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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勇、王玉昌、姚学梅与上诉人耿纪平、被上诉人河南省浚县育新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2-06-26 来源:

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王勇、王玉昌、姚学梅与上诉人 {耿0X} 、被上诉人河南省浚县育新学校(以下简称育新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 {... 摘要: 耿纪平、耿光喜、直艳军、申明新、朱保新、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

上诉人王勇、王玉昌、姚学梅与上诉人耿纪平、被上诉人河 南省浚县育新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鹤民一终字第 390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勇,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昌,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学梅,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纪平,男。

法定代理人耿光喜,男,1967 年 5 月 28 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直艳军,男,1978 年 1 月 22 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浚县育新学校。

法定代表人申明新,该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保新,男,1969 年 12 月 24 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王勇、王玉昌、姚学梅与上诉人耿纪平、被上诉人河南省浚县育新学校(以下 简称育新学校) 健康权纠纷一案, 耿纪平于 2009 年 5 月 22 日向浚县法院起诉, 请求王勇、 王玉昌、姚学梅、育新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45887.12 元。浚县法 院于 2009 年 5 月 22 日受理,于 2009 年 7 月 3 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于 2009 年 8 月 20 日作出(2009)浚民初字第 785 号民事判决。王勇、王玉昌、姚学梅、耿纪平均不服原 判,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09 年 11 月 23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 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法院一审认定:耿纪平与王勇同属育新学校 7 年级学生。2009 年 3 月 9 日,在 育新学校晚饭开饭时间, 耿纪平与王勇在教室内发生纠纷引起打架, 王勇用刀将耿纪平的胸 部捅伤。耿纪平受伤后立即被送至浚县卫贤卫生院治疗。当日,耿纪平又被转至浚县人民医 院治疗,住院共 39 天,支付医疗费 6422.04 元。耿纪平住院期间 2 人陪护,支付交通费 200 元。另查明,2009 年 3 月 9 日晚,耿纪平受伤后,其父亲耿光喜向浚县公安局卫贤派 出所报案,2009 年 4 月 3 日,浚县公安局卫贤派出所委托浚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耿纪平 的伤情进行鉴定。2009 年 4 月 13 日,浚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了公(浚)鉴(活检) 字(2009)152 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耿纪平胸部损伤程度属于轻伤。耿光 喜支付鉴定费 500 元, 拍照费 50 元。

2009 年 4 月 29 日, 浚县公安局以王勇不满 14 周岁,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为由,决定对王勇故意伤害不予立案。耿纪平受伤后,王勇及其家人向 耿纪平支付现金 1300 元。双方因本案赔偿事宜调解未果,争执成讼。2008 年河南省农村 居民全年人均纯收入为 4454 元,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30 元。

耿纪平的经济损失有:

医疗费 6422.04 元、 护理费 951.81 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 1170 元、营养费 390 元、交通费 200 元、鉴定费 500 元、拍照费 50 元,以上各项共计 9483.85 元。

浚县法院一审认为:王勇在教室内与耿纪平打架中,用刀将耿纪平捅伤,其主观上存 在过错,客观上给耿纪平造成身体损伤,其侵害行为与耿纪平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上述事 实, 有浚县公安机关卷宗材料为证, 予以确认。

王勇对耿纪平的伤害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即负担耿纪平各项损失的 60%。育新学校对本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该校 未履行职责范围内的保护学生安全义务, 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即承担耿纪平各 项损失的 30%。由于耿纪平与王勇在教室内发生打架,耿纪平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即自行负担其损失的 10%。

由于耿纪平受伤后, 其精神上受到了一定的伤害, 王勇应给付耿纪平精神抚慰金 1400 元,育新学校应给付耿纪平精神抚慰金 600 元。由于 王勇系未成年人,其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王玉昌和姚学梅承担。

