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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问责办法,问责办法实施细则,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

发布时间:2014-01-19 来源: 问责办法

本报讯(记者 陈程)为使全市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更好地学习掌握《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内容,做到熟记于心,理解到位,自警自省,昨天上午,市政风办举办《哈尔...

XXXXXX 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责任体系建设,强化责任落实机制, 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廉 洁自律 , 增强执行力 , 推进干部作风建设 , 提高行政效能 , 优 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 则》 、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责主要是对我处机关和处属各单位及其工作 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职责,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公共利益、 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问责坚持从严执政、规范行为、严格要求、实事 求是、权责一致、有错必究、惩教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处机关和处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岗位调整; (六)停职检查; (七)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解聘或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除解聘或免职外,可以单方面处罚或者 多方面处罚。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处机关和处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 给予岗位调整;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 职、解聘或辞退。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 重点任务,落实上级领导工作安排时,政令不畅,效能低下, 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不按规定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 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或 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致使服务对象知情权受到侵 害的。

(三)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注 重调查研究,工作措施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损失的;工作 不负责任,对基层工作造成影响的;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 实的。

(四)职责范围内工作政策、业务规定不熟悉、不精通, 做群众工作不仔细、不到位,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力,不胜任 本职工作,给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对属于本科室和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作认真 解答、不按规定受理,对不属于本科室和单位职责范围的事 项不说明、不转送,对应办理事项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对办 理过程中涉及其他单位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与相关单位 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不报请上级机关裁决,以及本科 室和单位办理事项完成后不及时移交相关单位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乱作为的;无法定依 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 项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和行政强制等行为 的;办事有失公平、公正的。

(七)因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 或导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八)作风漂浮、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 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九)科室和单位负责人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或者对 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效能问题失察失管,致使所属工作人员效 能低下的;对被相关新闻媒体曝光后,重视不够,整改不力 的。

(十)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的;工作时间 在网上炒股、玩游戏、聊天、购物、看电影以及从事与工作 无关事项的。

(十一)未能按照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对审批流程进行 压缩和再造的。

(十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接受服务对象或管理对 象宴请或收受礼金、礼卡、礼品等不廉洁行为的;向基层、 企业违规借车、报销或领取奖金、福利、补贴的。

(十三)公务活动不节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在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过程中暗箱操作、弄虚 作假、营私舞弊的;无正当理由,擅自规避公开招投标行为 的。 第七条处机关和处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追究科室和单位领导责任。以下情况出现一次者, 责成相关巡查、 维修责任人作书面情况汇报, 深入自查整改, 并对责任人进行书面警告;连续出现两次者,对相关巡查、 维修责任人和直接领导在全处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 责任人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连续出现三次者,相关巡查、维 修责任人和直接领导停职检查,对于引发责任事故或导致责 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降级处分,直接领 导就地免职。

(一)对于出现的各类设施病害如道路麻面、坑槽、下 沉、拥包、塌陷,人行道道板道牙破损松动,排水管网堵塞、 收水井箅淤积不畅,路面积水,桥梁栏杆损坏、桥面坑槽、 伸缩缝破损,路灯不亮及井圈井盖、路灯电缆设施损坏、丢 失,巡查责任人未及时发现并按规定时限上报处信息中心, 而由处领导带队督查或处科室及处效能办督查中发现的; (二)设施出现病害或损坏、丢失,巡查责任人虽然发 现但未按规定时限上报处信息中心,延误修复时间的; (三)对于发现的各类设施病害特别是存在安全隐患的 设施,能立即维修处理的,各维修所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 理,或对破损、丢失井圈井盖设施未进行及时更换也未采取 紧急警示措施的; (四)处信息中心未将各单位巡查上报情况及时汇总报 处计划科或处计划科未及时制定下达维修计划安排各单位 进行维修处理的。

(五)各维修单位未按处计划科下达的设施维修计划及 时安排进行设施病害处理维修或在安排时限内因人为原因 未能完成维修任务或采取处置措施的。

(六)对擅自开挖、占用城市道路等违法行为,巡查责 任人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处信息中心的。

(七)对接到市民投诉反映信息,巡查责任人未及时现 场核实,延误设施修复或酿成事故损失的。

(八)对城区经审批的道路开挖施工中因巡查责任人监 管不力,导致市政设施损坏,引发路面塌陷、排水管网堵塞 或预留隐患的。

第八条处机关和处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 第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 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 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 (五)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问责决定的; (六)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七)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八)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的情节。

第九条处机关和处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 第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 或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因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处机关 和处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四)主动检举他人重大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处机关和处属各单位及其 工作人员难以履行职责的; (六)具有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条问责由处纪委进行初步核实。

第十一条对下列情形应当予以问责受理: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二)上级机关交办或领导批示的; (三)明查暗访发现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巡查、检查考核中发现的; (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 (七)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 (八)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

第十二条处机关和处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行问责,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依照分级负责、对口管理的原则办 理。对一般干部的问责,由相关单位作出问责决定,特殊情 况也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对领导干部的问 责,由处党委会同意后,作出问责决定,特殊情况可以由上 级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作出后,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 在单位,并抄送处纪委和相关科室备案。

第十三条对问责事项办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 将问责结果反馈处纪委。

给予通报批评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在本单位 或本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

涉及被问责对象岗位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解聘 或免职的,问责受理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处机关和处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批 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 措施、通报批评、岗位调整、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 职、免职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部门提出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 的,可于复核决定作出 15 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单位提出申诉。

受理应在收到复核(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维 持或者撤销原问责(复核)决定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对解聘或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复核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问责结果 第十五条科室和单位及工作人员受到诫勉谈话、书面 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和通报批评问责的,当年考核不得定 为“优秀”等次;受到待岗、岗位调整问责的,当年考核定 为“不合格”等次;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 或辞退问责的,其问责结果纳入机关综合考评之中。科室单 位工作人员因受到问责,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的,取消 本年度目标管理奖金。

科室和单位及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问责的,作为 干部提拔任用考察内容。问责的相关材料应归入组织人事档 案和个人廉政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问责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党纪政纪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处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处机关和处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机关聘用 人员和借调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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