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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疗休养暂行办法,考勤暂行制度 简单,教职工考勤制度,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3-10-23 来源: 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院字[2005]61号 蚌埠学院(筹)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管...

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 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 特对教职工考勤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请假、批假权限 教师请假要及时办理请假、销假报批手续。

(一)请假 2 周以内,由学校领导审批。

(二)请假 2 周以上(2 个月以内)经学校同意后报教育局审批。

(三)请假 2 个月以上(含 2 个月)先由学校上报县教育局提出意见后再报县委教 育工委审批。

(四)分娩假由学校审批。分娩延长假应由本人申请,由学校签注意见经教育局审 批。

(五)校长离岗外出 3 天以内(含 3 天,下同),需告知教育局;离岗 3 天以上,需 向教育局办理请假手续。

除分娩和特殊病以外,教职工请假期限一年不得超过 1 个月。

二、请假类型 (一)公出 教职工参加学习、培训和会议等公出活动,必须以有关单位通知为凭,并办妥相 关审批手续,否则按事假处理。

(二)特殊假 1、丧假。直系亲属(父母、公婆、配偶、儿女)死亡,丧假 5 天;岳父母、兄 弟姐妹等亲属死亡,丧假 3 天。

2、护理假。直系亲属因病住院,确需护理的给假 3 天;特殊病例,护理假可适 当延长,但不能超过 2 周。

3、婚假。符合法定婚龄者,家在本县的 5 天,外县的 7 天;双方均为晚婚的(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假期 15 天。

4、探亲假。有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探亲。

5、计划生育假 (1)分娩假:

晚育(已婚女教师 24 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证 1 的,产假 180 天。难产或双胞胎另加假 15 天。夫妇为双职工者,可给男方一周照顾 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恰值寒暑假期间时,可按实际影响天数顺延其休假时 间,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教师产假期满,如有特殊困难,可给独生子女的母亲一年假期(含产假、寒暑 假) 。在其延长的假期内,全额扣发绩效工资,作为教师的代课金。延长假期恰值寒 暑假,其寒暑假工资(含绩效工资)可照发。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按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2)施行节育手术休假期限 男扎休假 7 天,女扎休假 21 天,上环休假 3 天,人流休假 15 天,人流同时放置 宫内节育器的休假 17 天,人流同时结扎输卵管休假 52 天,女教师怀孕不满 4 个月流 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 15-30 天的产假。怀孕满 4 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 42 天产假。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怀孕者人流休假按事假处理。

6、一般事假。除以上 5 种特殊假外,其它事假均视为一般事假。

(三)病假 1、门诊治疗需要请假 3 天以内的,须向学校做书面请假。

2、门诊治疗需要请假 3 天以上的,须持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病历卡和医 药费发票,向学校请假,门诊治疗请假时间一般掌握在二周以内。

3、住院治疗要持县级医院《入院通知书》向学校请假;时间超过两周(2 个月 以内) ,由学校签注意见,并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医院入院通知书上 报教育局审批;时间超过 2 个月(含 2 个月)时间由教育工委审批。

三、教师考勤奖惩办法 (一)签到退时间 上午签到 7:00-8:30 下午签到 13:00-14:30 签退 10:30-12:00 签退 16:00-17:30 (二)公出、节假日和正常休假日 1、因公事外出活动,有办妥相关审批手续,工资、考勤奖照发。

2、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正常休假日,工资、考勤奖照发。

(三)事假 1、教职工请事假,属于上述 5 种特殊事假的情况,工资、考勤奖照发。

2、教职工请一般事假,学期累计在 3 天以内的,每次教务处备案。能自行调整 2 课程的不扣代课金,若本人无法自行调整需教务处安排的,则每节课扣代课金 30 元; 事假学期累计 4 天以上(含 4 天)从第 4 天起每天扣款 100 元,第 6 天起(含 6 天) 每天扣款 200 元,第 11 天起(含 11 天)每天扣款 300 元,超过 15 天除扣款外上报 教育局。

3、教职工请特殊假,因特殊原因超出正常给假期限的,事后要及时补假,超假 期按一般事假处理。

(四)病假 1、门诊治疗:月累计不超过 7 日,超期按事假处理。

2、住院治疗:年累计在 2 个月以内的,标准工资和津贴工资照发。超过 2 个月 的,从第 3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和津贴工资的 90%; 工作年限满 10 年者标准工资和津贴工资照发。累计超过 6 个月,不计当年教龄和工 龄;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标准工资和津贴工作的 70%;工作年 限满 10 年和 10 年以上,发给标准工资和津贴工资 85%。

3、患癌症等特殊病人,经县审批,工资照发。

(五)迟到、早退、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岗,口头请假未在 3 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假,擅自停课、 调课,无故超假,不参加常规规定的学习或活动,分配、调动工作超过指定时间报到 者,均视为旷课,并以擅离职守论处。

2、每节课迟到或早退超过规定时间 10 分钟(以铃声为准) ,每次扣款 10 元;迟 到或早退超过规定时间 15 分钟,每次扣款 100 元。

3、凡学校安排在住校、护校、值班的教职工,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的, 每缺一次扣款 50 元,若由此造成学校财产的损失和事故的发生,由当事者负责。

4、旷工 1 天扣款 200 元,并扣发当月全部出勤考核绩效工资。

5、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教师,根据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停 发工资、批评教育以至行政处分。擅离职守的教职工经学校批评教育还未及时返校工 作,超过一个月或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学校将以书面形式上报教育局。

四、说明:本规定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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