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总结,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制度,(2011)会行执字第144号龙集松、唐永初违反计划生育行政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4-01-20 来源: 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总结

2014年8月19日...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2014)攸法行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吴伟清,局长. 被执行人黄郭勇,男,汉族,湖南...

(2011)会行执字第 144 号龙集松、唐永初违反计划生育 行政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会行执字第 144 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林安建,局长。

被执行人龙集松,男。

被执行人唐永初,女。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龙集松、唐永初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龙集松、唐永 初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28 800 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 生(广计)征字(2010 年)第 80 号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该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执行会计生(广计)征字(2010 年)第 80 号决定书; 二、 限被执行人龙集松、 唐永初在 2011 年 9 月 20 日前履行会计生 (广计) 征字 (2010 年)第 80 号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费 330 元,由龙集松、唐永初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王 湘 辉 粟 谦 审 判 员 林 玉 洁 二 O 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 明 涛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龙集松、唐永初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龙集松、唐永初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28 8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生(广...

摘要: 唐永初、 会同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会行执字第144号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林安建,局长. 被执行人龙集松,男,1974年9月3日出...

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石峰、李连英违反计划生育为由,申请对石峰、李连英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28 8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会计生(广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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