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郴江政,郴江镇书记邱明,毕节双山新区梨树镇,李历刚、朱见平、李明翔诉郴州市北湖区郴江镇梨树山堆上组承包地

发布时间:2012-03-08 来源: 北湖区郴江街道

上列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群,湖南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郴州市北湖区郴江镇同心桥村邱家组因与被上诉人陈爱英、欧阳小兵、张利梅、欧阳仁铧承包地征收补偿费...

李历刚、朱见平、李明翔诉郴州市北湖区郴江镇梨树山堆上 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郴北民二初字第 1507 号 民事调解书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郴北民二初字第 1507 号 原告李历刚。

原告朱见平。

原告李明翔。

法定代理人李历刚。

委托代理人许春艳,男。

委托代理人罗萍,女。

被告郴州市北湖区郴江镇梨树山堆上组。

负责人李历全,男,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龙云飞,男。

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本院于 2010 年 9 月 13 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历刚、朱见平、李明翔诉被告郴州市北湖 区郴江镇梨树山堆上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原告李历刚、朱见平、李明翔委托代理人、被告郴州市北湖区郴江镇梨树山堆上组 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历刚、朱见平、李明翔系被告郴州市北湖区郴江镇梨树山堆上组 村民,2003 年以来,郴州市国土局、北湖区郴江镇人民政府、郴州市城管局等单位在被告 组征收了部分土地,并支付了土地征收补偿费。被告将土地征收补偿费从 2003 年开始向村 民进行了分配,其中 2008 年以来每人分配 100800 元。因原告属独生子女家庭,领取了政 府颁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原告认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 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 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原告据此向被告主张增加一人的分配份额 142790 元, 但被告未予 增加分配。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郴州市北湖区郴江镇梨树山堆上组支付原告李历刚、 朱见平、 李明翔 100800 元土地征收补偿费,此款在调解协议签字生效后 5 日内付清。

二、原告李历刚、朱见平、李明翔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 1578 元,财产保全费 1234 元,合计 2812 元,由被告郴 州市北湖区郴江镇梨树山堆上组承担 2000 元。原告李历刚、朱见平、李明翔承担 812 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 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审 判 长 房 翠 萍 判 员 张 东 明 人民陪审员 何 朋 古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钟 丽 洁

李历刚、朱见平、李明翔诉郴州市北湖区郴江镇梨树山堆上组承包地 李历刚、朱见平、李明翔诉郴州市北湖区郴江镇梨树山堆上组承包地 暂无评价 | 0人阅读 | 0次下载 | 举报文档 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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