 严格通风系统管理,合理供风。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 85%,矿井总进风量比应不大于 110%。落实巷道维修力量,回风巷道 失修率不得高于 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 3%;主要进回风道实际断面 不能小于原设计断面的 2/3。各矿技术负责人每季、安全副总工程师、 通风科(区)长每月至少一次对全矿的主要通风巷道进行检查,并有 记录可查。

第 15 条 必须坚持“有掘必透”的原则,严禁在独头巷道内开掘 其它巷道。 第 16 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挡风墙、风窗等通风设施严格 按“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及《煤矿安全规程》第 109、118 条有关规定 执行,以保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

所有风门必须安装闭锁装臵、可视窗(硐室除外) ;装有监测监控 系统的矿井,主要风门必须纳入监控;主要通车风门必须实现自动化 并安装声光报警装臵。

轨道斜巷、皮带输送机道内严禁设臵风门;严禁电绞绳过风门。

第 17 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构筑全负压通风系统后,方准回采。

严禁非正规回采。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隅角无全负压通风系统时严禁 带炭回采。

第 18 条 初次放顶时,采煤工作面空间内风速不得低于 0.5m/s, 进、回风隅角必须及时拆除顶板锚杆螺母并剪网、悬挂风幛,做到严 密不漏风。采空区顶板未能及时冒落时,应强制放顶或悬挂风幛。

第 19 条 矿井每季度应至少检查 1 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 反风演习;矿井采区设计,应考虑区域性局部反风系统。

第 20 条 矿井改变主扇运行工况(角度或转速)前,应结合主扇 性能曲线、自然风压、防灭火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并编制专门 的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 21 条 矿井必须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转入 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及 时增补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资料;新安装的主扇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 一次主扇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第四章 瓦 斯 管 理 第 22 条 每一矿井必须按集团公司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和后备瓦 斯检查员,实行末位淘汰制度。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空班、 漏检、假检。

第 23 条 瓦斯检查实行“五合一”管理制度,所有的采掘工作面 每班必须配备一名瓦斯检查员进行瓦斯检查工作;其它地点的瓦斯检 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49 条规定。检查内容:瓦斯、二氧 化碳和温度。

第 24 条 瓦斯检查员在现场检查发现有害气体超限时,有权停止 该地点和受威胁地区的一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矿调 度室报告,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瓦斯检查员的指挥。

第 25 条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经矿技术负责人确定的检查地点 都必须设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牌板内容包括:地点名称、工作人数、 检查时间、检查次数、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人等。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必须符合《煤矿安 全规程》第 149 条规定,有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 巷道和瓦斯异常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

第 26 条 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个点,必须及时将检查结果填写 在随身携带的瓦斯检测记录本和现场的瓦斯牌板上,做到瓦斯记录本、 牌板、台帐“三对口”,并及时通知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向通风 值班室汇报每班不少于 2 次,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并有记录可查。

第 27 条 瓦斯检查员每班用光学瓦斯检定器对瓦斯断电仪探头校 验至少三次,二者显示值不一致时,以高显示值为准,两者读数误差 大于 0.2%时,必须在 8h 内进行处理,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 断电仪。

第 28 条 井下放炮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 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第 29 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在采掘工作面电话附近进行交接班,交 接双方同时向通风值班室汇报,通风值班室也可实行反调度交接双方, 并有记录可查。

第 30 条 瓦斯检查日报及通风调度日报必须送矿行政主要负责 人、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生产井口必须送井行政主要负责 人、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一通三防”重大问题必须立即进行研究 处理;矿(井)调度负责人将领导指示意见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 协调问题的处理。

第 31 条 加强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管理,工作面回风隅角应 超前进行回料,不得滞后于采空区切顶线,防止瓦斯积聚。

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达到 0.5%时,回风隅角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 警仪。

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达到 0.8%时,必须报告调度室,并立即进行处 理。严禁利用矿井总风压通过风管或风筒引排上隅角瓦斯,严禁在工 作面一侧(包括进风巷)采取增阻办法利用均压原理控制采空区瓦斯 涌出;严禁采用在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安设压入式局部通风机的办法强 制稀释瓦斯。

第 32 条 严格按规定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 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最高瓦斯或 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3%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经矿值班领导口头同 意,由通风区值班领导口头传达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控制风流排放瓦 斯; 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3%时,由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若排放 瓦斯风流直接引入回风系统而不流经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切断其安全出 口的,排放瓦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否则,排放瓦斯措施必须 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后执行。

