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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清单

发布时间:2014-02-13 来源: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l《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13-09-30 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变更、营业 期限变更、股权变更、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变更、经营范围 变动备案、实收资本变动备案、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章程变动备 事项内容 案、清算组备案、市外分支机构与对外投资情况备案、指定联系人变动备 案、迁入本市、迁出本市、内资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登记、内资有限公司新 设合并登记、内资有限公司新设分立登记、内资有限公司派生分立登记、 内资有限公司变股份公司、 内资股份公司变有限公司登记、 内资企业变更 为外资企业 中 法律依据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 2005 年 12 月 18 日国务院 令第 451 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2012 年 10 月 30 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条 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数量及方式 (一)名称变更 申请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企业变更 (备案) 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 ;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盖公章)(原件 1 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 1 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住所变更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企业变更 (备案) 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 ;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盖公章)(原件 1 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 1 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企业变更 (备案) 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 ;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盖公章)(原件 1 份); 4. 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变更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企业变更 (备案) 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 ;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盖公章)(原件 1 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 1 份); 5. 增加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同时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资 格证明(复印件 1 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 注明“与原件一致”。

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 6.减少认缴注册资本总额的,提交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 1 份,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方可申请办理减资登记),及公司债务清偿或 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 1 份)。 (五)营业期限变更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企业变更 (备案) 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 ;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盖公章)(原件 1 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 1 份)。 (六)股权变更(注:股份公司不登记股权)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企业变更 (备案) 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 ;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盖公章)(原件 1 份));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 1 份); 5. 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 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 1 份) (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 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6.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 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 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7. 因股权转让而变更为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应提交一 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七)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企业变更 (备案) 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 ;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3. 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复印件 1 份,核对原 件); 4. 更名后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 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 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 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5.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 1 份); 6.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盖公章)(原件 1 份) (八)出资方式变更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企业变更 (备案) 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 ;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盖公章)(原件 1 份);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 1 份)。 (九)经营范围变动备案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企业变更 (备案) 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 ;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3.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 1 份); 4.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盖公章)(原件 1 份); 5.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许可 证书(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 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十)实收资本变动备案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企业变更 (备案) 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 ;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3.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 1 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 1 份)(注:A.《出资证明书》上 应同时注明以下任意一项信息:

