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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玲,太原市副市长王爱琴,王爱琴,原告张花妮、王爱琴、王爱见、王建玲、王平均诉被告赵飞、康伟、

发布时间:2013-02-17 来源: 原告撤诉对被告的不利

原告起诉离婚,因家庭共有财产及一切经济都是被告掌握,(因去年就离婚之事上过法院,被告极有可能在这一年多时间里己转移财产),所以原告以书面形式申请法庭调查被告一...

原告张花妮、 王爱琴、 王爱见、 王建玲、 王平均诉被告赵飞、 康伟、郑州威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新民初字第 1061 号 民事判决书 负责人何永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磊,河南中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职员。

原告张花妮、王爱琴、王爱见、王建玲、王平均诉被告赵飞、康伟、郑州威亚汽车租 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花妮、王爱琴、王爱见、 王建玲、王平均的委托代理人王青保,被告康伟,被告赵飞的委托代理人陈艳,被告郑州威 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的委托代理人杨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花妮、王爱琴、王爱见、王建玲、王平均诉称,2011 年 2 月 11 日 19 时,赵 飞驾驶豫 AJ0386 大客车沿郑州市航空港保税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保税北路 16 号线杆处时, 与同方向步行的王守福、胡观祥、陈二砖、陈多有等行人相撞,造成王守福当场死亡,胡观 祥、陈二砖、陈多有受伤。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赵飞承 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守福、胡观祥、陈二砖、陈多有均无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 葬费 13 678.5 元、 死亡赔偿金 238 953.9 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 80 000 元、 交通费 800 元 , 扣除已支付的 25 000 元,下余损失共计 308 432.4 元。

被告赵飞辩称,对事故认定没有异议,原告提出的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由保险公司在 责任限额内承担。

被告康伟辩称,对事故认定没有异议,原告提出的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由保险公司在 责任限额内承担。豫 AJ0386 大客车实际车主是康伟和赵飞。

被告郑州威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辩称,根据法律规定,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进行赔 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辩称,对事故责任划分没有异议, 原告主张的请求过高, 应当提供证据支持, 对于超出保险赔偿责任范围的内容保险公司不予 承担,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经审理查明,2011 年 2 月 11 日 19 时,赵飞驾驶豫 AJ0386 号东岳牌大客车沿郑州 市航空港区保税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保税北路 16 号线杆处时, 与同方向步行的行人王守福、 胡观祥、陈二砖、陈多有发生肇事,造成王守福当场死亡,胡观祥、陈二砖、陈多有受伤。

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作出郑公航交巡认字【2011】第 00002 号道路交 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飞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守福、胡观祥、陈二砖、陈多有均不负事故责 任。

事故发生后王守福的亲属在新郑市中医院支付门诊费(停尸费)1600 元.郑州威亚汽 车租赁有限公司为王守福垫付门诊费(停尸费)560 元。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并提供了交 通费票据。

王守福出生于 1945 年 10 月 8 日,张花妮、王爱琴、王爱见、王建玲、王平均分别 系王守福之妻、长女、次女、三女、之子。

原告提供郑州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郑州天润物业管理有限 公司公司出具的证明, 郑州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华逸名家管理处和郑州市二七区长江 路街道办事处航海中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郑州市公安局红云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以及郑州天 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同王守福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拟证明王守福生前于 200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1 年 1 月 31 日在郑州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从事绿化管理工作, 月工资 1800 元,并自 2009 年开始在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华逸名家小区 1 号楼 1 单元 16 层 西户 28 号居住的情况。

被告方对此均有异议, 认为应当提供暂住证, 证明没有负责人签名, 形式不合法。劳动合同书没有报送劳动部门备案,对用工合同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 足以证明王守福是该单位职工,不能证明王守福具有城镇居民的身份。

另查明:郑州威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系豫 AJ0386 号东岳牌大客车的登记车主及挂靠 单位, 赵飞和康伟系豫 AJ0386 大客车的实际共同所有人。

郑州威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豫 AJ0386 大客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 1000 000 元及不计免赔率) 。保险期间分别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零时起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二十四时止; 2011 年 1 月 8 日零时起至 2012 年 1 月 7 日二十四时止。事故发生后,郑州威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给王守福亲属 25 000 元,支付停尸费 560 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原告身份证明,户口簿,交通事故认定书,遗体 火化证明, 中牟县刁家向牛家村民委员会和中牟县公安局刁家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郑州天润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华逸名家管理处, 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 街道办事处航海中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和郑州市公安局红云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用工合同, 交通费票据,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辆保险单、门诊费 票据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对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就该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 符合客观事实, 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各赔偿义务人依法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张花妮、王爱琴、王爱见、王建玲、王平均要求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应当按 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及河南省上一年度 相关统计数据确定。要求赔偿因亲属王守福死亡发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 支出的交通费,于法有据,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王守福户籍登记虽在农村,但王 守福的亲属已向本院提交郑州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华逸名家管理处出具的证明, 证明 王守福生前于 2009 年 10 月 1 日在郑州天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工作,且该证明已经郑 州市二七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航海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及郑州市公安局红云路派出所证实。

被 告方均没有提交其他证据加以反驳, 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故原告方主张的相关损失 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计算。

丧葬费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7 357 元/年的标准,计算 6 个月,为 13 678.5 元。死亡赔偿金应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 930.26 元/年的 标准,计算 15 年,为 238 953.9 元。张花妮、王爱琴、王爱见、王建玲、王平均办理王守 福的丧葬事宜势必发生必要的交通费用,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该项费用酌定为 700 元。

门诊费 2160 元。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王守福死亡,使张花妮、王爱琴、王爱见、王建玲、王 平均遭受精神痛苦,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情节、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精神 损害抚慰金认定 40 000 元。以上合计 295 492.4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 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 足的部分,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鉴于 郑州威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豫 AJ0386 大客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 ,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中 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当在死亡和伤残赔偿限额 110 000 元的范围 内赔偿张花妮、王爱琴、王爱见、王建玲、王平均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产生 的误工及交通费合计 93 964.2 元(胡观祥、陈二砖、陈多有诉被告赵飞、郑州威亚汽车租 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20 000 元的范围内赔偿胡观祥、陈二砖、陈多有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 26 035.8 元) 。

不足部分为 201 528.2 元(295 492.4 元-93 964.2 元) ,赵飞、康伟应当向张花妮、王爱 琴、王爱见、王建玲、王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 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直接向该第三者 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 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本案中, 郑州威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豫 AJ0386 大客车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 1000 000 元及不计免赔率) 。因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当在第三者 责任保险 1000 000 元的范围内赔偿张花妮、王爱琴、王爱见、王建玲、王平均损失 175 968.2 元(201 528.2 元-25 000 元-560 元)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向郑州威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 25 560 元。鉴于张花妮、王爱琴、王爱见、王 建玲、 王平均的损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足以赔偿, 故驳回张花妮、 王爱琴、王爱见、王建玲、王平均对赵飞、康伟、郑州威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和机动车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分别赔偿原告张花妮、王爱琴、王爱见、王 建玲、王平均各项损失 93 964.2 元和 175 968.2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车辆保险第三者 责任保险限额内向被告郑州威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 25 560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张花妮、王爱琴、王爱见、王建玲、王平均对被告赵飞、康伟、郑州威 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张花妮、王爱琴、王爱见、王建玲、王平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926 元, 由原告张花妮、 王爱琴、 王爱见、 王建玲、 王平均负担 763 元, 被告赵飞、康伟负担 5163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飞 审 判 员 张巧梅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Ο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宗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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