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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杨某某照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某某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一案

发布时间:2013-10-14 来源: 李某某一案日本拍

被告:重庆市某某区某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吴0X} ,镇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 (以下简称某某镇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某某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某三中法行初字第 00099 号 行政判决书 重 庆 市 第 三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政判决书 (2011)某三中法行初字第 00099 号 原告某某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总经理。

被告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某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某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某区政府)《关于 对补偿申请书的复函》 ,于 2011 年 6 月 19 日向本院起诉。本院 2011 年 7 月 4 日立案受 理后,于 2011 年 7 月 6 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 2011 年 8 月 10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易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 李某某、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 2010 年 12 月 13 日向原告作出《关于对补偿申请书的复函》 ,认定 2009 年 下半年,某某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废旧塑料化工厂(以下简称某某化工厂)得知关闭小危 化生产企业的政策和消息后, 多次向某某区小非煤矿山及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整顿关闭领 导小组 (以下简称区关闭办)表达主动关闭的意愿。在某某化工厂自愿纳入关闭对象的前提 下, 区关闭办组织专人调查发现某某化工厂存在“未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未能按期办 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部分生产设施未完善安全‘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等问题, 完全符合市政府必须关闭的小危化企业条件。某某区政府依照此次关闭小危化企业的政策, 在充分考虑和尊重某某化工厂自愿关闭意愿的基础上, 结合该企业存在诸多安全问题的情况, 慎重作出了关闭某某化工厂的决定。本着和谐关闭的原则, 3 月 11 日上午,区关闭办、区 财政局、区监察局、敦仁街道和某某化工厂等单位相关人员,在区安监局会议室专题研究协 商某某化工厂关闭经费问题。

在会上, 明确关闭经费是 “以奖代补” , 只有一次性奖励资金, 无其它任何费用。易某某对此表示认同,并在会后作出书面承诺。3 月 15 日下午,区关闭 办再次与相关部门协商给予某某化工厂关闭费用额度问题,考虑到某某化工厂规模?⑷嗽鄙 佟⑿б 娌睿 て诳 げ蛔悖 磕曛挥屑父鲈律 奔洌 乇鹗谴?009 年 7 月到关闭前,一 直处于停产状态等实际情况,按政策确定给予“以奖代补”资金 70 万。易某某在得知关闭 某某化工厂“以奖代补”资金 70 万元后,直到 7 月 27 日未正式领取前,均未提出异议。

2010 年 7 月 28 日, 某某区政府将奖励资金 70 万元全部划拨给某某化工厂, 某某化工厂的 关闭工作全部结束。故某某区政府不应再对某某化工厂给予其他关闭补偿。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复印件有:

第一组:1、 《某某市某某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实施关闭小危化生产企业的报告》 (某商司发[2010] 1 号);2《某某市某某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化工厂自愿申请关闭一次 性奖励资金额的承诺》 ;3、 《某某市某某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化工厂请求进行关闭验收 的申请》([2010]字 03 号);4、会议记录两份;5、某某市小危化整顿关闭验收表;6、拨 款依据;7、某某化工厂安全生产许可证。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宣传,明确了以 “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原告进行补偿; 原告对政府关闭小危化生产企业的政策和具体方式是 明确的,并且是自愿同意的;划拨“以奖代补”奖励资金 70 万元给原告符合政策要求,关 闭某某化工厂的程序合法,某某化工厂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的事实。

第二组:1、行政补偿申请书;2、行政复议申请书、某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 知书、行政复议答复书;3、某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某府复[2010]530 号)、 (某 府复[2011]69 号);4、 《关于对补偿申请书的复函》 、送达回证。以上证据证明原告请求行 政补偿,某某区政府作出不予补偿决定,以及复议机关维持该不予补偿决定的法律事实。

经原告质证,原告除对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 4 区关闭办的会议记录的真实性有异议; 对杨某某 (某某化工厂关闭经费协商会的参会人员之一) 的个人会议记录内容的真实性无异 议。原告对证据 7 认为过期是事实,但其已经申请了延期,并且经某某市某某区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同意了的。

原告对第一组其他证据和第二组证据的真实、 合法、 关联性均无异议。

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有:

