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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5-26 来源:

摘要: 孙树丽、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1} 与 {孙0X}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女,汉族,1977年3月9日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 {公司1} 与被申请人 {孙0X}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 {公司1} 于2009年5月4...

申请人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辛培明申请 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平民仲字第 47 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路北段天意花园 16 楼。

法定代表人王玉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风玲,女,1972 年 1 月 10 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雒军伟,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辛培明,女,汉族,1954 年 3 月 26 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新华路与 矿工路交叉口天意花园 A 栋东塔十一层 B8 号。

委托代理人王为民,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辛培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案中,申请人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31 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 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 400 元,减半收取 200 元,由申请人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冯 莉 曹 蕊 审 判 员 翟建生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淑君

摘要: 王风玲、雒军伟、辛培明、王为民、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卫东区新华路与矿工路交叉口天意花园A栋东塔十一... 委托代理人 {王3X} ,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 {公司4} 与被申请人 {辛2X}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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