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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2-05 来源: 不当得利案判决书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湖长和民初字第5号 原告:张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晏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 原告支付医药费9869.8元.后被告向长兴县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五河县某某运输公司和中...

李学周诉河南全通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惠民一初字第 324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学周,男。

委托代理人王金垒,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全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天河路下坡杨别墅区一号。

法人代表人夏云峰。

委托代理人张卫辉,河南全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李学周诉被告河南全通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 2011 年 3 月 22 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 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 2004 年 4 月贷款购买红宇牌冷藏车一台(车牌号沪 AQ3243) , 贷款方为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贷款金额 11 万元,期限自 2004 年 4 月 26 日至 2007 年 4 月 25 日,共 36 期,每期应还 3321.05 元。

原告于 2004 年 7 月与被告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租赁原告车 辆,租赁期限自 2004 年 7 月 5 日至 2008 年 7 月 4 日止,前三年每月租金 6500 元,最后 一年每月租金 5000 元;每期贷款由被告从租金中扣除代缴,剩余租金每月支付原告。

2010 年 10 月 29 日原告发现个人银行不良诚信记录,查询后得知,被告曾在履行合 同中, 20 多次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造成原告被列入银行信用黑名单, 无法再向银行贷款。

且被告多收取原告两个月银行贷款共计 6663.26 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 得利 6663.26 元。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内被告质证意见) 。

证据一:原告与河南全通物流公司副总经理付骁的录音,证明没有过诉讼时效(播放 录音光碟略……) ; 证据二:广东发展银行郑州行政区支行的月还款单据一份,还款期限自 2004 年 4 月 26 日至 2007 年的 4 月 20 日,证明被告替原告支付月供 36 个月; 证据三:2004 年 8 月 16 日河南全通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月还证明一份,证明原告 将 2004 年 6 月、7 月两个月应还贷款月供交给了被告,由被告代付; 证明四:河南省全通物流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的收据 36 份,证明被告替原告支付了 36 个月的月供; 证明五:原告与广东发展银行郑州行政区支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证明月供有 36 期, 每月支付月供 3321.05 元; 证明六:车辆租赁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租赁期限自 2004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证据一超过了举证的期限,这份证据是电话录音,声音真实性有质疑,根据证据规则 该录音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具备证明的法律效力;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 明被告多收了其两个月的车贷本息款;证据三未显示是原告还的贷款,不能证明 2004 年多 收了原告两个月的车贷本息;证据 4-6 不能证明被告公司多收了原告两个月的车贷本息, 只能证明原告是 2010 年去广发银行调取的证据,而不能证明原告是 2010 年才知道权利受 到侵害。] 被告辩称:原、被告于 2004 年 7 月 2 日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该合同期限于 2008 年 7 月到期。原告应在 2007 年 7 月 5 日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根据法律 规定,原告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应在 2009 年 7 月 5 日前,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依法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于 2004 年 7 月才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故 2004 年 6 月的月供 款本身就由原告负担。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内原告质证意见) 。

1、李学周于 2008 年 7 月 30 日签名的补充协议一份。证明 2008 年 7 月被告已全部 付清沪 AQ3243 号车的租赁费,该车所有权已归被告所有。[对补充协议无异义] 2、2008 年 10 月 10 日现金支出单一份。证明最后一笔租赁费被告已于 2008 年 10 月 10 日支付原告。

[对现金支出单真实性有异议, 不能证明原告多交给被告两个月的按揭款 不存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 2004 年 7 月 2 日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 将其按揭购买的沪 AQ3243 号冷藏车租赁给被告使用, 租赁期限自 2004 年 7 月 5 日至 2008 年 7 月 4 日, 租赁期满后该车归被告所有, 2004 年 7 月 5 日至 2007 年 7 月 4 日每月租金 6500 元,2007 年 7 月 5 日至 2008 年 7 月 4 日每月租金 5000 元。被告已将 2004 年 7 月 5 日至 2008 年 7 月 4 日的车辆租赁费支付原告。

另查明:

沪 AQ3243 号冷藏车系原告于 2004 年 4 月从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按揭购 买,从 2004 年 4 月起至 2007 年 4 月止分 36 期还清按揭贷款。被告公司于 2004 年 9 月 15 日收取原告现金 3321.05 元,代原告向银行交纳了 2004 年 8 月(第一期)的按揭,此后的 35 期按揭款由被告从支付给原告的车辆租赁费中扣除代原告交纳。被告自 2004 年 8 月至 2007 年 7 月已代原告向银行支付车辆按揭贷款 36 期。

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中陈述 2004 年 6、7 两个月的月供以现金的形式交付到被告 公司,由被告公司财务部门为其出具了收据,现两份收据已丢失,被告公司车源部出具的 ‘‘月还证明’’证明了被告公司多收取了原告两个月的按揭款 6642.1 元,应予以返还的 主张,因原告只提供了被告公司车源部出具的‘‘月还证明’’,未向法庭提交其它证据相互 印证,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两个月的月供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瑞敏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王国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钰

原告李学周诉被告河南全通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 2011年3月22日起诉... 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

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秦平诉被告任朝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 2010年7月,秦平为位于新乡市南干道111号的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自河南新...

*公司诉 被告 云南*公司 不当得利 一案,本院于2004年5月13日受理后,因出现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事由,本院依法做出(2004)昆民四初字第239号 民事裁定书 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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