1、 《某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决定》 ( 某府发 [2009]81 号);2、 《某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某某市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整顿关闭 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某办发[2009]288 号);3、 《某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 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 某办法[2009]338 号); 4、 《某某市高危行 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标准和 验收程序的通知》某关办[2009]2 号);5、 《某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某某市经济和信 息化委员会、 某某市财政局、 某某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下达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奖 励资金计划的通知》(某安监[2009]258 号);6、 《某某区政府关于实施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 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某府发[2009]113 号);7、 《某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某某区小危险 化学品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某府办发[2009]176 号);8、 《某某区政府 办公室关于公布某某区第二批小非煤矿山关闭名单和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关闭名单的通 知》(某府办发[2010]16 号);9、 《某某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某某区小非煤矿山及小危险 化学品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某府办发[2010]25 号)。

原告对上述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 异议。

原告诉称,原告下设分支机构某某化工厂于 2010 年 3 月 30 日被被告某某区政府予 以关闭,给原告造成直接财产损失 196.5 万元。在整个关闭补偿过程中,被告从未告知原 告“以奖代补”政策, 原告自始自终认为除了奖金还应该有补偿资金。

事实上原告得到了奖 金 70 万元,没有得到任何补偿。要求被告严格按照某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某某 市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某办发[2009)288 号和《某某 市行政许可补偿暂行办法》对原告进行补偿。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对补偿申请书的复 函》 ;判决被告补偿原告关闭某某化工厂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 196.5 万元。

原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有: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居民身 份证;4、 《某某区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关于对某某市某某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关闭小 危化生产企业的报告》(某某办发[2010] 10 号);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审查书》 ;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与被告提供的部分证据和部分规范性文件一致。主要证 明其符合起诉条件;企业是合法的企业;某某化工厂已取得了安全生产延期许可;原告自愿 同意关闭某某化工厂,但是对关闭企业带来的损失应该得到补偿。

被告辩称:某某化工厂属于强制关闭的“小危化企业” 。该厂符合某办发 [2009]288 号文件中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关闭条件。关闭某某化工厂有政策和 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根据市政府的文件精神,此次关闭属于强制关闭,对关闭对象主动关 闭的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不存在评估资产。被告对原告宣传了“以奖代补”政策;原告明 确政府关闭小危化生产企业的政策和具体方式,已经与被告达成了“以奖代补”协议,并主 动关闭了某某化工厂,领取了“以奖代补”资金,其关闭工作已经完成。请求法院作出公正 的判决。

前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所举出的所有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均系书证 复印件,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对书证的要求,提供书证应当是原本、正本、或与原件核对 无异的复印件。本案原、被告提供的以上书证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具有证据的真实 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应予采信,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但原告提供的证据 5,不能证明 某某化工厂已取得了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延期许可的法律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某市某某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1996 年 2 月 13 日,其下 设分支机构某某化工厂始建于 1998 年。某某化工厂于 2006 年 6 月 26 日取得某某市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某)WH 安许证字[2006]第 095 号, 许可范围为燃料油(煤油) (80t/a,裂解法,裂解炉,分解炉、分馏塔、储油罐) 。某某化工厂 安全生产许可证于 2009 年 6 月 26 日到期后,该厂既未按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也没有取得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延期许可,处于停产状态。

2009 年 8 月,某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某府发[2009]81 号《关于实施高危行业生产小企 业整顿关闭工作的决定》 、某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某办发[2009]288 号《关于印发某某 市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要求各区、 县人民政府对有“未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逾期未重新申请的”、 “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缴存安 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参加安全责任保险的”等情形之一的小危化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闭。

2009 年 11 月 19 日,某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某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某 某市财政局、 某某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某安监[2009]258 号 《关于下达高危行业生产小 企业整顿关闭奖励资金计划的通知》中规定“奖励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根据区县关闭进度, 在相关部门验收后按合格数量和奖励标准予以拨付,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实行强制关闭或 资源枯竭的企业,不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区县统筹安排,包干使用,超支市里不补,节余留 给区县。对关闭企业的补助标准由各区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易某某得知关闭小危化企业的政策后,主动向区关闭办提出关闭某 某化工厂意向。

区关闭办经审查后认为某某化工厂符合某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某 某市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 逾期未重新申请的” 、和“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参加安全责任保险的”等关闭小危化企业情形,确认该厂属于坚决予以关闭的企业。2010 年 1 月 6 日,原告向某某市某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动申请关闭某某化工厂。2010 年 1 月 29 日, 某某区政府办公室作出某府办发[2010]16 号 《关于公布某某区第二批小非煤矿 山关闭名单和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关闭名单的通知》 ,确定关闭某某化工厂。

