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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讲座,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培训讲座(一)

发布时间:2013-03-02 来源: 银行法律知识培训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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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江航天机电设备有限责任 公司法律知识培训讲座(一) 主要内容 ? 一、民法概述 ? 二、合同法相关问题 ? ? ? ? ? ? ? (一)合同订立 (二)合同的内容 (三)合同的效力 (四)合同的履行 (五)合同履行的保障 (六)合同责任 (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民法概述 ? (一)民法概念 ? 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其是指调整平等主 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财产所有关系 ? 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 ?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 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 身份关系 ?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二)民法基本原则 ? ? ? ? ?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利益均衡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二、合同法相关问题 ? 合同,即契约,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一)合同订立 ? 1、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 承诺 ? 合同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 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 怎么来判断是否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法 律从复杂的合同订立过程中抽取两个典型 的阶段,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要 约、承诺。

? 经过两个阶段是一般要求,有些还有特殊 要求。如实践合同,应以实际交付物作为 其成立要件;而对于要式合同来说,则应 履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 ? (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 示 ? A.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 B.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我正在考虑卖掉家 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我原意卖掉家 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10万元); ? C.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 出; ? D.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 (2)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A.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 B.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第二十八条 受要 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 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 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 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 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 以外,该承诺有效。) ? 承诺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可非实质性改变) ? 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举例 ? 1.我公司需要一个A型号零件,给甲公司业务员 打电话说:“我公司想买A型号零件,价格500元。

有意向请一个月内回电。”————这我公司为 订立合同向特定对象发出要约。要约到达甲公司 生效。

? 2.若:甲公司回电说“我公司有A型号零件,但 价格600元。”————这个就不是承诺。因为 其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不一致;对我公司要约进行 了实质性改变。

? 若:甲公司回电说“可以,但必须货到付 款。”————这个就算有效承诺,构成了法律 上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实质性变更 ?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 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 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 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 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 实质性变更。” 2.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成立的时间 ? (1)《合同法》第25条规定:合同于承诺生效时 成立。

? (2)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根据《合同法》 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 (3)合同实际成立:根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 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 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合同成立地点 ? (1)一般规定。《合同法》第34条规定,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生效的地点。

? (2)书面合同订立地点。

? 《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 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 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3.格式条款合同 ? 含义(参见《合同法》第39条) ? 格式条款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 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特征 ? (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 (2)重复使用 ? (3)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强调订约时不 容许对方协商,要么接受,要么拒绝。) ? 订立规则 ?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

?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 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 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 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

? 格式条款提供方义务:提请注意义务;说 明义务。 ? 格式条款无效 ? 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 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

? 对格式条款适用特殊理解原则 ?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时,应当作出 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举例 ? 甲新购买一辆汽车,投了乙保险公司的汽车险。

后来有一天,甲在驾车正常行驶中,汽车遇到自 燃原因而引发爆炸,汽车报废。甲请求乙赔付, 乙拒绝,称双方保险合同第39条规定:“汽车由 于自燃原因引起的损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 任。”甲不服,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乙无法 证明自己在缔约时曾提醒甲注意第39条并对39条 做了说明。法院应如何判决? ? 这时,法院就可以以格式条款提供方乙公司未尽 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为由,向甲进行赔付。 (二)合同的内容 ? 合同内容即是指合同的条款。 ? 合同法规定合同一般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办法。 具体而言,完整合同中一般包含:

1、约首:合同的开头部分,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 为的要求内容。主要包括合同名称性质、合同主 体与合同代理人、合同前提前言、合同签订的时 间地点等。

2、本文:合同确立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

3、约尾:主要是合同效力、效力确认的内容。包 括:当事人的签章确认、合同文本与文本效力情 况、合同附件、合同效力确认的时间地点、证人、 从合同情况等。 ? 1、标的 ?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一切合同 的主要条款。

