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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驳回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范文,驳回行政复议,王景彬与辽宁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

发布时间:2014-03-19 来源: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案例标题】苏丹与沈阳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 【发文文号】(2010)辽行终字第121号 【审判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同时按下"Ctrl"和"F"键可以在判决...

王景彬与辽宁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辽行终字第 86 号 行 政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 :王景彬,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辽宁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 45 号。

法定代表人:陈政高,该省政府省长。

委托代理人:迟建华、殷磐石,该省政府工作人员。

上诉人王景彬因辽宁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 服沈阳市中级法院(2010)沈中行初字第 36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于 2010 年 8 月 4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景彬,被上诉人省政府的委托 代理人迟建华、殷磐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4 年 6、 7 月份, 原告被诈骗木材 229.95 平方米, 价值 24.566 万元。从 1996 年开始,原告以铁岭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未将所扣押的物品和追缴回来的款物 如数返还为由开始信访。2005 年 6 月 7 日,铁岭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就原告有关信访事项作 出 《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 主要内容为:

此案经双方协商, 王景彬本人同意, 已于 2004 年 5 月 20 日结案。原告不服,于 2005 年 6 月 16 日向铁岭市公安局提出复查 请求。8 月 19 日,铁岭市公安局作出《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与铁岭市公安 局刑警支队处理意见相同。原告仍不服,于 8 月 19 日向辽宁省公安厅提出复核请求。原告 于 11 月 2 日收到辽宁省公安厅作出的 《公安机关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 主要内容为:

1、要求赔偿 75 平方米红松元木经济损失无依据;2、落叶松差价 1.5 万元返还给本人; 3、 扣押的办公用品作价返还给本人;4、公安机关收审过甄宝军并收缴 1.7 万元挪用无依据; 5、其他的赔偿问题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原告经过信访处理、复查和复核之后,以对辽宁省 公安厅作出的《公安机关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有异议为由,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被 告认为《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 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 2010 年 4 月 8 日,被告作出辽政行复驳字(2010)5 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原告不服该决定,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具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 为的法定职权。被告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 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 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 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王景彬上诉称: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 请决定。主要理由是:辽宁省公安厅作出的《公安机关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没有举行 听证,也没有听证报告作为依据,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合法性。上诉人申请被上诉人确认该 复核意见书违法,被上诉人不但不纠正错误,反而以该错误的复核意见书为依据,驳回上诉 人的复议请求。

被上诉人省政府答辩称:上诉人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被上诉 人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本院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

本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上诉人具有作出被诉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法定职权,原 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的受 案范围。

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为辽宁省公安厅作出的 《公安机关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 见书》 ,请求被上诉人确认该复核意见书违法。由于该复核意见书是辽宁省公安厅针对上诉 人反映的铁岭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未将其在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刑事侦查活动中 所扣押的物品和追缴回来的款物如数返还的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 故该复核意见书不属于行 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被上诉人以此为由,适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 项的规定作出被诉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无不当。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 讼请求正确。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 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 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上诉人王景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蕊 关鹿凝 王永宏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 O 一 O 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默

法定代表人:陈政高,该省政府省长. 委托代理人:迟建华、殷磐石,该省政府工作人员. 上诉人王景彬因辽宁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该市政府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于洋,该市政府公职律师. 苏丹因与沈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沈阳市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沈阳市...

迟建华;殷磐石;该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赵士才因辽宁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法院;2010;沈行初字;行政诉讼法律案例网、法律案例判决书查询 王景彬与辽宁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 (2010)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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