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2012计划生育条例,山东计划生育条例2012,2012年计划生育题目,(2012)会行执字第42号粟旺生、孙存华违反计划生育行政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4-02-15 来源: 2012年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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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行执字第 42 号粟旺生、孙存华违反计划生育行 政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会行执字第 42 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林安建,局长。

被执行人粟旺生,男。

被执行人孙存华,女。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粟旺生、孙存华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粟旺生、孙存 华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31 700 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 生征(漠)字(2010 年)第 51 号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该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执行会计生征(漠)字(2010 年)第 51 号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粟旺生、孙存华在 2012 年 4 月 6 日前履行会计生征(漠)字(2010 年)第 51 号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费 370 元,由粟旺生、孙存华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粟 谦 杨 秋 惠 审 判 员 何 许 清 二 O 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明 涛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粟旺生、孙存华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粟旺生、孙存华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31 7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生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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