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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8-17 来源: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局有关处室,各市(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无锡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

玉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建立 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 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溪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 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项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称市科技局)主管的各类市级科技计 划项目立项、实施管理及项目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项目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管理坚持实行依法管理, 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中,市科技局可以根据 项目管理需要,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处理项目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有关受托机构向市科 技局负责,并提供有偿服务。

第五条 市科技局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 向社会公开发布 《玉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以下简称 《申报指南》 ) , 并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全国备选项目; (二)组织项目招标、论证、评估、验收和成果登记; (三)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和撤销; (四)按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经费安排计划划拨科技经费; (五)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按计划正常进行; (六)监督检查项目任务书的执行情况; (七)审定项目的保密级别。

第六条 由玉溪市科学技术局建立项目信息系统。

第三章 立 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预申请、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和 审批下达五个基本程序。

对《申报指南》或重点资助领域中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的重大项目,符合招标条 件的,应当依据有关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规定进行招标。

第八条 市科技局在启动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前,将根据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及市科 技发展规划,在每年度的下半年发布下一年度的《申报指南》或重点资助领域,用以指 导项目申报工作。

第九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其所要研究、开发的专业和领域;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六) 个人承担的项目要具备研发的技术能力和条件。

第十条 项目承担主体的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能力,有技术依托; (二)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其产品或成果具有较好的市 场前景; (三)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组织能力和承担能力。

第十一条 项目预申请。各县(区)科技项目由县(区)科技局征集、筛选后再向 市科技局申报推荐,市直各部门的科技项目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各职能处室根据提交 的项目信息在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初步筛选并反馈申报单位。凡通过初选的项目将作为 项目正式申报受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 套):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报送报告的 WORD 文档软盘一份)。内容包括:

①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②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 ④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措施及申请事宜); ⑤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⑥计划进度安排; ⑦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⑧经费预算。

(二)项目证明材料。内容包括:技术转让或许可使用的协议或合同、涉及项目的 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项目查新报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等,合作项目要出具 合作协议或合作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根据项目的性质,分别对 项目进行评审或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对评审或论证 结论需复议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就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说明,报送市科技 局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行政审批。实行业务处初审、局长办公会联审、局党组会审定的“二 审一决策”基本决策程序。

业务处初审主要是在评审或论证意见基础上, 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可行 性分析、申请单位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科技发 展规划的要求进行初步审查,提出项目的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局长办公会议联审主要 对业务处初审建议进行复审和评价,并排除重复的项目,提出项目的立项和备选建议及 经费安排意见; 局党组会审定主要是在听取建议立项和备选项目的初审意见和联审意见 的基础上,作出立项及经费安排决定。

经局党组会审定的项目,由计划财务处编制科技计划经费安排意见送市财政局联 审,市财政局提出联审意见后,再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 联合行文下达计划。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按合同制进行管理,即由市科技局(甲方)与项目 承担单位或个人(乙方)签订《玉溪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一式四份),作为项目 管理的主要依据。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 执行结果不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如知识产权等情况),必须有准确 含义的定性说明;对于项目执行中有关的市拨科技经费和项目承担单位的配套经费、保 障条件等条款必须明确。

第十六条 甲方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

(一)按合同规定下拨科技经费; (二)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三)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乙方的基本职责:

(一)按合同组织实施项目;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三)接受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填报执行情况报告;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六)项目结束时,对项目进行总结,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和项目经费(包括自筹 资金)决算报告。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项目过程进行管理,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委托管理的项目,受托方须定期向市科技局出具“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报告书,为市 科技局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实施进度、 依据 《项目合同》 划拨科技经费等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更改、内容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 案变更等情况,乙方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一般为 2~3 年以内。期间,甲方将对项目进行检查或中期评 估,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继续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合同基本目标的, 市科技局将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直至终止项目等方式予以处罚。期间如发现已由 他人取得所立项目知识产权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级和省级项目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 项目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将根据项目实 施情况、合同目标及特点,批复后组织验收。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 乙方应当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甲方申请延期验 收,经甲方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玉溪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市科技局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三)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四)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五)项目经费决算表(包括自筹经费)。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 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了提高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性,推动项 目评审工作的开 展,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国家科研计 划课题评估评审暂 行办法》 、 《科学技术评价办法》 、 《国家科技计 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 与督查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评审坚持“科学、公 正、规范、制衡”的原则, 充分发挥专家在政府科技决策过程中的作 用。