2010 年 3 月 11 日上午,区关闭办在某某市某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议室召开 了有区监察局、安监局、财政局、某某办事处和某某市某某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易某某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某某化工厂关闭经费协商会, 会议主要内容是按照相关文件精 神就关闭实施“以奖代补”政策与易某某进行沟通协商。

当日, 易某某作出自愿申请关闭一 次性奖励资金额的承诺:“本人向区关闭办建议一次性奖励资金 85 万元。一次性给予某某 化工厂关闭奖励资金, 多少由区关闭办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本人绝对服从区关闭办确定 的一次性奖励资金额度,决不反悔” 。

“一次性奖励资金优先用于企业职工安置、设备拆除及 隐患整改和有关善后事宜等遗留问题。

一次性奖励资金支付完毕后, 某某化工厂的善后事宜 由本人承担” 。2010 年 3 月 15 日下午,区关闭办确定给予原告关闭某某化工厂一次性奖励 资金 70 万元。2010 年 7 月 28 日,原告收到某某区政府给予的奖励资金 70 万元后,于次 日向某某区政府提交《补偿申请书》 ,某某区政府未予答复。经某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决定责令某某区政府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5 日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某某市某某区商业 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补偿申请予以书面答复。2010 年 12 月 13 日,被告向原告作出《关于 对补偿申请书的复函》 ,原告不服,经某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关于对补偿 申请书的复函》 。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某某市人民政府某府发[2009]81 号《关于实施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 关闭工作的决定》 、某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某办发[2009]288 号《关于印发某某市小危险化 学品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逾期未重 新申请的”、“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参加安全责 任保险的”等情形之一的小危化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闭。某某化工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于 2009 年 6 月 26 日到期后,既未按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也没有取得原安全生产 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延期许可, 属于应重点关闭的企业。

原告的法定代表人 易某某得知关闭小危化企业的政策后, 主动向区关闭办提出关闭某某化工厂意向。

某某区政 府经审查将某某化工厂确定为关闭对象, 并进行公布、 验收符合关闭条件后实施的关闭行为, 符合政策和法律的规定。

原、 被告对某某化工厂属关闭对象和对某某化工厂实施的关闭行为 均无异议,其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某某区政府为了调整优化危险化学品产业结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升危险化 学品行业安全保障水平, 根据某办发[2009]288 号 《关于印发某某市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某安监[2009]258 号 《关于下达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 顿关闭奖励资金计划的通知》中规定的“以奖代补”政策,于 2010 年 3 月 11 日上午召开 的某某化工厂关闭经费协商会,符合科学、依法、阳光、和谐的关闭工作原则。区关闭办会 议记录上记载了被告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易某某宣传“以奖代补”政策,某某化工厂关闭经 费协商会的参会人员之一杨某某的个人会议记录本上记载的内容与区关闭办会议记录内容 一致。原告提出的在签承诺书之前并不知晓“以奖代补”政策、某某区政府剥夺了原告的知 情权的诉讼理由不成立。

被告某某区政府根据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易某某的书面承诺和当地实 际情况,确定对关闭某某化工厂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70 万元的补助标准合情合理,本院应 予支持。

《某某市行政许可补偿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补偿,是指行 政机关和被许可人都没有过错,因客观原因,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撤 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因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 行政机关应该依法给予补偿的行 为” 。某某化工厂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没有取得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的 安全生产延期许可,不符合《某某市行政许可补偿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获得行政补偿的前提 条件。某某化工厂关闭后,其生产设备等资产仍属原告所有;某某区政府实施关闭某某化工 厂的行为, 并未损害原告的财产所有权。

原告认为某某区政府在关闭企业后应对企业的生产 设备进行资产评估,对其造成直接的财产损失 196.5 万元予以补偿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 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第 (四) 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某某市某某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销被告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于 2010 年 12 月 13 日作出的《关于对补偿申请书的复函》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某某市某某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补偿关闭某某化工厂造成的直 接财产损失 196.5 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 元,由原告某某市某某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某某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某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刘 某 某 谭 某 某 二 ? 一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书 记 员 况 某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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