? 标的可以是物,如实物和货币;也可以是行为, 包括某项工程项目或者劳务;还可以是智力成果, 有如技术成果,商标权等。

? 注意:合同标的条款是一切其他合同条款的前提 和基础,必须清楚明确标的的名称,以使标的特 定化,合同内容确定化,并以此界定权利义务的 质与量。 2、 合同的数量和质量条款 合同的数量和质量条款是对合同标的进行深 入具体化描述条款。

? 如果合同内容中对标的的数量和质量,不加以明 确具体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大小和要求就 很难确定,合同也无法履行。

? 标的的数量,是以数字作为衡量合同标的的尺度, 一般以度量衡为计算单位,或者以当事人约定的 量度单位为计量单位,无论是合同标的的数或量, 均须在合同中以数与量结合的方式予以明确、具 体地加以规定。 ? 标的的质量,是指标的的质的规定性,一般包括 标的的规格、款式、性能等种种规定性特征。对 标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或服务条件等具体要求 与标准,应力求规定得具体详细,在需要并可能 的情况下,还应附加说明书、设计书、标的物样 品等能够更详细阐明质量的资料,作为合同质量 条款的补充。 ? 合同的质量条款的确定,既要符合国家法律对 标的质量的要求,也要体现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标 的的具体需要和特定要求,并对协商确定的内容 表现于合同的质量条款之中。 ? 合同标的质量模式(质量确定中的惯例) ①凭样品确定质量; ②凭规格、等级确定质量; ③凭商标、品牌确定质量; ④凭说明书确定质量; ⑤凭现状确定质量。 ? 3、价款或者报酬 ? 价金的确定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标的的具体价值及特征, 适应市场变化规律而协商议定,但必须遵守国家的价格 政策,凡是国家或地方有统一价格或计酬标准的规定或 者在价金选择范围上予以限制的,应按照规定的价金标 准签订合同。具体规定上的合同价金条款,应分别就计 价单位、单价、总价金数额加以明确规定,在不能完全 直接确定价金额的合同中,应规定计价的标准和方法, ? 当按照不同合同的计价规则尽可能进行定化确定,以求 明晰、具体,防止在价金问题上的误解与争议。 ? 4、 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履行条 款) ? ①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合同规定的义务人履行义务, 或者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的时 间。履行期限反映在合同中可以是合同履行的最 后限期,也可以是一次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具体履 行的时间,还可能是分期分批履行合同中的每次 履行的时间。

? ②履行地点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接受履行的 地点。合同履行地点不仅与实现合同的目的相关, 而且常常与履行的费用或标的物价款相呼应,是 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条件。

? ③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用什么方式履行合同义 务。履行方式在具体的合同中包括:履行程序、 履行方法、履行手段、履行主体的确定等。 5、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条款是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使合同 权利免受或少受损害,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各自及 对方的财产、信用状况进行选择的防范性法律措 施,是对当事人不能按合同履行义务时,所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的预先确定,是追究违约责任的法 律依据。

? 违约责任的约定内容一般应当按照法律的责任 规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确定当一方当 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支付 的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计算方法,或 者其他责任承担的方式方法。 ? 6、争议的解决方法 ?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解决合同争议 或纠纷的手段、方式及地点。包括对仲裁、诉讼方式的选 择,及其处理机关等,通常为对仲裁方式及仲裁机构的选 择与确定,未选择仲裁方式,无论是否约定,均可以通 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 注意:对于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权的条款,要谨慎。将争议 诉诸于法院时,最好能选择本公司所在地法院,这样会使 得判决对我公司更为有利。

? 建议在约定管辖权时,直接约定由孝感市法院或者我公司 所在地法院管辖。 ? 7、其他当事人要求、或者法律规定的条款 ? 在一个具体的合同中,除表明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条款外,还应当对当事人本身的身份、 名称或姓名、地址及联系方法,签订合同的具体 时间、地点,结算资料,合同文本情况等内容在 合同的开头部分与结尾部分中予以显明,以合同 文本或书面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的,还应有当事人 的对合同效力认可的签字或盖章,其他方式订立 合同的,也有必要以适当的方式表明当事人的意 思表示的效果形式。 (三)合同的效力 ? 1.无效合同 ? 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 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 无效合同的情形 ?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 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举例 ? 张某准备将自己闲置的一套住房以50万元的价格 出售给孙某,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张某提出:

为了规避过户时候需要缴纳的税费,应该签订一 份38万元的合同,对外声称价格为38万元,实际 价格为50万元,这样双方均可以节约一笔可观的 费用。孙某于是同意。

? 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 1、返还财产 ? 2、赔偿损失 ? 3、追缴财产 (2)可撤销合同 ?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 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使已经生效 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

?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效限制的。

? 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举例 ? 1996年8月10日,甲服装厂(被告)携服装样品到某市乙 商厦(原告)协商签订服装购销合同。乙商厦同意订货, 并于当月16日签订了合同。当时,甲服装厂称样品用料 为纯棉布料,乙商厦主管人看后也认定是纯棉布料,对此 没有异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服装厂向乙商厦提供按 样品及样品所用同种布料制作的女式裙9000件,总价款 为360000元。

一个月后由甲服装厂将货物送到商厦营业 地,乙商厦按样品验收后于1-5天内将全部货款一次付清。

? 8月25日,甲服装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了指 定的地点,乙商厦验货后认为数量、质量均符合合同约定, 于是按约定的时间向服装厂支付了货款。但是,9月1日, 有一位顾客购买此裙后认为不是纯棉布料,要求退货。 ? 乙商厦立即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后证实确实不是纯棉布 料,里面含有15%的化纤成分。乙商厦认为甲服装厂有欺 诈行为,于是函告甲服装厂前来协商,要求或者退货或者 每件成品降低价款10元。甲服装厂则辩称:其厂业务员去 南方某市购买此布料时是按纯棉布料的价格购买的,有发 票为证,且当时拿样品给商厦看时,商厦也认为是纯棉布 料,因而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退货,如果退货每件成 品只能降低5元,为此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 见。

? 此后,商厦主管人员调离岗位,此争议被搁置,直至 次年9月26日,商厦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 部制成品,并要求甲服装厂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问: 此合同的效力如何? ?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 在本案中,被告甲服装厂在采购布料时误以为是纯棉布料并将其制成 成品卖给原告,从其主观上看,并没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真 实情况,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是欺诈行为。

? 但是,由于原告和被告都将布料当作是纯棉布料而订立了合同,双方 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都发生了错误认识,并且此种错误认识严重影响 了原告的利益,此合同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予以变更。

? 但在此案中,由于双方订立合同的时间为1996年8月16日,而原告在 1997年9月26日才向法院起诉,因此,根据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 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 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顾客退货而造成的损失应根据过错程度由双方承担。 (3)效力待定合同 ? 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 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 以补救的合同,称之为效力待定合同。 ?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 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 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 产订立的合同三种情况,合同法允许采取补救措 施,使之成为有效合同。目的 (四)合同的履行 ? 1、合同履行的规则 (1)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确定 规则 ?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 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 协议补充; ?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 易习惯确定。

? 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规则确定。 合同履行内容的确定规则 ?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 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②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 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按着有关定价或指导价履行。

?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 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 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⑤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履行。

? ⑥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履行 的费用。 ? (2)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价 格履行规则 ?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 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 价格计价。

?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 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 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 格执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 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 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 责任。

?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称为第三人负担的合同, 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只是承担向债权人 履行义务,不承担合同责任。当第三人拒绝履行、 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第三人负担的义务由债务人 履行,并且由债务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举例 ? 我公司和甲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定作饲料生产设备, 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加工安装。若该 设备最后验收不合格,这时违约责任如何分配? ? 这是《合同法》中规定的“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第 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由债务人,也 就是我公司应当向债权人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签 订此类合同是尤为慎重。最好不在我公司和甲公司合同中 明确约定。此外,我公司可和乙公司再签订承包合同来防 范风险。

? 当然,在上述情况中,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可以向 第三人乙公司进行追偿。但是,若我公司与乙公司缺少正 是的合同协议,明确约定双方责任,就会存在诉讼中请求 追偿的金额得不到法院完全支持的风险。 (五)合同履行的保障 ? 1.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 ? 2.债的保全 代位权 撤销权 1.履行抗辩权 ? 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一种权 利,又称异议权。

