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两原告同时起诉一被告,原告与第一被告串通,原告大口粮管所诉被告柳占旗恢复原状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4-02-15 来源: 原告被打被告如何赔偿

高强与被上诉人罗建平、刘奇生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罗建平、刘奇生与被告高强(强强宾馆)...

原告大口粮管所诉被告柳占旗恢复原状及财产损害赔偿纠 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偃高民初字第 11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偃师市大口粮食管理所(以下简称大口粮管所) 。

法定代表人陈纪生,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松,男。

被告柳占旗,男。

委托代理人孔永刚,男。

原告大口粮管所诉被告柳占旗恢复原状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于 2010 年 10 月 28 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0 年 12 月 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

原告大口粮管所的委托代理人孙松, 被告柳占旗及其委托代理人孔永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口粮管所诉称:1、被告于 2005 年 2 月份,非法占用原告临街房二楼住房 3 间,既不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又不向原告交纳占房费用。要求判令被告于 2010 年 11 月 30 日前搬离,并应交清从 2005 年 2 月至 2010 年 11 月 30 日前的房租,每间每 月 100 元,共 70 个月,合计租金 21000 元。2、2005 年 5 月份,被告私自占用原告国家 粮食储备库,作为自己开办酒店的仓库,既不与原告签订合同,又不付租金。参照原告出租 给他人库房占用期 3 个月, 交租金 5000 元的标准, 按年租金 6000 元向被告收取, 从 2005 年 5 月 1 日至 2010 年 11 月 30 日,共 67 个月,每月 500 元,合计占用费 33500 元。并 要求于 2010 年 11 月 30 日前搬离,将库房交原告储备粮食。3、被告于 2007 年 4 月份, 为扩大酒店业务,未经原告同意,强行在原告临街房北侧私自搭建房屋,非法占用原告国有 土地面积,请依法判令被告于 2010 年 11 月 30 日前拆除非法搭建的建筑物,并交纳占用 土地面积费用 4000 元,保持原告原有房屋结构原貌,如有损坏,应依法予以赔偿(根据拆 除损害情况,另行诉告) 。4、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柳占旗辩称:1、我所用房子是我弟媳杨艳利的,她是大口粮管所职工,原告所 说二楼职工宿舍西头 3 间房子,原是分给她的房,08 年春她给我使用的。2、粮食储备库 是原所长李荣欣同意让用的。17 号粮食储备库钥匙是原副所长张学军给我的,里面有我和 粮管所的东西,今年 7、8 月份粮管所将其东西拉走,只剩下我的东西。3、2007 年春我搭 建的房子,这也经过李荣欣同意。即使拆除,对方也应对我方进行补偿。4、起诉之前没人 叫我腾过。

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大口粮管所提供的证据有:

1、偃国用(2003)第 030586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柳志伟交纳租金收据存根,证明 被告在大口粮管所(偃师市第三面粉厂)国有土地上搭建房屋;柳志伟从 2010 年 7 月 30 日至 10 月底租用 11 号粮食储备库,租期 3 个月交纳租金 5000 元,因此原告可参照此标 准按年租金 6000 元向被告收??被告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 对其内容有异议, 柳志伟租 用 11 号粮食储备库的情况与我们不同,不能比照此标准交租金。

2、大口粮管所与秦中梁(良)的《房屋租赁合同》 ,证明被告应按市场行情交房租, 每间每月 100 元。

被告质证意见:该证据证明不了市场行情, 被告另有特殊情况, 不能依市场行情来定占 用费。

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被告柳占旗提供的证据有:

2010 年被告委托代理人孔永刚对秦宏武的调查笔录,主要内容为当时建房经粮管所 李荣欣同意,双方对建房有协议,但协议找不到,对方手里可能有。

原告质证意见:被告未申请证人出庭, 证人秦宏武未出庭, 秦宏武说他在场, 没有证据, 李荣欣说不知此事,我方没有协议,该调查笔录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作为证据。

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大口粮管所申请证据保全,本院现场勘验和固定的证 据有:

