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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芷民一初字第100号,,李复忠与罗小青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3-08-05 来源:

A单位与罗某1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本院(2009)芷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由罗某1赔偿李复忠41000元,从2009年6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2000元至赔偿款付完为止.申请执行人李复忠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2月...

(2009)芷民一初字第 100 号 李复忠与罗小青雇员受害 赔偿纠纷案 民事调解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芷民一初字第 100 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李复忠,男。

委托代理人刘安华,芷江侗族自治县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小青,男。

原告李复忠诉被告罗小青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于 2009 年 3 月 9 日向本院提起诉 讼。本院受理后,于 2009 年 4 月 28 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于 2009 年 5 月 20 日依据 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原、被告双方就本案进行了庭外调解。

原告李复忠诉称:

原告之妻陶菊英在被告罗小青所开办的食品饮料厂工作, 2008 年 3 月 14 日原告之妻在工作期间被开水大面积烫伤,经抢救、医疗无效死亡,双方经协商达成 了赔偿协议,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付 37700 元,尚欠 68531.97 元未付,诉请法院依法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尚欠的赔偿款及垫付的医疗费 68531.97 元。

被告罗小青辩称:事故发生后,达成人身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是事实,事后也给付了部 分赔偿款,请法院依法处理。

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由被告罗小青赔偿李复忠经济损失 41000 元(包含李复忠垫付的医疗费) ,从 2009 年 6 月起每月 25 日前给付 2000 元至赔偿款付完为止。

案件受理费 685 元,依法减半收取 343 元,由被告罗小青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曾祥忠 二 00 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 钊

委托代理人刘安华,芷江侗族自治县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小青,男,侗族,1977年4月10日出生. 原告李复忠诉被告罗小青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9...

摘要: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芷执字第163号 申请执行人李复忠,男. 被执行人罗小青,男. 李复忠与罗小青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本院(2009)芷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由罗小青赔偿李复忠41000元,从2009年6...

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现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4100元、护理费1550元...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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