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山市入学积分,2015中山市积分入学,中山市2015年积分,2015年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10-20 来源: 中山市流动人口积分制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日期:2013-09-29 浏览次数:24982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
2015年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 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 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 户和融入城镇工作的意见》(粤人社发〔2011〕306号)、《中山市住房保障管 理暂行办法》(中府〔2011〕174号)、《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 拓展异地务工人员享受公共服务广度和深度的意见》(中委〔2013〕7号),结 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目前在中山市工作且已 累积满1年以上(含1年)的人员,由其本人申请并经市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 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 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 的模式。
第五条??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 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第六条??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员可 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
第七条??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其未曾入读小学或初中且符合入学条 件的适龄子女可在其工作地或本人(配偶)的产权房屋所在地申请小学一年级 或初中一年级新生公办学位排名。
第八条??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提出申请的上月在中山市缴纳了社会 保险费,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在中山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及自有住房, 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并符合政府 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申请承租属政府所有的(或可由政府支配的,下同)公 租房排名。
第九条??积分累计达到60分的流动人员,提出申请的上月在中山市缴纳了社会 保险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可申请积分入户排名。
(一)申请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中山市拥有合法房产,且其家庭人均住 房面积不低于本市规定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二)申请人在中山市有合法职业连续满3年的(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了 居住或暂住登记为标准)。
第十条??流动人员子女入读公办学位的指标数、承租属政府所有公租房的指标 数以及流动人员迁入中山市户籍的指标数,由相关职能部门拟定并经市积分服 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流动人员在火炬开发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以外的镇区申 请享受相关待遇,累计总积分按照个人实际总积分的3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每年对需要享受相关待遇的流动人员按其所 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标数内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 遇。
第十三条??对积分达到入户中山市条件并取得入户指标,但暂未办理入户手续 的流动人员,3年内可凭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和积分入户通知书在居住地享 受下列公共服务和待遇: (一)其子女可享受户籍居民子女同等的义务教育待遇,但须在申请积分入户 的同时申报子女新生入学需求信息; (二)在本市创业的,可享受户籍居民同等扶持政策; (三)按规定申请住房保障待遇; (四)申请社会救助; (五)按规定免费享受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 (六)按规定办理乘车优待证; (七)当地政府(办事处)规定的其他权益、待遇和公共服务。
在此期间,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犯罪行为的,按规定取消其入户资格 和享受待遇资格。
第十四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流动人员,违法生育行为 未满五年,或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处理完毕的(含虽已离婚,但前配偶未接受 处理完毕的),不能申请积分入户。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流动人员,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处理 的(含虽已离婚,但前配偶未接受处理完毕的),不能申请承租属政府所有公 租房。
第十五条???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因实际需要调整的,由市流动 人口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拟定,经市积分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 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根据本规定拟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 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4年10月30日起施行,《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 定》(中府〔2013〕9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附件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其 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 个人基本情况、急需人才、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 防疫、儿童随行卡办理、住房公积金缴交、社会教育、基础教育等十一项内 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违法犯罪两项内容。
入学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
住房保障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入户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积分指标及分值如下:
一、基础分 (一)个人素质积分=文化程度得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1.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标准:初中为20分;高中(中技、中职)为30分;大专为60分;本科及以 上为8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2.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得分标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1)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
初级技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为20分;中级技工、事业单位工勤技 术工岗位四级为40分;高级技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专业技术资 格初级为70分;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专业技术资格中级为90 分;高级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为110分。