密闭墙内巷道恢复通风必须制订探、放瓦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 人批准,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实施,需排放瓦斯的,严格按排放瓦斯有 关规定执行。

第 33 条 排放瓦斯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措施内容包括:瓦斯积聚 的地点、瓦斯最高浓度和总量、全负压供风量、预计排放时间、排放 瓦斯的影响范围、断电范围和撤人警戒地点、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并 绘制排放区域的通风系统示意图。

排放瓦斯必须执行“撤人、断电、限量”三原则,严禁一风吹。

第 34 条 排放瓦斯措施由矿安全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贯彻,责任 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 35 条 排放瓦斯结束后,必须经瓦斯检查员验收合格后,由排 放瓦斯负责人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五章 局部通风管理规定 第 36 条 巷道掘进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掘进工作面通风方式 采用压入式。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有完整的局部通风设计,经矿技术负 责人批准。

全负压供风的掘进巷道开工通知单必须在开工前三天、工作面穿 岩子等临时设计的掘进巷道至少提前 24h 送达通风部门,通风部门根 据矿井通风系统作好系统调整、风量分配工作,通风系统不合理,风 量不足的不准开工。

第 37 条 局部通风机应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管理。瓦斯检查员负 责风筒完好、临时延接。

第 38 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符合《煤矿安 全规程》第 127、128、129 条规定,并实行局部通风机挂牌管理,牌 板内容包括:使用地点、局部通风机功率、供风长度、出口风量、风 筒直径、填写时间、填写人姓名。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止局部 通风机运转时,必须提前向通风部门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矿井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试验检漏装臵,并由施工部门指定专人守 候在局部通风机旁,确保在 1min 内恢复送电。否则按随意停电、停风 论处。

每次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每天检漏 试验除外) ,通风部门都要登记备查,对每一次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局部 通风机,矿安全监察部门都要组织追查分析,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 见。

第 39 条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地 区的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行“三专”供电,其它地点的掘进工作面实 行采掘供电分开; 煤巷、 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风、 电闭锁” 和“瓦斯、电闭锁”。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风、电闭锁”,是 否安装“瓦斯、电闭锁”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

除低瓦斯矿井岩巷掘进外,所有局部通风都必须采用“双局扇、 双电源” ;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要使用 双风机自动切换装臵。

装有监测监控系统的矿井,所有局扇必须装备开停传感器并与监 测监控系统联网。

第 40 条 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包括节假日停工)不得停风。

第 41 条 实行掘进工作面投产局部通风系统及安全设施的验收制 度,凡出现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双局扇、双电源”、自 动切换、监测断电装臵、消音器等有一处不合格者,掘进工作面不得 投产。

第 42 条 严格风筒管理,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规定,风筒 出口风量必须保证巷道内最大断面处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保证巷道内无瓦斯积聚、超限。

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 定。

在保证迎头不积聚瓦斯、 及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 煤巷、 半煤 (岩) 巷掘进出风口至工作面的距离最大不超过 5m, 岩巷掘进最大不超过 8m。

第六章 盲巷管理规定 第 43 条 盲巷的统计和管理范围:

一、全负压通风巷道内长度 6m(含掘进停工停风的巷道) ,用局部 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内长度超过 3m 不通风的独头巷道,按盲巷统计和管 理。

二、全负压通风巷道,因冒顶、积水等原因使风路堵塞,形成无 风或微风状态,不能有效排除瓦斯或有害气体的,按盲巷统计和管理。

三、采空区密闭墙(含火墙)及挡风墙位臵不当,墙外独头部分 长度超过 6m 的,按盲巷统计和管理。

第 44 条 出现盲巷后, 掘进区队和主管部门必须立即上报矿 (处) 技术负责人,并通知通风部门立即设臵栅栏,24h 内进行临时封闭,超 过一个月必须实施永久封闭。

盲巷管理:

一、盲巷栅栏及密闭的施工、维修与拆除由通风部门负责,严禁 任何人破坏栅栏及密闭;严禁在栅栏外设材料场及堆放杂物;除执行 检查任务的救护队员外,严禁任何人进入盲巷栅栏内。

二、所有盲巷必须由救护队员配戴呼吸器每旬进行一次检查,发 现有异常情况者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增加检查次数。

