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建定 2012 224号,2012年224期3d,2012成龙慈 善 晚会,(2012)慈法执字第224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4-02-09 来源: 厅公路字 2012 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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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慈法执字第 224 号执行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慈法执字第 224 号 执行裁定书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慈法执字第 224 号 申请执行人韦丛国,男。

被执行人慈利县乡镇电话管理站。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新明,男,中国电信慈利分公司党群办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利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1 年 3 月 9 日作出的 (2010)慈劳仲案字第 38 号仲裁裁决书,于 2012 年 4 月 12 日向被执行人慈利县乡镇电 话管理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慈利县乡镇电话管理站于 2012 年 4 月 16 日前向 申请人支付工伤医疗费 6700 元和工资 103300 元,合计人民币 110000 元,但被执行人慈 利县乡镇电话管理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 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慈利县柳林电话所老房屋交予申请执行人抵付 110000 元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予以接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01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 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将被执行人慈利县乡镇电话管理站所有的柳林电话所老屋的房屋作价 110000 元, 交付申请执行人韦从国抵偿应付其工伤医疗费及工资共 110000 元。

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 请执行人韦丛国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韦从国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朱 陆 林审 审 判 员 判 员 张 萍 李 兴 元 二 O 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明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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