(2)企业评定的相当岗位等级技术技能。
在建立严格规范的专业技术、技能岗位等级和职业发展通道,符合一定条件的 本市大型骨干企业就业,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岗位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流动人 员,经企业评定的岗位等级相当于初级职称或高级工水平的,积50分;相当于 中级职称或技师水平的,积70分。此项积分只计入积分入户总积分,具体办法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订。
(二)参保情况积分。
得分标准:在广东省内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一年积1.5分,最高分限75分;在中山市内参 加上述各项社会保险的,每个险种每满一年再积0.5分,额外积分最高限25分。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下同)年限得 分。
1.房产情况。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中山拥有合法房产且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不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积100分。每套房产限成功申请一次积 分入户及一对夫妇申请积分入学。
2.办理居住证年限。
得分标准:累积办理居住证时间每满1年积5分,最高分限50分。
二、附加分 (一)个人基本情况积分=年龄得分+婚姻状况得分+计划生育得分。
1.年龄。
得分标准:18周岁以上至35周岁以下人员为5分。
2.婚姻状况。
得分标准:未婚者为15分。
3.计划生育。
得分标准:
(1)申请人在离开户籍地前办理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 东省统一格式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到达中山市后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计 生部门进行验证,并按照证件的管理年限及时换证,积3分。
(2)按照政策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上环积10分、结扎积25分。
(3)每年按照要求参加居住地计生部门组织的孕情检查3次,满1年积10分,满 2年积15分,满3年及以上积20分。
(4)申请人夫妻双方无违法生育行为积100分。
(5)申请人夫妻有违法生育行为,均已接受处理完毕积60分;部分接受处理的 积20分。
(4)和(5)项积分只计入积分入学总积分。
(二)急需人才积分。 得分标准:属于中山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积50分;属于镇 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积20分。按最高得分项目计分,不累积计分。
(三)专利创新积分。
得分标准:近5年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积30分,获得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者积10分。拥有多项专利的可累计积分。
(四)表彰奖励积分。
得分标准:个人在广东省范围内,获得县级党委政府、处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 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获得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厅 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6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在中 山工作生活期间获得县处级奖励的每次再积10分,最高不超过20分;获得地厅 级以上奖励的每次再积20分,最高不超过40分。中山市镇区党委(党工委)、 政府(办事处)表彰奖励按县处级级别积分。
(五)社会贡献积分。
得分标准:近5年内在广东省从事社会服务按以下标准计分。
1.参加志愿者等工作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参与禁毒宣传和网络文明志愿服 务每满25小时积2分,最高分限10分;在中山市内参加志愿者等工作服务每满50 小时再积2分,额外积分最高限10分。
2、在中山市安全监管局注册登记的安全生产义务宣传员,参加安全生产义务宣 传工作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限10分。
3.个人捐赠每满1000元积2分,最高分限10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 定的慈善组织;捐赠行为发生在中山市内的每满1000元再积1分,额外积分最高 限5分。
4.无偿献血每满200CC积2分,最高分限10分;无偿献血行为发生在中山市的每 满200CC再积1分,额外积分最高限5分。
5.按有关规定在中山市积极举报火灾隐患或违法犯罪线索的,经核查属实后, 每宗积0.3分,最高限20分。
6.提交积分制管理申请时,担任中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兼职联络 员,且在聘期内的,积5分;在中山市各企业担任初级安全主任的,积5分;担 任中级注册安全主任的,积10分;担任高级注册安全主任的,积15分。
7.在全市两新组织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与各项社会服务,在中山 市两新组织党员积分服务网取得相应积分的,每满1000积分积0.5分,最高限30 分。
8.在中山市成为中华骨髓库捐献志愿者积10分,成功实现骨髓(造血干细胞) 捐献积50分(此项积分不受近5年限制)。
9.在中山市从事环卫工作满3年积15分,每增加1年再积5分,最高限30分。
(六)投资纳税积分。
得分标准:
1.在中山市个人投资(以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认 缴和实缴的出资额为依据)10万元起计分,投资每满10万元积1分。
2.近5年内(税款所属期),个人在中山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每满1000元 积1分,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款每满1万元积1分 (个人缴纳的其他税款以经营实体中个人的出资比例计算)。
(七)卫生防疫积分。 得分标准:
1.自觉为子女参加计划免疫的,积1分。
2.自觉参加妇幼保健(具体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积1分。
3.婚前自愿参加婚检的,积1分。
4.按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证的,积1分。
(八)儿童随行卡办理积分。
得分标准:主动到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为子女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十六周岁 以下儿童随行卡》的,积3分。
(九)住房公积金缴交积分。
得分标准:
1.按规定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积3分。
2.在本市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每缴交一个月积0.1分,累计最高限12分。
(十)社会教育积分。
得分标准:积极参与社区活动、社会教育培训,提升自我素养,获得中山市青 年社区学院颁发或中山市正处级部门、镇区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认可的结业证书,每次积4分;不同类别的课程培训结业可累计积分,最高限20 分。
(十一)基础教育积分。
得分标准:
1.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流动人员子女在我市全日制幼儿园(含公办和民办) 接受学前教育每满一年积1分,最高限3分。
2.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流动人员子女在我市全日制小学(含公办和民办)连 续就读每满1年积1分,最高限6分。
此项积分只计入流动人员子女积分入学总积分。
三、扣减分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减分。
减分标准:违反政策生育(含收养)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扣60分。
(二)违法犯罪减分。
减分标准:
1.近5年内曾受过刑事处罚扣100分。
2.近3年内曾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次扣10分。
到达中山市后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计生部门进行验证,并按照证件的管理年限及时换证... 相关链接:坦洲人潮网整理2015年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流程,让你初步了解积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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