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案判决书,买卖合同民事判决书,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书,付玉欣诉被告郭占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2-09-26 来源: 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提交日期: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牧民二初字第129号 原告韩国才,男. 被告韩胜利,男. 原告韩国才诉被告韩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国才向本院...

付玉欣诉被告郭占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禹民一初字第 3041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付玉欣,男。

被告郭占永,男。

原告付玉欣诉被告郭占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于 2010 年 10 月 26 日向本院提起 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0 年 12 月 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付玉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占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原告付玉欣诉称:2010 年 5 月 21 日被告在原告处拉走价值 37260 元生铁,并给我 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催要被告偿还 5000 元,下欠 32260 元一直不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 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 32260 元及利息。

被告郭占永缺席无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2010 年 5 月 21 日被告郭占永出具的借 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款 37260 元,2010 年 9 月 6 日偿还 5000 元。

被告郭占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 被告未予质证, 本院审查后认为, 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 合法, 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0 年 5 月 21 日被告郭占永欠原告款 37260 元, 2010 年 9 月 6 日偿还 5000 元, 原告来院起诉后,被告又偿还 5000 元,现仍欠 27260 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郭占永欠原告付玉欣款 27260 元属实,现原告要求 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利率没有书面约定, 故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郭占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付玉欣欠款 27260 元及利息(自 2010 年 10 月 26 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本案受理费 650 元由被告郭占永承担。

暂由原告垫付, 待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付 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颂东 审 判 员 李慧杰 人民陪审员 连国钊 二 Ο 一 一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张水涛

原告高喜元因与被告温永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被告杨春安,男,生于1966年,汉族. 原告王兴伟诉被告杨春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 未给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导致本案诉讼,对此被告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被告将房产交...

原告刘建超与被告朱振中为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22日受理.2008年1月29日,本院作出(2007)新密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朱振中不服原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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