? (1)同时履行抗辩权 ?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 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 ? ? 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否则适用合同解除) 举例 ? 我公司和甲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没有约定 履行顺序。因此我公司有付款义务和收货 权利,甲公司有发货义务和收款权利。

? 采购合同约定合同生效时双方应履行各自 义务。合同生效后, 我公司和甲公司都没 有履行义务。我公司和甲公司都可以以对 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不履行义务。

? 这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 (2)不安抗辩权 ? 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 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 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义务,又称先履行抗辩权。 ? A.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 B.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 的现实危险 ? C.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 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在订立时即已存在,先给付义务 人明知仍缔约,法律无必要对其特别保护;若不知情,可 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 行使: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 ? 效力:中止履行;解除合同(未提供担保) 举例 ? 我公司和甲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我公司需 要先支付30%的合同价款。但合同签订后 不久,我公司就从其他渠道听到该公司破 产的消息。这时,我公司就可以以甲公司 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而中止履行合同 义务。

? 但当甲公司给我公司出具相应价格担保时 候,我公司不再有不安抗辩权,将继续履 行合同义务。 ? (3)后履行抗辩权 ?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 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 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A.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 B.两个债务人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 C.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举例 ? 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货到 付款。即甲公司将货物送到我公司指定地 点后,我公司再付合同款。

? 但甲公司将货物运到后,我公司验货时发 现50%货物存在重大瑕疵。这时,我公司 就可以主张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合同 付款义务。 2.债的保全 ? 也称责任财产的保全、债的一般担保,是 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防止债务 人财产不当减少的一种手段。

? 代位权是为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的, 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而债 务人懈怠未增加的情形; ?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 产而设的,适用于不应减少而减少其责任 财产的情形。 (1)代位权 ? 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债务人怠于行使自 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名 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 一,债权人代位权为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 人的权利的权利 。

? 二,债权人代位权是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 及债权人权利时得行使得权利。

? 三,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得名义对债务 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举例 ? 甲公司欠我公司10万元到期未偿还,甲公司无力 偿还。乙公司欠甲公司12万元债务同样到期未还。

且甲公司一直都没有向乙公司主张还款。

? 这时候,我公司就可以以诉讼方式向乙公司主张 代位权。即我公司向法院起诉,以乙公司为被告, 甲公司为第三人,主张代位权,要求乙公司还款 10万元。法院认为代位权成立,可以由乙公司偿 还甲公司欠我公司的10万元。 2.撤销权 ? 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 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 一、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 二、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须使 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放弃受遗赠不属于);须债务人 的行为有害债权 ? 三、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 有偿:债务人恶意,撤销权成立,受益人恶意,才能行使; ? 无偿:不需要恶意。

? 四、行使时间限制(知道或应当知道1年;行为发生5年) ? 五、无优先受偿权 举例 ? 甲公司欠我公司1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乙公司 欠甲公司10万元,甲公司就对乙公司说:“反正 你还我了我要还三江公司,咱俩合作一场,你就 不还了吧,下次订货给我们优惠点就行。” ? 遇到这种情况,我公司就可以主张撤销权来维护 权利。我公司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说甲公司免除 乙公司债务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其对本公司债权偿 还,因此要求撤销甲公司该行为。

? 这时候,我公司还可以主张代位权,要求乙公司 向我公司偿还10万元。 (六)合同责任 ? 1.缔约过失责任 ? (1)含义 ? 当事人之间发生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 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依据诚实 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忠实、照顾、告知等义 务) ? 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 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害; ?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 ? 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B.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者 提供虚假情况; ? C.泄露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 秘密; ? D.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 方商业秘密; ? E.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 ? ? ? 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 (1)缔约费用; (2)准备履约所支出的费用; (3)上述费用的利息; (4)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损 失。 举例 ? 假设我公司有一套独一无二的设备,甲公司想向 我公司买这设备,价格100万。乙公司和甲公司 是竞争关系,怕甲公司买了这设备会影响自己日 后经营,就积极和我公司磋商,表明想买这套设 备,愿意出价120万元。我公司就停止和甲公司 磋商,转向和乙公司谈判。乙公司见甲公司退出 了,就和我公司提出自己无意买下这设备。

