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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班组文化建设案列,管辖异议申请书范本,管辖异议申请,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管辖异议一案

发布时间:2013-08-21 来源: 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

摘要: 上海电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朱雪刚、所地上海市蕴川路5799号、 浙江省东海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与 {公司0} 管辖权异议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管辖异议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松民管终字第 5 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明君,经理。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 吉林恒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锦江南街 446 号。

法定代表人许树加,总经理。

原审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长山热电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孙宏瑜,经理。

原审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09)宁民管字第 3 号民事 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原审原告吉林恒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称,2007 年至 2009 年间,被告 建筑大唐长山热电厂时购买材料,结算欠款 1 081 090.40 元,此款经多次催要未还,诉至 法院。在答辩期间,原审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 权, 应将此案移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于 2009 年 6 月 19 日作出 (2009) 宁民管字第 3 号民事裁定,认为二被告施工所用材料在原告处购买,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 行地,原审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裁定驳回原审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吉林省电力建设总 公司上诉称,总公司属长春市二道区管辖,应将本案移交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吉 林电建长山物资处提供证据, 证实原审被告在长山电厂施工过程中, 多次到原审原告处提取 货物。原审原告住所地在宁江区,又是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原审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原 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志 代理审判员 李敏英 代理审判员 刘忠辉 二 00 九年七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兆年

被告建筑大唐长山热电厂时购买材料,结算欠款1 081 090.40元,此款经多次催要未还,诉至法院.在答辩期间,原审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原审法院没有...

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管辖异议一案 (2009)松民管终字第5号;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 于明君;经理;吉林恒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市宁江区锦江南街446号;许树加;总...

王占良: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第一工程局与被上诉人白明、原审被告王占良、原审被告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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