1、照片 12 张。

2、现场勘验情况:原告大口粮管所南临街职工宿舍楼坐北朝南,东西总长 30 米,南 北宽 7.5 米,高 5.5 米,被告柳占旗现占用二楼西头宿舍 3 间,并在一楼门市房北侧搭建房 子,在二楼 3 间宿舍外搭建蓝铁皮架子,将一楼门市房及搭建房子和二楼 3 间住房连为一 体, 其中一层搭建房子长 9.85 米, 宽 2.65 米, 高 2.2 米, 二层搭建蓝铁皮架子长 7.15 米, 宽 2.65 米,高 3.3 米。在该宿舍楼西侧,有 17 号粮食储备库。

原告质证意见:没有异议,证明被告私占原告房屋和粮食储备库。

被告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不了原告的主张。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04 年被告柳占旗租用原告大口粮管所南临街楼一楼门市房开办饭店。

2007 年农历 正月十八日,被告柳占旗未经原告大口粮管所同意,在原告大口粮管所院内,一楼门市房北 侧搭建房屋。2008 年春开始占用原告二楼西头职工宿舍 3 间和 17 号粮食储备库。被告柳 占旗没有与原告大口粮管所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给原告大口粮管所交纳费用。审理中,经 本院现场勘验,原告大口粮管所南临街职工宿舍楼坐北朝南,东西总长 30 米,南北宽 7.5 米,高 5.5 米,被告柳占旗现占用二楼西头住房 3 间,并在一楼门市房北侧搭建有房屋,在 二楼 3 间住房外搭建蓝铁皮架子,将一楼门市房及搭建房子和二楼 3 间住房连为一体,其 中一层搭建房屋长 9.85 米, 宽 2.65 米, 高 2.2 米, 二层搭建蓝铁皮架子长 7.15 米, 宽 2.65 米,高 3.3 米。在该宿舍楼西侧,有原告大口粮管所的 17 号粮食储备库。另被告柳占旗承 认因一楼门市房做生意需要,其在二楼所占用职工宿舍内安装有监控设备。

本院认为:被告柳占旗为其进行经营活动,未经原告大口粮管所同意,占用原告职工 宿舍 3 间、 17 号粮食储备库, 并在原告院内搭建房屋的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应予以确认。

因被告柳占旗对占用宿舍、粮食储备库和建房的行为,不能提供合法手续,其已构成侵权。

现原告要求被告搬离职工宿舍、17 号粮食储备库,拆除所建房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 告诉请被告支付截止 2010 年 11 月 30 日占用房费 58500 元的主张,因原告未提供起诉前 曾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的证据, 结合被告所述“起诉之前原告没叫其腾过”和已过诉讼时效的 辩诉意见,本院认为,原告于 2010 年 10 月 28 日起诉,宿舍占用费、粮食储备库占用费、 建筑物占地费均应从 2008 年 10 月 28 日计算至 2010 年 11 月 30 日;因原告要求宿舍每 月每间的占用费 100 元,粮食储备库每月占用费 500 元,建筑物占地费每月 93.02 元 (4000÷43) ,被告对此提出异议,结合被告占用房地进行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本院认定 宿舍每月每间的占用费为 100 元,粮食储备库每月占用费为 333 元(5000÷3÷5) ,建筑物 占地费每月 93.02 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宿舍占用费 6300 元(100 元×3×21 个月) 、粮食 储备库占用费 6993 元 (333 元×21 个月) 、 建筑物占地费 1953.42 元 (93.02 元×21 个月) , 共计 15246.42 元。关于被告所辩其所用职工宿舍系杨艳利给的,占用 17 号粮食储备库和 搭建房子均经过原所长李荣欣同意的意见,因被告举证不力,其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对 该辩诉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 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柳占旗搬出自己的物品,将 3 间职工宿舍和 17 号粮食储备库交付给原告偃 师市大口粮食管理所。 二、被告柳占旗拆除其在原告南临街职工宿舍楼搭建的建筑物,恢复原租房时的房屋 结构,拆除费用自负。

三、被告柳占旗给付原告偃师市大口粮食管理所宿舍占用费、粮食储备库占用费、建 筑物占地费共计 15246.42 元。

上述一至三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偃师市大口粮食管理所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则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1363 元,证据保全申请费 778 元,合计 2141 元,由原告偃师市大口粮 食管理所承担 600 元,被告柳占旗承担 1541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国钧 审判员 祝庆国 人民陪审员 李宏涛 二 0 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王靖华

法定代表人陈纪生,男,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松,男,河南省偃师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柳占旗,男. 委托代理人孔永刚,男,退休干部,住郑州市. 原告大口粮管所诉被告柳占旗恢复原状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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