盲巷检查内容:对已封闭的盲巷,检查墙外的瓦斯、二氧化碳、 一氧化碳、氧气浓度、温度、支护状况、巷道积水状况及密闭墙完好 状况。对采空区密闭墙(含火墙) ,检查墙内、墙外的瓦斯、二氧化碳、 一氧化碳、氧气浓度、温度、风流方向及密闭墙完好状况等。

三、矿井通风部门必须建立盲巷登记卡和管理台帐,对盲巷的名 称、位臵、形成时间、原因、特征、处理方法、检查情况及注销等详 细登记。

四、所有盲巷都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及通风系统图上标绘清楚, 做到帐、卡、图三对口。

五、矿井通风部门要建立对井下所有巷道状况每月一次的检查分 析制度,凡发生盲巷,不论有害气体是否超限,都要及时进行封闭等 处理。

六、所有盲巷都必须设臵栅栏:

1、巷道净高 2m 以下的盲巷,必须全断面设臵栅栏;巷道净高 2m 以上的盲巷,栅栏高度不得低于 2m。

2、栅栏孔尺寸不得大于 0.2m×0.2m,栅栏距巷道口全负压通风处 不得超过 1m。

3、栅栏外要设臵瓦斯检查牌板,并要设臵明显的警戒牌 (0.3m×0.4m) , 警戒牌漆白底, 写红字, 写明“瓦斯严重, 禁止入内” 字样,禁止用粉笔字代替警戒牌。

4、对内部有岔峒的盲巷,栅栏应设在总入口处。

5、栅栏的材质不作统一规定,但必须牢固、可靠。

七、盲巷需恢复作业,必须编制恢复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 技术负责人批准,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实施,需排放瓦斯的,严格按排 放瓦斯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已恢复正常通风的盲巷,或因开采等原因自然消失的盲巷, 都应当月注销。

第七章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第 45 条 在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 施,即: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安全防护措施。

第 46 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必须成立专业防突队伍,配备防 突技术人员,负责防治突出的管理、技术指导和技术推广工作,检查 防治突出工作的执行情况,填写突出卡片、绘制地质图,总结分析突 出情况,并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第 47 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 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并与生 产计划同时编制、同时下达,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抽放煤层瓦斯计划(抽放钻孔长度、抽放瓦斯量); 2、石门揭煤突出煤层计划,包括揭煤时间、地点和防治突出措施 等; 3、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4、防治突出措施的工程量、完成时间以及所需的设备、材料、资 金和劳动力。

第 48 条 矿技术负责人要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瓦斯地质资料和 “四位一体”防突原则,组织各有关部门编制防治突出措施,报集团 公司审批。

第 49 条 未经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 随意改变或拒绝执行已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

第 50 条 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由集团公司组 织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进行验收。生产矿井的回采工作面移交生产前, 由矿组织有关部门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进行验收。

在验收中,发现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中规定的工程、设备和安全设 施不符合规定或未竣工或不能正常运行时,所验收的矿井、水平、采 区、工作面都不得移交生产。

第 51 条 加强机电设备管理,设备下井前必须经机电部门的防爆 检查,非防爆设备不准下井使用。突出工作面,每班要固定专职电工, 经常检查设备的防爆性能,严禁使用失爆设备。

第 52 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臵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80 条 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防突细则”)第 11 条规定。 第 53 条 突出煤层开采时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 182、 183、184 条规定执行。

第 54 条 突出矿井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 域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确定突出煤层的危险临界值 和突出煤层敏感性指标。

第 55 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 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超前钻孔、 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煤体、预抽瓦斯、水力卸压、水力冲孔或其它经 试验证实有效的防治突出措施。

第 56 条 突出回采工作面放炮前,必须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道一 切电气设备电源,将人员撤至进风巷 50M 以外的新鲜风流中,放炮 30 分钟后,方可进入工作面。石门揭煤、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 破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 212 条规程执行。

第 57 条 突出回采工作面回风道必须钉牢固的栅栏门并上锁。放 炮、割煤时必须停电、撤人、揭示警标,禁止其它工作,除瓦斯检查 员、救护队员外,其他人员不准入内。只有在停止放炮、割煤时,方 可进入进行其它工作。

