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变原告离婚可以吗,离婚案件被告起诉原告,两原告同时起诉一被告,原告赵娇娇诉被告李刚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4-01-10 来源: 离婚是原告好还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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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娇娇诉被告李刚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太民初字第 233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赵娇娇,女。

被告李刚强,男。

原告于 2011 年 3 月 14 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赵娇娇诉被告李刚强离婚纠 纷一案于 2011 年 7 月 1 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赵娇娇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李刚强经本 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娇娇诉称,2007 年 10 月,原、被告在东莞打工相识,2009 年 3 月 23 日登 记结婚。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孩,取名赵梦婷。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原、被告 婚后未建立深厚夫妻感情。后因原告生育一女孩, 被告重男轻女, 出现了很多不愉快。

2009 年 12 月 10 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未做到父亲职责。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李 刚强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负担抚养费 64800 元。

被告李刚强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2009 年 3 月 23 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9 年 11 月 21 日,生育 一女孩, 取名赵梦婷, 现随原告生活。

2009 年 12 月 10 日, 原、 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 被告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因故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且经本院公告查找,被告仍无下落,依据有 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合法有 据,应予支持。原、被告婚生女孩赵梦婷,一直跟随被告生活,且其女现未满两周岁,属于 哺乳期子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女赵梦婷应有原告抚养为宜。原告抚养其女,被告应负 担其女抚养费用。原告要求抚养其女,并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之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部 分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娇娇与被告李刚强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赵梦婷由原告赵娇娇抚养,被告赵刚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 5 日 内当庭一次给付原告赵娇娇其女抚养费 20000 元。

(自 2011 年 3 月 14 日至 2027 年 11 月 21 日止,共 200 个月,每月支付抚养费 100 元,共计 20000 元)。

三、驳回原告赵娇娇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00 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张 春 生 王 紫 祥 高 海 涛 二 0 一 一 年 七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陆 昆 峰

本院受理后,原告赵娇娇诉被告李刚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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