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章程,2014执行董事章程,执行董事公司章程,20140301)(修改)多人有限公司设执行董事章程范本

发布时间:2012-09-03 来源: 多人执行董事公司章程

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若设监事会,请参照《多人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章程范本》中有关监事会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东莞市祥极塑胶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第五条 层 ; 邮政编码:

公司名称:东莞市祥极塑胶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东莞市高埗镇低涌第二工业区 F栋厂房首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加工、销售塑胶制品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 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壹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 5 个,分别是:

1、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2、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2、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2、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2、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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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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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 以货币出资 月 日前缴足。

2、 以货币出资 月 日前缴足。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在 年 。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在 年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 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 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八)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出质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 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 额; 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 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除应当 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下列违约 责任:

1、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公司足额 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支付相当于未缴出资 20%的违约金。

2、 股东承诺出资期满后三个月内仍未出资的,其他股东有权要 求其0元转让未出资部分的认缴出资额。

(五)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 展。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 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 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 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 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 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 比例; 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 定。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权力机构。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 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 保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 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作出其他事项的决议需经代表过半数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股东或者受该项规定的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 XX 月份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 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 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注:若股东出资额相同,请写出一个具体股东 姓名作为召集人)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 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 生。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 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会选 举产生。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会选 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六条 权。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 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通知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通知:

(一) 召开股东会会议; (二) 股东或者股东委托公司对股权转让事项予以通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知可采用以下方式:

1、前条第(一)项情形可以采用口头通知方式。若口头通知方 式未能通知全体股东的,必须采用书面通知方式。

2、采用书面直接送达方式。由被通知股东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 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采用挂号邮寄或 EMS 快递方式。邮寄地址为章程中记录的 股东通信地址,自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后视为送达。 第十二章 第二十九条 效。 附 则 本章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 备案 ) 之日起生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 按 《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注:

若为变更或备案制订的新章程, 落款改为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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