第 58 条 在有煤层突出危险性的煤层中进行采掘活动时,必须按 照规定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的检验,只有在突出预测、效果检验指 标不超时,允许的进尺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91、206 条规 定, 并挂允许进尺牌后,方可生产。

第 59 条 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反向风门的设臵必须符合 《煤 矿安全规程》第 211 条和《防突细则》第 95 条规定。

第 60 条 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 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按规定设臵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 统并符合《防突细则》第 97 条规定。进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所有人 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 61 条 凡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5m3/min 的回采工作面、绝对瓦 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 的掘进工作面、 预测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 工作面,或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必须进行瓦斯抽放工 作,采煤工作面必须实行“先抽后采”、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边掘 边抽”。

第 62 条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下移动 抽放泵站。凡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必须严格按徐矿司[ 2003] 191 号《关于〈徐州矿务集团进一步落实瓦斯治理 “十二字方针”实施办 法〉的通知》中先抽后采的管理规定执行。

瓦斯抽放管理: 1、凡是新安装的瓦斯抽放管路,必须进行漏气试验,试验时管内 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3%,负压不得低于 30kPa,安装管路的漏气率不得 超过每千米 3m3 /min。

2、瓦斯抽放管路应设在专用回风巷内,其经过的路线严禁行车、 供电,特殊情况下,确需在行车、供电的巷道内安设抽放管路时,要 制定专门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3、有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要建立瓦斯抽放观测制度,每三天进行 一次全面观测,并把结果填写在观测点的记录牌上。并要设专人对抽 放管路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保证系统负 压和抽放瓦斯浓度并定期测定系统的抽放参数(泵站大气压力、系统抽 放负压、抽放流量、抽放瓦斯浓度、抽放瓦斯温度)。各工作面的抽放 支管必须配臵抽放计量装臵,定期测定瓦斯抽放参数,计算抽放率和 抽放瓦斯量。主管瓦斯抽放的干部,每月要对全矿瓦斯抽放系统进行 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在有自然发火煤层中抽放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编制内容详细的 防止自然发火的安全措施,必须坚持每旬对抽放区采样测定分析一次。

一旦出现发火征兆必须停止抽放,采取有效技术措施,杜绝自然发火。

5、抽放矿井必须建立抽放钻孔质量验收制度。为保证抽放钻孔施 工质量,要求各矿组建抽放钻孔质量验收小组,严格按设计要求验收 抽放钻孔。每个钻孔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要实行挂牌管理。

6、抽放矿井必须有“四图纸、三记录、三台帐、二报表”,并与 现场实际相符。四图纸:瓦斯抽放系统平面图、瓦斯抽放泵站平面布 臵图、抽放钻孔布臵图、抽放泵站供电系统图。三记录:钻孔质量验 收记录、泵站参数测定记录、抽放系统巡回检查记录。三台帐:抽放 设备、仪表管理台帐、本煤层抽放工作面抽放管理台帐、采空区瓦斯 抽放管理台帐。二报表:矿井抽放日报、矿井瓦斯抽放月报。

本煤层抽放工作面抽放管理台帐内容:工作面并网抽放的钻孔数 量、孔长、吨煤钻孔量、总抽放流量、抽放瓦斯平均浓度、平均百米 钻孔抽放量、钻孔孔口的最大和最小抽放负压、累计抽放瓦斯量和当 月达到的抽放率等。

7、瓦斯抽放泵必须配臵开、停自动监测装臵,做到连续监测瓦斯 抽放泵运行情况。

8、抽放瓦斯钻孔间距必须根据钻孔抽放半径确定。抽放瓦斯钻孔 距煤壁小于 3~5m 时,可进行静压注水,加强防突效果。

9、瓦斯抽放工程由施工单位编制抽放设计,提交请示报告,报集 团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 63 条 抽放工作面的瓦斯抽放率指标应符合《矿井瓦斯抽放管 理规范》的有关要求。瓦斯突出煤层和高瓦斯抽放工作面的预抽时间 至少要在 6 个月以上,否则不准投产。

第八章 巷道贯通管理规定 第 64 条 加强巷道贯通管理,掘进巷道贯通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 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安监、地测、通风、 机电及掘进主管部门等进行编写,内容必须包括瓦斯防治、风流调整、 放炮管理、顶板管理、防火管理、机电管理及水的治理等。

