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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7-18 来源: 安全生产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安全生产党政领导责任,建立健全水利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厅安全监督处起草了《云南省水利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

射阳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征 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三 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 责、齐抓共管”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 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江苏省 安全生产条例》 、 《江苏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暂 行规定》和《盐城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精神,结合射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是指各级党 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在履行岗位 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 “管行业必须管 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 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含园区,下同) 及其工作部门、班子成员。

第二章 党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党委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加 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 1 - 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 结合实际提出落实措施。

(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将安全发展战略、安全 生产规划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一起研究制定,一 同部署、检查和考核,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研究 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县委常委会每年不少于 2 次,镇区党委会每年不少于 4 次,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对涉 及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安全生产重要工 作任务、重大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等事项及时研究部署。

(四)配齐配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领导班 子,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为安全监管干部成长创造条件。

(五)加大各类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权重,把安全生产控 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把安全生产工作纳 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平安建设考评体系, 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加 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 全的良好氛围。

(七)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 相关活动,发挥企业党群组织安全生产监督作用,引导广大群众 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八)支持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 - 2 - 责,支持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在落实安全生产理念、方针政 策、隐患整改和责任追究等重大问题上履职到位。各党委其他班 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 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支持政府 相关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县委常委挂钩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县 委常委对挂钩联系地区负有指导、督查责任,定期听取挂钩联系 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指导和督查挂钩联系地区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推动挂钩联系地区安全生产工作 的深入开展。

第七条 各级党委工作部门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安 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组织部门负责加强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加大安全生产指标 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时的权重。

编制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监 管工作新要求, 及时配齐安监部门领导班子职数, 扩充人员编制, 确保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相匹配。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 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政法 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支持安全生产专 项整治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强化行 政问责, 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失职渎职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的行为 以及安全生产事故背后存在的腐败问题。

第八条 各级党委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 工作职责,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决策部 署,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 - 3 - 作职责。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 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 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九条 职责是: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 并实施安全发展规划, 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每 季度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 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到人,确保安 全生产责任不留盲区。

(四)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强化行政执法,依法打击各 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逐年递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推 进安全科技创新,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夯实基层基础。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尤其是镇区安全监管队伍建 设,按照属地企业数量和危险程度,单独设置安全监管机构,配 备相适应的安全监管人员。

(七)从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 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主要 - 4 - 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和标准化建设力度, 督促企业足额提取并用 好安全生产费用。

(八) 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组织开展重点行业、 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 及时消除事故隐 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加强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一案三制” (预案、法制、体制、机制) ,抓好应急演练、事故 应急处置。

(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 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条 建立重大节日、 重点活动期间安全生产检查提醒制 度和重大安全隐患交办督办制度,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带队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 面领导责任,切实抓好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 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

各级政府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 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 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 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 负责 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 - 5 -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

第十三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管行业必须管安 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 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 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 推进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 排查治理体系、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应急救援体系等建设,并互 相配合、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协调一致抓安全生产工作的 格局。应当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综合监管,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能,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加强对同 级行业管理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督促责任落实,定期考核评估,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发现 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二)县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检查, 要运用 “不发通知、 不打招呼、 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 (简称“四不 两直” )的检查方式和联合执法检查的格局,加大对企业的检查 执法力度,要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三)县各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 责” 的原则, 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 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 出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制订并推广使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 - 6 - 规范和标准, 做好安全责任落实、 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培训、 先进适用安全技术推广、安全队伍建设等工作。

(四)县各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涉及安 全生产的事项审查批准或者验收, 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验 收。

(五)县各负有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履行本部门的 安全管理职责,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县财政、编制、科 技等部门要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提供人、财、装备和信息、 科技管理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 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业领 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 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切实抓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 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

县各有关部门分管其他工作负责人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 全”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 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 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责任落实与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 政府, 县各有关部门要采取集中学习、 集中培训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县各有关部门 - 7 - 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督促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 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自觉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 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党、政领导干部要 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坚持一 级抓一级,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 县委、县政府要对本级党政有关部门和镇区党 委、政府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制度建立和落实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按规定建立和落实 “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 制度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县委、县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地区年度 目标任务综合考核,每年对本级党政有关部门和镇区党委、政府 职责履行情况实施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部门 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县政府对各镇区、 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年初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下达年 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抵押金制度,年终 进行考核兑现。各镇区要对各分管条线,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 其直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对因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较大 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镇区、 部门和 单位, 严肃追究其党政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 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问责和“一票否决” ,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必要时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镇区党委、政府和部门主 要负责人。

对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 - 8 - 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镇区、部门,当年度坚决实行“一票否 决” 。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 于安全生产“一岗三双责”履职不到位、因工作失职或渎职而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进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 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镇区党委、政府直属单位,国有(控股)企业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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