第三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的必要性、研究 目 标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科技成果的应用或产业化前景、项目 经费、 项目实施的人员、设备及组织管理等。

第四条 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 组织有关科技、经济、管理等方 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 和标准,对项目进行咨询和评 判活动。

第五条 项目评审的适用范 围是: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确定进 行评审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评审 的组织及程序 第六条 项目评审中市科技局有关处室的职责: 发展计 划处是科技计划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项目评审的综 -2- 合协调与 管理工作。

项目管理处室是项目评审的组织部门,负责项目评审的 组织 工作。

纪检监察室、条件财务处是项目评审的监督部门,负责 项目 评审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项目评审工作的程序: (一)项目 管理处室提出拟进行评审的项目,报发展计划处 汇总后,提交市科 技局局长办公会讨论。

(二)讨论通过的项目,由项目管理处室提出 项目评审工作 方案,经分管局长同意后,交发展计划处汇总。

(三) 项目管理处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条件, 组织评审专家 组, 并将评审专家组名单报分管局长审定, 送发展 计划处备案。

(四) 项目管理处室组织召开项目专家评审会。

(五)项目管理处室将项目 专家组评审意见报发展计划处。

(六)发展计划处会同项目管理处室, 根据项目专家组评审 意见,提出项目立项与否建议,提交局长办公 会讨论。

(七)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项目立项。

第八条 评审专家必 须按照评审意见的格式,向项目组织部门 提交书面项目评审意见。

除要求评审专家每人分别提交一份书面 评审意见外,还必须由评审 专家组组长负责形成一份评审专家组 的集体评审意见。

-3- 第九条 项目评审会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项目申请者向 评审专家汇报 项目情况并接受专家的质疑,市科技局项目管理处 室可参与项目相 关情况的介绍;第二阶段安排封闭试评审,由评 审专家封闭形成评审 意见, 项目申请者和市科技局项目管理处室 均不得参与。

第三章 专 家的选择和评审专家组的组成 第十条 评审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 (一)从事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以 上,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二)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地提出评 审意见;

(三)熟悉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 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

(四)项目组织部门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必须充分考虑 项目评审专 家的单位代表性和专业互补性,并遵循回避原则。项目 评审专家 组由不少于 7 名或以上的单数组成。评审专家组专业特长 应科学 合理。

第十二条 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名单由市科技局项目 管理处 室与发展计划处协商,并依据评审项目的要求和条件,从项 目评 审专家库中随机遴选,报分管局长同意确定。

-4- 第四章 有 关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政策的要求,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的 组织者,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评审的各项 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 行对项目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 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 洁自律。

项目评审组织者在组织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审活动,不得向评 审专家施加倾 向性影响;

(二)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 不得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审活 动;

(四)不得 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审工作中有不 良记录的评审专家;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审资料、评审专家名 单、评审 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

(六)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 如实反映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 意见;

(七)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 法,处理与评审工作相关的 质询、异议和举报;

(八)不得串通某一项 目申请者以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5- (九)不得领取项目评审费、 劳务 费,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 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 证券、 支付凭证、 可能 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十五条 项 目申请者有义务接受并配合项目组织部门组织 的评审,按要求提供 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 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有 效。

项目申请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在项目 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 信息;

(二)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 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不 得重复申请立项;

(三)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科 技计划项目管理人员、评审专 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 的评审信息;

(四)不得向项目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 赠 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五)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侮辱、 陷害科技计划 项目管理者、 评审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

(六)不得进 行其他妨碍项目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开 展的行为。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 照项目评审工作的 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 观、公正地对项目作 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6- 项目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活动中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 影 响公正性的关系的, 应当主动向项目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二) 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评审对象 及相关人员串 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提供便利;

(三)不得压制不同学术 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四)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 断章取义、 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不得擅自披露、使 用或许可使用被评审对象的商业秘 密;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未经 允许,不得单独与评审对象 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 他人扩散评审资料, 泄露 保密信息;

(七)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 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 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 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五章 有关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的组织 者在项目评审活动中违反本规定 的,按照《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由市科技局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者在项目评审活动中违 反本规定的,项目 组织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有关措施,直至取 消项目立项资格。

-7- 同时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市科技局的科技项目。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 为规范, 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3 年内不得再担任市科技 局其它科技 项目评审专家。构成违纪的,向专家所在单位进行反 映;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 由武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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