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有色冶炼,南宁博力行,广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河池市南方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宁博力行仪器设备有限公

发布时间:2013-02-09 来源: 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

河池市南方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集铅、锌、锑冶炼的大型民营企业,成立于1996年元月,现有员工3600多人,总资产35亿元,年上缴税金超亿元,是广西、河池市骨干企...

河池市南方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宁博力行仪器 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金民初字第 306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河池市南方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河池市北环路吉腰。

组织机构代码:

71885221-0。

法定代表人周南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崇林,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黄杜锦,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南宁博力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

南宁市七星路 135 号区农业厅农技推广 大楼 14 楼。组织机构代码:71883292-2。

法定代表人张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斌,男。

原告河池市南方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宁博力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 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溪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曾德瑛、人民陪审员 兰承西参加的合议庭,于 2012 年 4 月 23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韦丽丽担任法庭 记录。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 2011 年 4 月 13 日订立的《微量天平订购合同》约定:需方 (原告)向供方(被告)订购一套微量天平,价款为 126000 元;供方从收到需方 30%预 付款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在需方厂内交货完毕; 如因供方原因造成供货推迟, 每推迟一天, 供方向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1‰作为违约金。2011 年 5 月 6 日,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 支付了预付货款 37800 元,但经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供货。被告的行为已违反 合同约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 2011 年 4 月 13 日订立的《微量 天平订购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预付货款 37800 元、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32380 元(违 约金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计,从 2011 年 6 月 21 日暂算至 2012 年 3 月 8 日,日后继 续算至判决解除合同之日止) 。

被告辩称,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及退还预付货款的主张本被告无异议;对其要求支付 违约金的主张有异议,因原、被告长期保持业务往来关系,由于原告在履行其它合同中一直 拖欠应付款项的行为,因此,在交付本合同的标的物前,本被告要求原告将以往拖欠款项一 并付清后才予发货,但原告置之不理,因此,被告并非无故不履行交货义务,同时,原告也 未因本合同产生实际的损失,其诉请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依法驳回。

案经审理查明,2011 年 4 月 13 日,原告因生产所需,与被告签订了《微量天平订 购合同》一份,约定的主要内容为:供方按需方要求的质量技术标准提供梅特勒-托利多厂 生产的规格为 XP6、 最大量程 6.1g,可读性 0.001mg 的微量天平一套, 总价值 12.6 万元 (含 税费、运费及安装调试费用) ;合同生效后,需方向供方支付总货款的 30%作为预付款,供 方自收到预付款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在需方厂内交货完毕,供方同时派相关技术人员进行 安装调试及对需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开具税率为 17%的合同金额增值税票给需方,验 收合格并经双方签字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总货款的 65%,需方正常使用该产品满一年后(从 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计)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支付总货款的 5%,若需方在使用中发现质 量问题的有权不支付该款项; 因质量问题造成需方损失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赔偿。

如因供方 原因造成供货推迟,每推迟一天,供方向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1‰作为违约金,以此累 计。如因需方原因造成交货推迟,交货期顺延。如需方不按约定期限付款,每延迟一天,需 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1‰作为违约金,以此累计。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11 年 5 月 5 日通过网上银行向被告支付了 37800 元的预付款,因被告未在约定的 45 个工作日内 向原告交付标的物,经电话、传真方式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于 2012 年 3 月 12 日向本院 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 :微量天平订购合同、中国银行网银汇款通 知书、催货函传真;被告提供的证据:其自行制作的对账明细表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因生产所需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产品订购合同,是双 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成立、有效,应受法律 保护。合同成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预付货款 37800 元,已按约定履行完前期付款义 务, 但被告未能信守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交付标的物, 已构成违约, 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

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 本院予以支持。

针对被告在抗辩中主张原告诉请的逾期交货违 约金过高的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 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 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 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 减少。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 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信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 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 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 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的规定, 结合 (法发 〔2009〕 4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 通知中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和精神。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如逾期交货,每 推迟一天供方向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1‰作为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根据公平原则, 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损失,酌情认定为 10000 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河池市南方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宁博力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于 2011 年 4 月 13 日签订的《微量天平订购合同》 ; 二、由被告南宁博力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河池市南方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返 还预付货款 37800 元、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10000 元; 三、驳回原告河池市南方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1555 元(原告已预交) ,由被告负担 1000 元,原告负担 555 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最后一 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 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 费 1555 元,户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农行河池分行花园支行; 账号:507901040011485。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唐 溪 审 判 员 曾德瑛 人民陪审员 兰承西 二 O 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韦丽丽

河池市南方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宁博力行仪器设备有限公 河池市南方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宁博力行仪器设备有限公 暂无评价 | 0人阅读 | 0次下载 | 举报文档 你...

河池市南方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自1996年1月成立至今,现已发展成为集有色金属铅、锌、锑冶炼和资源综合回收于一体的大型企业,公司自1996年1月成立,公司下设南丹县南...

广西河池南方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的地址是广西南丹县 南丹车河镇丰塘工业区,主要提供、相关产品与服务.

南方有色冶炼,南宁博力行,广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河池市南方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宁博力行仪器设备有限公》出自:QQ空间素材网
链接地址:http://www.qzoneai.com/sucai/W8bIJshxwNCel0Qd.html

相关文章阅读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在线留言 | 友情链接 | RSS 订阅 | 热门搜索
版权所有 QQ空间素材网 www.qzoneai.com

南方有色冶炼,南宁博力行,广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河池市南方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宁博力行仪器设备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