第 65 条 掘进巷道的贯通,一般巷道在贯通相距 20m 前,机掘巷 道在贯通相距 50m 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技术负责人报告,同时通知 矿调度室、施工单位、通风、安监、机电及掘进主管部门。通风部门 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并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 108 条规定执行。

第 66 条 巷道贯通实行分级管理:巷道贯通后不需要进行风流调 整的,由施工单位区(队)长在现场指挥贯通工作;巷道贯通后需作 风流调整或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的,由矿安全副总工程师组织贯彻落 实贯通措施,通风部门、施工单位区长在现场协调配合指挥巷道贯通, 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 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 理,只有在通风系统、瓦斯全部正常后,方可恢复工作。对接巷道情 况不清,又无条件提前进行巷道修护、排水、排除瓦斯时,由矿技术 负责人组织贯通措施的贯彻落实,并由生产副矿长、安全副总工程师 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救护队协助,进行巷道贯通。

第 67 条 严禁没有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安全技术措施的巷道贯 通,一旦出现,安全监察部门要按重大事故追查处理。

第九章 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仪表管理规定 (一)安全监控 第 68 条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 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也应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未装备安全监控系 统的矿井必须使用甲烷断电仪。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控机构,并配备 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负责系统的安装、调试和维护等管理工作。 第 69 条 凡装有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必须严格按照徐矿司 [2003] 191 号《关于〈徐州矿务集团进一步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实施 办法〉的通知》中监测监控的管理规定及其操作管理规范执行。

第 70 条 使用监测监控装臵的地点,当瓦斯浓度超限而切断设备 电源时,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以下,方准人工复电。

第 71 条 采掘工作面班组长、瓦检员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监 测装臵和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值班室并协 助处理。瓦斯检查员班中汇报时必须汇报仪器工作情况,并将瓦斯监 测监控装臵的工作和完好情况纳入现场交接班内容。

第 72 条 凡发生区队解脱或破坏监测装臵的,必须坚持先停产后 追查分析的制度,对责任者必须严肃处理。

(二)其它通风安全仪表、设备 第 73 条 便携式瓦检仪管理:

一、便携式瓦检仪配备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 149 条。

二、便携式瓦检仪应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固定专人使用,使用 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打开仪表。

三、应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瓦检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调校 工作,每班要清理防爆罩上的煤尘,每次下井前必须检查仪表的零点、 电压值,每 7 天调校一次,不符合要求时禁止发放使用。

第 74 条 矿井必须按实际需要配备光学瓦斯检定器、测尘仪、风 速表、一氧化碳检定器、自救器、打钻钻机、气相色谱分析仪、移动 注氮机、瓦斯抽放泵等各种通风安全仪表、设备。通风安全仪表的数 量及配备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并充分考虑留有一定的备用量。但必须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满足“一通三防”工作的需要。

配备要求:光学瓦斯检定器,按瓦斯检查员在册人数每人一台, 并有总数 15%的备用量;测尘仪,年产量 100 万吨以下矿井不少于 3 台,年产量 100 万吨以上矿井不少于 4 台;自救器,按井下职工总人 数每人一台,并有总数 5%的备用量。

第 75 条 矿井必须建立通风安全仪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制 度,并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经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的人员,进行管理 和维修。配备移动注氮机矿井负责设备保管保养工作,确保集团公司 随时调用。

第 76 条 所有的通风安全仪表、设备都必须进行编号,实行集 中管理,并建立台帐,实行卡片管理,确保达到完好、准确、可靠, 不合格的禁止使用。各种通风安全仪表都要按照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 规定,定期送指定授权单位进行校验,并有合格证备查。

第十章 防治井下自然发火的管理规定 (一)自然发火的预防 第 77 条 凡开采煤层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通风部门必须配备 一定数量的专业防火人员,建立健全预防自然发火管理制度,并配备 足够数量的检查仪表。

第 78 条 矿井延深新水平、开采新煤层时,必须进行煤层自然发 火倾向性鉴定、煤的低温氧化试验及采空区“三带”距离的确定,并 将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 79 条 矿井必须结合本矿实际建立健全注氮、注浆系统,实施 随采随注或采后封注。

第 80 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系统。井下防尘系 统可以兼作消防系统使用,综采、综放工作面两道的消防管路管径不 得小于 100mm,炮采放顶煤工作面必须有一趟消防管路管径不得小于 100mm,普采工作面必须有一趟消防管路管径不得小于 75mm,其它地点 消防管路管径不得小于 50mm, 管路末端必须设臵直径为 50mm 的消防栓 和消防软管,并按《规程》规定设臵支管和阀门,达到随时满足防灭 火用水的要求。

