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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产业领军人才,泰山学者攀登计划,山东泰山学者攀登计划,泰山学者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撑计划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11-18 来源: 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划

泰山学者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撑计划实施细则(三)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支持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建设资金、“蓝黄”两区建设省级财政专项资...

泰山学者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撑计划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泰山学者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撑计划》(鲁 办发〔2013〕5 号)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泰山学者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撑计划 (以下简称“泰 山学者蓝色产业计划”) 所指的领军人才团队是以海洋产业领军人才为 核心,由领军人才和 3—5 名团队核心成员组成,内部结构合理,合 作关系稳定,持续创新能力强,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人才群体。

第三条 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划的目标任务是:

用 5 年左右时间, 引进一批带项目、带成果来我省创新创业的领军人才团队,攻克一批 重大关键技术,研发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产品,支持一批涉海企 业做大做强,推动海洋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海洋经济加快发展,为建 设海洋强省提供强有力支撑。

第四条 围绕《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 重点,统筹考虑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现状和高端人才需求,重点支持海 洋渔业、现代海洋化工、海洋运输物流等海洋传统优势产业和海洋生 物、海洋装备制造、海洋新能源、海洋新材料、海洋环保等海洋战略 性新兴产业。

第五条 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划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不超过 4 年,领军人才授予“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划专家”称号。

第六条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规划范围内发展海洋产业的所有企 业均适用于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划。

第二章 工作分工 1 第七条 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划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 导,省委组织部综合协调。

(一)协调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解决计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二)协调宣传推介,营造计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三)安排部署年度引进计划和工作目标任务; (四)统筹遴选工作,牵头组织考察复评; (五)统筹考核评估,牵头组织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和效益评估。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划的具体实施工 作。

(一)征集人才需求,编制发布引才目录; (二)组织开展申报推荐; (三)组织资格审查和初选,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四)负责项目日常管理,调度了解项目工作进展; (五)组织中期评估,参与项目验收; (六)完成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资金 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十条 各市党委组织部负责综合协调本市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 划相关实施工作;各有关市蓝色经济区建设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负 责本市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划具体实施工作;各有关市蓝色经济区建 设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负责本市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管等工 作。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所在园区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 领军人才团队引进、组织项目建设、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定期提交工 作情况报告等工作。

第三章 标准条件 第十二条 领军人才须拥有国际一流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发明 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团队成员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研 2 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具备重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团队专业、 年龄和梯队结构合理,能够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项目符合我省海洋 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和市场前景,能够促进我 省海洋产业转型升级、跨越发展。

第十三条 按照“领军人才+团队+项目”的模式,面向省外、海外 引进领军人才团队。

第十四条 领军人才团队分为企业创新类和科技创业类。

(一)企业创新类领军人才团队是指依托省内现有企业和科技平 台进行持续创新创造的人才群体; (二)科技创业类领军人才团队是指拥有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和 管理经验来我省创办企业的人才群体。

第十五条 引进企业创新类领军人才团队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 二条规定的标准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引进的领军人才团队与企业签订工作合同,合同须就工作 任务、合作方式、成果转化、资金使用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二)领军人才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每年累计 9 个月以上,紧缺 急需的领军人才可放宽到 3 个月,团队核心成员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 每年累计 9 个月以上; (三)研发项目能够突破重大技术或开发出新产品新工艺,带来 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四)申报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 1 亿元; (五)申报企业上年度 R&D(研究与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 比例不低于 3%; (六) 申报企业拥有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 包括工程研究中心、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 (七)申报企业投入领军人才团队项目的资金不低于申请省级财 政资助金额。 3 第十六条 引进科技创业类领军人才团队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 二条规定的标准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规划范围内依法注册创办企业,公 司成立时间不超过 3 年,经营状况良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 (二)领军人才是企业的主要创办人和主要股东,占股不低于 35%; (三)领军人才或核心成员有海外成功创业经验或曾任国际知名 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团队拥有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专 业人才,具备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能力; (四)项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能够填补省内空白,带来显著经 济社会效益; (五)申报项目已完成前期研发或可以直接进行成果转化,3 年 内能够在省内实现产业化; (六)创办企业投入项目建设的资金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助金 额。

第十七条 涉及海洋产业管理、营销、创意等领域的领军人才团 队,参照上述条件,结合行业特点,侧重评价团队业绩、项目能否带 来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八条 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遴选 通知,明确目标任务、申报重点、申报程序和工作要求等。

第十九条 申报 每年组织批次申报,集中评审,对于急需的领军人才团队可以成 熟一个、审批一个。

申报主体为企业,企业向所在市蓝色经济区建设办公室提交申报 书,未设立蓝色经济区建设工作机构的,向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提交; 市蓝色经济区建设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商市财政局并经市委组织部 同意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省管企业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其他 4 省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高校、 科研院所引进领军人才团队须通过联合企业的方式申报。领军人才团 队及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在市和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 申报材料。

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主要包括:领军人才和团队成员基本情况、主要 工作经历、学术水平、发明专利、知识产权情况、科研成果情况和项 目计划书或商业计划书等。

(二)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领军人才和团队成员证明材料: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 书,主持或参与过的项目任务书,与企业签订的工作合同,行业内专 家学者推荐信等扫描件。

2.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省级以上 科技创新平台证明材料,近 2 年审计报告,知识产权情况,企业投入 领军人才团队项目资金承诺书,研究与开发经费等扫描件。

