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人津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某装饰工程

发布时间:2013-07-29 来源: 对协助执行人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衢州?????管理局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 仍以于2007年11月14日被衢州市工商局依法吊销的“衢州市天衢装饰工程有限公…… 文...

申请执行人津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 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津工商处字 (2011)第 115 号工商行政处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津行执字第 87 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津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津市市文化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住所地津市市汪家桥办事处汪家桥社区。

负责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津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津市 分公司津工商处字(2011)第 115 号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经审查,该行 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津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执行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津市 分公司作出的津工商处字(2011)第 115 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津 工商处字(2011)第 115 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即罚款 3000 元与逾期未履行津工商处字 (2011) 第 115 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罚款 3000 元, 共计 6000 元交津市市人民法院。

本院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津市市支行, 账号:

734。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1908 0716 0902 6418 本案执行费人民币 50 元,由被执行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周 云 林 张 林 韩 先 贵 二O一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赵 阳 娟

申请执行人津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津市市文化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津市市某中学,住所地津市市北大三路桑园路以东302线以北. 负责人周某. 申请执行人津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津市市某中学津工商处字(2011...

申请执行人津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湘常... 000元、逾期未履行(湘常津)质监罚字【2011】第01号质量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 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300 000元交津市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津...

2014年7月17日... 行政裁定书(2014)津行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津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 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170元,由被执行人贺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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