王勇、王玉昌、姚学梅抗辩认为,王勇捅伤耿纪平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应承担民事 责任。由于王勇及其监护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 采纳。育新学校抗辩认为王勇和耿纪平吃住不在学校,伤害事件发生在放学后,属于学生私 自滞留学校,故学校不负有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案伤害事件发生在育新学 校教室内, 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和保护义务不仅包括上课时间, 还应包括课间休息和其他在校 期间,故育新学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浚县法院一审判决:一、王勇、王玉昌、姚学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耿纪平各项 经济损失 4390.31 元(已扣除支付部分) ,精神抚慰金 1400 元;二、育新学校于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赔偿耿纪平各项经济损失 2845.16 元,精神抚慰金 600 元;三、驳回耿纪平的其 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王勇、王玉昌、姚学梅上诉称:1、王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 案纠纷发生时,耿纪平先动手殴打王勇,然后拿针在王勇腿上扎了一下,随即又拿针在王勇 面前晃,欲扎王勇的脸部,王勇忍无可忍,便顺手从课桌上拿一削笔刀扎了耿纪平一下,其 目的是为了阻止耿的追打。据此,一审判决王勇承担赔偿责任显属错误。2、退一步讲,假 如王勇有过错的话, 承担 60%的赔偿责任明显偏高。

本案中育新学校属于封闭式管理学校, 学生在校期间,校方便是学生的监护管理责任人,由于学校在安全上对学生疏于管理,没有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本案纠纷发生后,校方才从教室内的课桌里搜出一把长刀,虽然这把 削笔刀不是本案事发所使用的刀, 但长刀在教室内长期存在, 可以证实学校在管理和安全方 面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一审判决王勇承担主要责任显属不当。据上,请求 撤销原判,驳回耿纪平对王勇的诉讼请求。 耿纪平上诉称:浚县法院一审判决王勇和育新学校赔偿耿纪平各项损失 7235.47 元、 精神抚慰金 2000 元,并由耿纪平承担 800 元的诉讼费,不足以弥补耿纪平的经济损失和 精神损害,明显过低,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王勇和育新学校赔偿耿纪平医疗费、交通费、精 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45887.12 元。

针对王勇、王玉昌、姚学梅、耿纪平的上诉意见,育新学校认为,浚县法院一审判决 正确,应予维持。本案纠纷中,耿纪平受到伤害,学校本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基 于人道主义原则,适当赔偿耿纪平一定的经济损失学校无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审查当事人所举证据,确认浚县法院 一审认定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2009 年 3 月 9 日,耿纪平与王勇在教室内发生争执后,王勇用刀将耿纪 平捅伤胸部,耿纪平经住院治疗,支付医院费 6422.04 元、交通费 200 元、鉴定费(含照 像费)550 元。王勇因不满 14 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浚县公安局于 2009 年 4 月 29 日决定对王勇故意伤害不予立案。上述事实,耿纪平、王勇的监护人和育新学校并无异议。

王勇、王玉昌、姚学梅上诉认为王勇属正当防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育新学校应承担主 要赔偿责任。经查,王勇和耿纪平发生打架时,王勇用刀捅伤耿纪平胸部的行为依法不属于 正当防卫行为,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耿纪平上诉认为一 审判决王勇和育新学校赔偿数额过低, 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其上诉理由也不 能成立,不予支持。由于耿纪平一审请求赔偿数额过高,且部分请求未得到支持,故浚县法 院判决耿纪平承担相应的受理费,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浚县法院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划分责任和判决得当,应予维持。王勇、王玉昌、姚学梅和耿纪平的上诉理由均 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997 元, 由耿纪平负担 947 元; 由王勇、 王玉昌、 姚学梅负担 5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杜 芳 审 判 员 窦有今 审 判 员 贾敬科 二О一О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万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勇,男,1995年6月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昌,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学梅,女,1967年4月9日出生,... 上诉人王勇、王玉昌、姚学梅与上诉人耿纪平、被上诉人河南省浚县育新学校(以下简称育新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耿纪平于2009年5月22日向浚县法院起诉,请求王勇、王玉昌...

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诉讼请求,和解,提起上诉. 原告耿??与被告王勇、王玉昌、姚学梅、浚县育新学校(以下简称育新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2日受...

原告耿纪平,男,199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浚县卫贤镇山西村人.浚县育新学校七年级一班学生. 法定代理人耿光喜,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卫贤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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