3.成果证明材料:专利证书,产品证明及相关权威部门检测报 告,科技奖励证书,代表性论著证明材料等扫描件。

(三)项目有关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项目申请 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用地用海证明,规划、环评、节能等审查意 见,资金使用计划书,项目资金筹措证明,项目发展目标等。

第二十条 初审 (一)资格审查。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项目可行 性、团队技术水平、项目建设目标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核,并对企业提 报的资料进行鉴别。会同有关部门对领军人才做背景调查。

(二)专家评审。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技术、投资、管理等领 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采取资料审查、现场答辩等方式对申报团队 进行评审,重点审查领军人才团队的梯队结构、科研成果水平、项目 可行性、市场前景、预期经济社会效益、引进单位保障能力等。 5 (三)综合评价。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情况,形成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考察复评 省委组织部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域 专家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团队进行考察复评,进一步调查申报项目的真 实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二条 公示 省委组织部组织对通过评审的领军人才团队进行网上公示,公示 期为 7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审定 省委组织部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签订资助协议。

第二十四条 公布 报省政府发文公布,对领军人才授予“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划专 家”称号。

第五章 中期评估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半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单 位开展中期评估。

第二十六条 评估方法步骤 (一)企业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二)经市蓝色经济区建设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或省国资委等 省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自查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中介机构通过审查自查报 告、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评估内容 (一)项目申报书确定的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二)领军人才团队工作开展情况; (三)资金使用情况; (四)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五)其他情况。 6 第二十八条 评估结果使用 (一)达到中期评估要求的企业,按计划拨付中期支持资金,针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指导企业更好地推进 项目建设; (二)未达到中期评估要求的企业,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不合格的,取消“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 划专家”称号,停止支持。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验收方法步骤 (一)企业提交验收相关材料; (二)各市党委组织部会同市蓝色经济区建设办公室(发展改革 委)、市财政局做好验收的前期准备工作,开展先期验收;省国资委 等省主管部门组织省属企业做好项目验收前期准备工作; (三)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单位进行项目 验收,形成项目验收报告,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一条 验收内容 (一)项目申报书确定的终期目标完成情况; (二)领军人才团队工作开展情况; (三)资金使用决算情况; (四)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五)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验收结果使用 (一)验收合格的企业,按计划拨付剩余支持资金,针对项目实 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指导企业加快发展; (二)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延期一年再进行验收评估。延期后仍 然验收不合格的,取消“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划专家”称号,停止支持。 7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支持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建 设资金、“蓝黄”两区建设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蓝色产业领军人才投资 资金。根据领军人才团队科技成果水平、市场化前景和预期经济社会 效益等评审结果确定资金支持数额。

(一) 省级财政给予每个团队 500 万—800 万元经费资助。

其中, 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划专家和团队核心成员津贴 300 万元, 科研补助 200 万—500 万元。经费资助为省政府科技奖金,按规定免征个人所 得税。对我省海洋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领 军人才团队,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支持。

(二)从“蓝黄”两区建设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个团队 1000 万—3000 万元蓝色经济区产业人才项目经费资助。经省政府确定的 重大项目,可加大支持力度。

(三)通过各级政府投入、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设立蓝色产业领 军人才投资资金,指定山东海洋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投资平台,以直接 参股等方式支持领军人才团队产业化项目。引导国内外风险投资资金 跟进投资,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给予重点倾斜支持。

第三十四条 资金用途 (一)省级财政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建设资金用于团队津贴、 科研补助等人才经费资助; (二)“蓝黄”两区建设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购置科研、生产设 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和用于本项目建设的贷款贴息等; (三)蓝色产业领军人才投资资金在双方选择的基础上以直接参 股等市场化方式支持领军人才团队所依托企业。

第三十五条 资金拨付 省级财政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建设资金分项目启动期、中期评 估两个阶段按 6:4 比例拨付;“蓝黄”两区建设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项 8 目启动期、中期和验收后三个阶段进行拨付,按 4:4:2 的比例,由财 政部门按预算级次逐级拨付到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 资金监管 各级蓝色经济区建设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建立健全监 管制度,加强资金监管,重点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 资金使用安全。

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省级财政资助经费要 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确保资金用于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 划项目建设,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经费使用不当、 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实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企业和领军人 才团队,进行通报批评,取消“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划专家”称号,按 规定追回经费,所在市一年内不得申报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划。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划领军人才与团队核心成员纳 入泰山学者服务保障体系。

第三十九条 支持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划领军人才与团队核心成 员参与两院院士和国家“千人计划”评选。

第四十条 各有关市、省直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用地用海、政 府采购、科技项目、分配激励等方面制定特殊政策,对领军人才团队 给予优先支持。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市、 省直有关部门在领军人才团队居留落户、 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领军人才团队开展创新 创业提供生活保障。

第四十二条 各市支持企业拓展引才渠道,采取委托专业招聘公 司、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才引才等方式,引进领军人才团队。各市 应为创业类人才提供审批等方面的绿色通道。 9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要大胆创新用人制度,允许泰山学者蓝色 产业计划领军人才及团队核心成员在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之间兼职 和流动, 支持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划领军人才在科研立项、 经费使用、 选人用人、薪酬分配、考核激励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蓝色产 业领军人才投资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 厅负责解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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