① 验资报告编号及出具该验资报告的会计 师事务所名称;② 银行询证函号码及出具该询证函的银行名称;③ 银行验 资账号及该银行名称。B. 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 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盖公章)(原件 1 份); 5. 如同时涉及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 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 件 1 份)。 (十一)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企业变更 (备案) 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 ;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3. 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 (原 件 1 份); 4. 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复印件各 1 份,注明“与原件一 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十二)章程变动备案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企业变更 (备案) 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 ;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盖公章)(原件 1 份);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 1 份)。 (十三)清算组备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 件 1 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清算组备案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 签署,盖公章)(原件 1 份); 4.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 1 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 盖公司公章)。 (十四)市外分支机构与对外投资情况备案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企业变更 (备案) 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 ;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3. 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的,提交下属分支机构或 对外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 章); 4.市外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企业撤销备案的,提交由分支机构或对 外投资企业辖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申请书》(复印件 1 份, 验原件)或其他对外投资已经处理完毕的证明。 (十五)指定联系人变动备案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企业变更 (备案) 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 ;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十六)迁入本市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企业变更 (备案) 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 ;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盖公章)(原件 1 份);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 1 份); 5. 公司迁入本市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在申请书中填写《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 6. 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公司登记档案原件; 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七)迁出本市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企业变更 (备案) 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 ;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盖公章)(原件 1 份); 4. 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 1 份);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十八)内资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登记 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A . 存续公司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企业变更 (备案) 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 ; (原件 1 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3、公司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 1 份); 4、各公司关于合并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 公章)(原件 1 份); 5、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原件 1 份); 6、登报已满 45 日的公告(原件 1 份); 7、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 1 份); 8、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核 对原件,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10、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 1 份) (注:可 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 可无需提交; 否则需提交纸 质文件)。 B . 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1 份); 2、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1 份)(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 人签署,盖公章); 3、登报已满 45 天的合并公告(原件 1 份);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原件 1 份); 5、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 1 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7、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十九)内资有限公司新设合并登记 合并各方解散,设立一个新的有限公司。 A . 新设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1 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3、各公司关于合并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 公章)(原件 1 份); 4、各合并公司订立合并协议(原件 1 份); 5、登报已满 45 日的合并公告(原件 1 份); 6、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 1 份); 7、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 1 份)(注:可 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 可无需提交; 否则需提交纸 质文件); 8、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 1 份); 9、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 份,自然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 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10、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原件 1 份) 及其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 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11、 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 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 银行询证函(原件 1 份) (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 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 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 份,核对原件)(注:可由我 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 可无需提交; 否则需提交纸质文 件)。 B . 被新设合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1 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 章)(原件 1 份); 4、登报已满 45 天的合并公告(原件 1 份); 5、各合并公司订立的的合并协议(原件 1 份); 6、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说明(原件 1 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十)内资有限公司新设分立登记 原公司解散,新设若干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A . 原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3、原公司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 公章)(原件 1 份); 4、登报已满 45 日的分立公告(原件 1 份); 5、原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 1 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7、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 1 份)(注:可 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 可无需提交; 否则需提交纸 质文件)。 B . 新设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1 份); 2、原公司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 公章)(原件 1 份); 3、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 1 份); 4、登报已满 45 天的分立公告(原件 1 份); 5、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6、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 1 份); 7、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 份,自然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 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8、 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董事长、 董事、 监事、 经理的任职文件 (原 件 1 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执 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 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9、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 银行询证函(原件 1 份) (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 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 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 份,核对原件)(注:可由我 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 可无需提交; 否则需提交纸质文 件)。 (二十一)内资有限公司派生分立登记 原有限公司存续,另派生出其他公司。 A . 原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企业变更 (备案) 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 ;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 1 份); 4、原公司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 公章)(原件 1 份); 5、登报已满 45 日的分立公告(原件 1 份); 6、原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 1 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8、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 1 份)(注:可 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 可无需提交; 否则需提交纸 质文件)。 B . 新设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1 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3、原公司关于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 公章)(原件 1 份); 4、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 1 份); 5、登报已满 45 天的分立公告(原件 1 份); 6、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 1 份); 7、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 份,自然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 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8、 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董事长、 董事、 监事、 经理的任职文件 (原 件 1 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执 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 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9、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 银行询证函(原件 1 份) (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 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 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 份,核对原件)(注:可由我 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 可无需提交; 否则需提交纸质文 件)。 (二十二)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企业变更 (备案) 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份) ;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核对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4、企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盖公章)(原件 1 份);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1 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 (原件 1 份) (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 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6、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 1 份); 7、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核对 原件); 【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 使(领)馆认证(原件 1 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 证人认证(原件 1 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 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 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 1 份);外国自然人股东已进 入境内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属中方投资 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1 份) (须加盖该 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注:投资者为深圳市商事主体 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8、新外方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 份)及 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注明“与原件 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 资格证明); 9、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1 份)(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 转让协议, 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 法院强制执行的提 交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1 份) (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 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二十三)内资有限公司变股份公司登记 1、 原有限公司或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企业变更 (备 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1 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3、原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 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 1 份); 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原件 1 份); 5、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报告中需要体现原有限公司净资产状况, 折合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 总额不得高于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 (原件 1 份) (注:可由我局通过监 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属新的发起人须核对原件); 7、载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 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 1 份)和身份证明; 9、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十四)内资股份公司变有限公司登记 1、 原股份有限公司或新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企业变更 (备 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1 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3、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 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 1 份); 4、有限公司章程(原件 1 份); 5、有限公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 属新的股东须核对原件); 6、载明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 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原件 1 份); 7、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核对原件); 8、原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各辖区企业注册大厅信息为:罗湖:1、 嘉宝田大厅: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2008 号嘉宝田花园鸿福阁 2 楼; 2、 碧波大厅: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 2126 号碧波市场三楼。福田:福田区新 沙路 7 号福田工商物价大厦 2 楼、3 楼南山:深圳市南山区泉园路工商物 价大厦麒麟大厅。盐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 1013 号红盾大厦 申请受理机关 一楼。宝安: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 23 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 10 楼、15 楼龙岗: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白灰围二路 87 号光明:

深圳市光明新区 碧眼路新区行政服务大厅。坪山:坪山新区金牛西路 12 号启兴大厦新区 行政服务大厅二楼龙华新区:深圳市龙华新区梅龙大道 98 号国鸿大厦 A 座 1 楼行政服务大厅。大鹏: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 10 号大鹏新区行 政服务大厅以上企业注册大厅咨询电话、投诉电话:1231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 申请人未申请的, 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 年 12 月 29 日第八 证件名称及有效 期限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七条、 第一百八 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12 年 10 月 30 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 九条 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事项程序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一)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 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 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 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 时 限 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 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 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 件、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 请人; 属于 5 日内告知的, 应当收取申请文件、 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 材料的凭据,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文件、 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 应当即时决 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公司登记机关对通 过信函、 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 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公 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 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 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 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 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 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 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 材 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 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 《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 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 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依据:《企业登记 程序规定》(2004 年 6 月 1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9 号公布)第 十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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