? 这时,我公司合法权益仍然受到法律保护,我公 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其应承担地约过失责任。要 求乙公司赔偿我公司损失。 ? ? 例:我公司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我 公司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 。3 天后, 我公司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 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应如何 处理? 这时候我公司不仅可以不签订合同,还可 以要求乙赔偿我公司所受的损失,如缔约 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 2.违约责任形态 明示违约 预期违约 默示违约 违约责任 不履行 延迟履行 实际违约 不完全履行 延迟给付 延迟受领 瑕疵履行 部分履行 其他违约形态 ?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 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 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 ①继续履行 ?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 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 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 ②采取补救措施 ?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可协议补充或按 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 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 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 责任。 ? ③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 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④支付违约金 ?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 定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 ? ⑤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 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 种担保方式。

? ? ? ? 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的:双倍返还定金。

书面形式订立并实际交付定金 ? 定金的限制 ? 不超过主合同标的20%; ? 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可选择一项。 赔偿损失 约定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 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实际损失 法定损害赔偿金 补偿性损害赔偿金 可得利益损失 违约金、定金和实际损失的关系 ? (1)违约金和定金:不可并用 ? 例: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购买零件的合同,约定:

甲向乙交付200个A零件,货款为4万元,乙向甲 支付定金4000元;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 付违约金6000元。甲因将零件卖与丙而无法向乙 交付,乙可提出什么最大化实现自己利益的请求? ? 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和定金不可并用,只能二 选其一,因此,甲可以选择让乙支付违约金6000 元。 ? (2)违约金与补偿性损害赔偿金:

? 违约金小于损失,可要求增加;违约金大 于损失(过分高于损失),可要求适当减 少;违约金大于损失(高于损失但不过 分),适用违约金。

? (3)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并存:

? 比较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的大小,以 确定违约金的适用数额;违约金一定,比 较定金数额,从中选择有利于非违约方的 方案。 ? 免责条款 ? (1)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 观情况(排除第三人行为导致违约作为抗辩事由的可能) ? 在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时应注意:

? ①合同法中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等客观情况。

? ②不可抗力的免除责任的范围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 债务的影响而确定,致使合同全部完全不能履行的,全都 免责;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部分免责;致使合同不 能及时履行的,免除其迟延履行的责任。

? ③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债务不履 行的责任。

? ④当事人因遭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 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证明。未尽通知 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 (2)受害人过错:对违约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存 在过错。(在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卖合同中,买受 人就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形怠于通知 出卖人,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 (3)免责条款:除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所致合同不 履行,免除债务人不履行责任外,当事人在合同 中可以约定免责条款,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下,免责事由内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免除债务不 履行的责任。

? 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 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1、合同的变更 ?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 行时,当事人双方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 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者补 充。

? (1)合同变更的条件 ? ①原合同关系的有效存在 ? ②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 利益 ? ③合同内容发生变更 ? ④须遵循法定形式。 ? (2)合同变更的规则 ? ①变更合同内容,无论客观原因如何,必须经过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变更不能成立。

? ②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 记等手续的,只有获得该批准手续的或完成该手 续后,变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方能取得相应的法 律效力。

? ③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 未变更,当事人按原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任何 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变更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 (二)合同的转让 ?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 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 (1)合同权利转让 ?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由债权 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 (2)合同义务转移 ?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 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 人。

?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 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 (3)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 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 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 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 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4)禁止转让的合同债权 禁止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

①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是指具有人身属 性或人身信任关系的债权;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即在合同中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约定,债权人不得将其权利转让给第 三人的,法律保护其约定,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主要是在合 同主体是经过国家批准等手续确定的特定主体的 情况下,其享有的合同权利非经国家批准不得转 让。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包括:协议解除、法定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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