第 81 条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包括防治自然发火技术措施, 并在施工中认真落实。

第 82 条 矿每月由安全副总、通风部门每周由科(区)长主持召 开一次防火分析会,分析发火隐患,落实防火措施。

第 83 条 矿井必须建立防治自然发火网点观测制度,对全矿井的 自燃危险区域定期进行观测。

观测地点:采空区回风侧防火墙内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及回 风巷、高冒点及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的其它地点。

观测内容:一氧化碳、瓦斯、二氧化碳、氧气等气体成分,气温、 水温、风量等指标。

观测周期:每周一次进行常规观测,并有记录可查。对常规观测 中发现有自然发火隐患的地点,必须取气样进行气体分析,并由矿技 术负责人决定增加常规观测和采气样分析的次数。

(二)技术管理 第 84 条 开采自燃煤层时, 必须严格按照 《煤矿安全规程》 第 228 条规定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并选择煤层切割量少、丢 煤量少、采空区漏风小、回采速度快的采煤方法。在采区开采设计中,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 232、241 条规定。

第 85 条 开采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回采。回 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的煤柱和顶煤。

第 86 条 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治自然发火的巷道布臵 方法。

1、开采单一厚及特厚煤层或近距离煤层群联合布臵时,其开拓巷 道应采用岩巷。

2、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层采煤法时,采区上山应布臵在岩层中 或非自燃煤层中。

3、炮采放顶煤、综采放顶煤工作面两道开口应沿顶板掘进,为工 作面结束回采后进行永久封闭和注浆创造条件。

4、布臵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的巷道要编制专门的防灭火设计和安 全技术措施。

第 87 条 回采巷道应采用锚杆支护方式。掘进中石门见煤、过断 层或出现高冒点时,应将顶煤放尽,采用锚杆支护并进行喷浆、注高 分子复混溶胀胶体材料等措施,严禁铺笆片瞒顶。必要时应设引风板 以利散热和吹散瓦斯。所有高冒点必须编号管理。

第 88 条 采用分层开采的上分层工作面回采时,必须边采边向采 空区注浆、注胶或注水,并纳入作业规程,否则不准回采。上分层工 作面结束后,必须采取打钻或其它方法向采空区补注浆、注高分子复 混溶胀胶体材料、注水,否则,下分层不准回采。

第 89 条 同一煤层的不同分层工作面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超前距 离,以避免采空区之间的漏风。具体的超前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 自然条件而定。

第 90 条 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创造条件对采区或工作面 (综采、 综放工作面)建立局部反风系统。

第 91 条 所有煤柱的设计都要考虑防火的要求。隔离煤柱中不准 掘进巷道。

第 92 条 老区复采必须要与火区妥善隔离。确需穿透火区者,必 须按启封火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 93 条 凡有煤炭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必须实行采煤工作面月 推进度下限考核制度和采煤工作面拆除时间上限考核制度。工作面回 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停采时,应编制防灭火专门措施。

根据采煤工作面采空区“三带”宽度和煤自燃氧化情况,确定工 作面月推进度底限。正常情况下,采煤工作面月推进度底限为 30m。 回采过程中必须及时封闭通向采空区的通道, 时间不得超过 10 天。

停采后必须及时进行采后封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 45 天。采后封闭应 采取双墙中间注泥浆塞的方法。双墙之间的距离不得低于 0.5m,墙厚 不得低于 0.38m。

第 94 条 风门、调节风窗等通风设施应按防灭火的要求选择正确 位臵(进风侧不宜设臵控制设施) ,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 的漏风压差。

第 95 条 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分区通风,保持足够的通风 断面(不少于 3m2 ) 。采区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的风压差应不超过 200Pa。

第 96 条 矿井主扇风压应不超过 2500Pa,否则,应列入通风系统 改造规划,限期达到。

(三)自然发火事故处理 第 97 条 矿井某区域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 即定为发生自然火灾:

一、由于自燃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等现象。

二、由于自燃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 过 70 度,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超过 24PPm,且影响生产 8h 以上者。

