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深圳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公章,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郭晓旺、刘艳

发布时间:2014-03-08 来源: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摘要: 王斌、刘祖培、李利、岳塘区双马镇马家河社区建仓街3栋1单元102号、址同上.(与被执行人刘祖培系夫妻、 湘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 {刘1X} 等缴...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郭 晓旺、刘艳梅计生非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岳非执字第 30-2 号 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岳非执字第 30-2 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黄继琼,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馨壬,中洲路街道办事处干部。

被执行人郭晓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塘区栗塘村 25 栋 44 号。

被执行人刘艳梅,女。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郭晓旺、刘艳梅计生非诉行政 处罚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分别于 2011 年 6 月 23 日和 2011 年 8 月 2 日作出[2011]岳非执 字第 30 号行政裁定书和[2011]岳非执字第 30-1 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晓旺、刘艳梅已缴纳部分社会抚养费,双方已并达成 了执行和解协议。

申请人要求撤销对两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 (十二) 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熊 明 华 李 映 春 罗 楚 湘 二 0 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附法律条例:

《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 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谭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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