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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1-06 来源: 检察院起诉书检刑诉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1年12月29日以...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后予以确认的被告人刘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王召生、陈远平、...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2]600 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王 XX 犯介绍、容留卖淫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合法刑初字第 00572 号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 XX,女。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2]600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 XX 犯介绍、 容留卖淫罪,于 2012 年 8 月 31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实行独任审判, 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 XX 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 年 7 月 31 日 17 时许,被告人王 XX 在自己经 营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杨柳街 XX 号“专业理发”门市内, 先后介绍并容 留郑某某、王某某与嫖客王某、张某某进行嫖宿活动时,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捉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 XX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 证的证人郑某某、王某某、王某、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 定书、辨认笔录、办案说明、捉获经过、户口证明,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 XX 以营利为目的,在卖淫女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并提供卖淫 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 XX 犯罪的 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 XX 坦白认罪,本院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考虑被告 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 不良影响,还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王 XX 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 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 三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 XX 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 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并处罚金 2000 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 素 君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潘 红

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东渡街XXX号附XXX号,现住重庆市北碚区牌坊湾XXX厂.2012年3月30 日因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2]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4月23...

201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8日因本案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2]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匡...

2012年3月5日因本案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捉获,次日因吸食毒品被该局行政拘留10日,同月13日因本案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2]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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