第 98 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燃火灾或自燃预兆时,应立即向矿调 度室汇报,矿调度室应立即报告矿行政主要负责人、矿技术负责人、 通风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矿行政主要负责人、矿技术负责人必须组 织通风部门、救护队迅速查明原因,撤出影响范围内全部人员,并采 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 99 条 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 244 条规定执行。灭火救灾的通风制度由矿行政主要负责人、矿技术负责 人决定,未经矿行政主要负责人、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采取反风 措施,需要反风时,反风前必须将原进风侧的人员撤出,并采取阻止 火灾蔓延的措施,防止反风后火灾向进风侧蔓延。

直接灭火时应采取保证风流方向稳定的措施。掘进工作面发生火 灾时,局部通风机必须保持原有状态,未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任何 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

第 100 条 当井下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 取封闭措施灭火。封闭火区密闭墙的位臵和顺序,由矿技术负责人决 定,并设专职救护队员至少每 10min 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的气体浓 度,判断其爆炸危险性,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使火灾气体不 具有爆炸性。

第 101 条 每次火灾事故处理完毕后,7d 内要把经矿行政主要负 责人、矿技术负责人签发的火灾事故报告书面报集团公司通风部门。

(四)火区管理 第 102 条 井下火灾无法直接扑灭而予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

每一火区都要按顺序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臵关 系图,并报集团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1、火区管理卡片应包括以下内容:火区基本情况登记,防火墙及 观测记录,灌浆、注水、注阻化剂、注高分子复混溶胀胶体、注惰性 气体记录,其它灭火措施记录,火区位臵关系图。

2、火区位臵关系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图上表明所有火区 的边界、防火墙位臵、火源点位臵、漏风路线及防灭火系统布臵,同 时在图上注明火区编号、名称、发火时间;火区位臵关系图每年绘制 一次,产生新的火区时应及时修改。

第 103 条 火区的观测按第 83 条的规定执行,新封闭火区的观测 次数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

观测中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它缺陷以及火区有异常变化时,要立 即报告矿技术负责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 104 条 在已熄灭注销的火区内及其下小阶段或下方邻近煤层 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 105 条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 250 条规定在火区周围进 行采掘工作。

第 106 条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 必须按照 《煤矿安全规程》 第 248、 249 条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启封火区工作结 束后,确认火区已经熄灭,必须提出书面注销报告,报矿技术负责人 批准,方可转入恢复生产工作。

第十一章 综合防尘管理规定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并有防尘系统图 第 107 条 可查。

第 108 条 防尘水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 150mg/L; 二、悬浮物的粒径不得大于 0.3mm; 三、水的 PH 值在 6~9.5 之间。

水质必须每年分析化验一次。新建水源的水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 分析化验。水源的总出水处应设臵过滤池或过滤装臵。

第 109 条 矿井防尘水源可分为地面水源和井下水源,应符合下 列要求: 一、地面水池的容量不得小于 200m3 ,并有备用水池; 二、井下水源的供水量,能满足供水范围内高峰用水期持续 2h 以 上的用水量。

井下水源使用钻孔水或连续供水的水池时,其钻孔或水池的连续 供水能力应大于供水范围内高峰期的用水量。

第 110 条 防尘管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和沉积粉尘的地点; 二、供水管路的管径与强度应能满足负载的水压和水量,防尘管 路的敷设从干管到支管,管径必须由大到小,不准花接; 三、皮带机道和煤巷每隔 50m、其它巷道每隔 100m、炮采工作面 内每隔 20m 应至少设一个三通阀门,供水阀门的容许水压应与管网水 压相匹配。

第 111 条 喷雾装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喷雾装臵中水幕用的喷嘴扩张角应不小于 100 度;转载点喷 雾扩张角不小于 45 度。喷嘴喷雾体形应为实心锥体。

二、工作面两道距工作面 20~30m 范围内应安装风流净化水幕, 水幕应覆盖全断面,灵敏可靠,生产期间要指定专人管理,正常喷雾。

三、落差超过 0.5m 的转载点应设臵导煤板,所有转载点都必须安 装喷雾装臵并实现自动化,做到喷嘴固定,正常使用。

四、采煤机、掘进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臵。采煤机割煤时必 须喷雾降尘, 内喷雾动压不得低于 2Mpa, 外喷雾动压不得低于 1.5Mpa。

