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事处,原告撤诉对被告的不利,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告陈XX、陈XX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

发布时间:2013-05-27 来源: 未央区谭家街道办电话

原告杜XX,女,1965年8月8日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村民,住该村50号付3号,公民身份号码 610112196508084025. 被告XXX. 法定代表人袁利军,村主任. 原告杜XX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X)侵害...

原告陈 XX、陈 XX 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 XX 村村民 委员会(以下简称 XX 村委会) 、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 XX 村第 X 村民小组(以下简称 XX 村 X 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未民张初字第 00198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陈 XX,男。

委托代理人陈 XX,男。

原告陈 XX,男。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 XX 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 XX,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 XX 村第 X 村民小组。

负责人陈 XX,该组组长。

原告陈 XX、陈 XX 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 XX 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 XX 村 委会) 、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 XX 村第 X 村民小组(以下简称 XX 村 X 组)侵害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 XX 及其委托代理人陈 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XX 村委会、XX 村 X 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 XX 诉称,其妻卢 XX 于 2010 年 10 月 31 日去逝,其妻在世时,XX 村 X 组 因城改国家征用土地并将其组 235 亩土地征用,并由政府支付征地款。2009 年 11 月二被 告给每位村民发放了应得征地补偿款的 60%即 38000 元,但 2011 年 11 月村组分配剩余 40%即每人 25000 元征地补偿款时,未给其妻分配,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其妻应得 剩余征地补偿款 25000 元于原告,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陈 XX 诉称,原告陈 XX 系其继父,其母卢 XX 于 2010 年 10 月 31 日去逝,其 母在世时,XX 村 X 组 2009 年 11 月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款 38000 元,2011 年 11 月村组 再次分配剩余征地补偿款 25000 元时因其母去逝未给分配,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其 母应得剩余征地补偿款 25000 元于原告,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09 年 8 月,因城市规划,国家需征用被告?~沱村八组 235 亩土地, 应给付征地款共计 23082028 元,由村组按户籍在册人数进行分配,应给每位村民分配征 地补偿款 63000 元。原告陈 XX 之妻、陈 XX 之母卢 XX 系被告 XX 村 X 组村民,生前一直 与两原告共同生活,卢 XX 于 2010 年 10 月 31 日去逝。XX 村八组 2009 年 8 月征地补偿 款分两次到帐给村民分配。2009 年 11 月 1 日,该征地补偿款的 60%到帐,每位村民分得 征地补偿款 38000 元,原告陈 XX 之妻亦分配该征地补偿款 38000 元;2011 年 10 月 31 日,该征地补偿款的 40%到帐,每位村民分得征地补偿款 25000 元,因原告陈 XX 之妻卢 XX 此时已去逝,被告 XX 村 X 组未给卢 XX 分配该笔征地补偿款。现原告陈 XX、陈 XX 认 为,XX 村八组的土地被国家征用时,卢 XX 尚健在,国家一次性征用土地,但村组并未一 次性分配征地补偿款,2011 年 10 月 31 日第二次分配该征地补偿款的 40%款项时未给卢 XX 分配,剥夺了卢 XX 当时征地时应当取得利益的权利,卢 XX 应当分配该征地补偿款的 40%即 25000 元。另查明,原告陈 XX 与原告陈 XX 之母卢 XX 系再婚,卢 XX 与其前夫生 有一子即原告陈 XX、一女陈 XX,原告陈 XX 与其前妻生有女儿陈 XX、陈 XX、陈 XX,生 有一子陈 XX。现陈 XX、陈 XX、陈 XX、陈 XX、陈 XX 均表示放弃继承卢 XX 遗产,并写 有自愿放弃书,均签字,陈建华捺?R虮桓婢 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户口?⒆栽阜牌 椤⒒鸹 贝 骄懿坏酵ィ 冒肝薹 ǖ 鹘狻?上述事 ぁ⒒嵋榧锹肌⒎峙浔怼⑼ド蟊事嫉雀骄碜糁 ぁ?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征收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分 配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请求给付土地补偿 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09 年 8 月被告 XX 村 X 组的土地被国家征用,且已履行了全 部征地补偿款的支付,被告村组已对该征地补偿款分两次对村民进行了分配。原告陈 XX 之 妻、陈 XX 之母卢 XX 虽在第二次分配征地补偿款之前去逝,但卢 XX 在 2009 年 8 月其村 组土地被征用时仍健在,为 XX 村 X 组村民,因第二次分配是对第一次分配的延续,故应保 留其生前既得权利,应当参与第二次分配,现原告作为继承人要求支付分配款理由正当,对 原告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XX 村委会对村上帐务进行统一管理, 故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 XX 村第 X 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原告陈 XX、陈 XX 征地补偿款 25000 元。

二、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 XX 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425 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 XX 村 X 组承担,于给付上述第一项时一 并给付两原告,XX 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锐 蔡文波 薛敏丹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 0 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万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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