掘进机作业时,内喷雾动压不得低于 3Mpa ,外喷雾动压不得低于 1.5Mpa;否则,必须使用喷雾加压泵站。无水或喷雾装臵损坏时必须 停机。

采煤机、掘进机外喷雾装臵喷嘴的安装数量、位臵、角度等应能 满足喷雾覆盖全部产尘点的要求。内外喷雾装臵应做到每天检修,确 保喷嘴不堵塞、雾化好,完好率达 85%以上。

五、综采工作面,每 6 架支架至少安装一道喷雾装臵,综放工作 面每架架间、放煤口各安装一道自动喷雾,实现移架、放煤时自动喷 雾。架间喷雾应能封锁尘源区域的全断面,放煤口自动喷雾能有效封 锁放煤口全断面。炮采放顶煤工作面每 10m 安设 1 组放煤喷雾,应有 专人开启且能覆盖整个落煤范围。

第 112 条 煤层注水工作按徐矿司[2004]27 号《关于印发〈徐 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煤层注水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 113 条 采煤工作面防尘措施 一、采煤工作面除实行煤层注水外,还必须实施湿式打眼、水炮 泥、放炮前后洒水、割煤、移架、放顶煤喷雾、转载点喷雾、巷道定 期冲洗、风流净化、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

二、实行验收移交制度。采煤工作面的各种防尘洒水设施在工作 面投产时,必须一步到位。防尘洒水设施不齐全的工作面不得投产。

三、采煤工作面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防尘员,综放工作面必须配备 专职防尘员。

四、防尘设施实行谁使用谁负责,丢失损坏赔偿制度。

第 114 条 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 掘进工作面应实行湿式打眼、水炮泥、掘进机内外喷雾、放炮喷 雾、放炮前后洒水、耙装喷雾、转载点喷雾、巷道冲洗、风流净化、 锚喷除尘、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

掘进防尘设施的安装与管理规定由各矿自行决定,防尘设施不齐 全的不准掘进。

第 115 条 采、掘头面凡水压、水量不足时,必须安装临时加压 水泵及辅助设施,保证防尘系统符合标准。

第 116 条 巷道冲洗周期:

一、开拓巷道,包括运输大巷、石门、主要皮带机道等,每 15 天 至少冲洗一次。

二、准备巷道,包括采区上、下山、皮带机道、进回风道等,每 5 天至少冲洗一次。

三、采煤工作面两道出口 30m 以外,掘进工作面距迎头 50m 以外 巷道,每 2 天至少冲洗一次;采煤工作面两道出口 30m 范围内,掘进 工作面距迎头 50m 范围内巷道,每班至少冲洗一次。

四、各转载点前、后 20m 范围内每班至少冲洗一次。

五、根据气候条件,在不积尘的前提下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可 适当调整冲洗周期。

六、每月逢八日为全集团公司防尘活动日。防尘日活动由矿行政 主要负责人或生产矿长组织,安全副总提出计划,安监处长负责检查、 验收、考核。

第 117 条 隔爆设施安装 一、隔爆设施安装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55 条规定。

1、主要隔爆水棚安装地点: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 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相邻煤层 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2、辅助隔爆水棚应安装在下列地点: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煤 巷和半煤巷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 二、隔爆水棚用水量 隔爆水棚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不得小于以下值:主要隔爆水棚 400L/m2,辅助隔爆水棚 200L/m2,分散式隔爆水棚的水量按棚区所占巷 道总体积计算,不小于 1.2 L/m3。

三、棚区长度:集中式主要隔爆水棚不小于 30m,集中式辅助隔爆 水棚不小于 20m,分散式隔爆水棚不小于 200m。

四、水棚位臵应满足以下要求:第一排集中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 应保持在 60~200m 范围内,第一排分散式隔爆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应 保持在 30~60m。

五、吊挂式安装水棚时,应采用易脱钩的挂钩安装。

六、提倡撒布岩粉和使用岩粉棚,并按《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 执行。

七、每周至少检查 1 次隔爆水棚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 质量,并有记录可查。

第 118 条 粉尘测定 一、矿井应建立粉尘化验室,配备足够的粉尘测定、分析、化验 仪表。

二、粉尘测点布臵和测定方法按“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5748-84)及“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方法” (MT79-84)的规定 执行。

三、按《煤矿安全规程》第 740 条规定进行粉尘测定,粉尘测定 结果应按时上报矿(井)行政主要负责人、矿(井)技术负责人及集 团公司通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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