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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2-19 来源: 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2014)叶民金初字第134号 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贾红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天有,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 被告周学伟,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 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学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自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叶民二初字第 57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高新强,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席朝平,男。

被告孙自奎,男。

被告孙许奎,男。

被告孙银田,男。

被告孙报,男。

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自奎、 孙许奎、 孙银田、 孙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于 2010 年 12 月 10 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 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1 年 5 月 2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 告委托代理人席朝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自奎、孙许奎、孙银田、孙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 年 6 月 10 日,由被告孙许奎、孙银田、孙报担保,被告孙自奎向 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 10000 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 7.5‰,期限 12 个月,该 笔借款于 2010 年 6 月 10 日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清偿借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 法判决。

四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农户(个体户)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 1 份, 证明原告与三被告签订联合保证借款合同 1 份。2、借款借据 1 份,证明被告孙自奎由被告 孙许奎、孙银田、孙报担保于 2009 年 6 月 10 日借原告本金 10000 元。

四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 1 号、2 号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 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 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2009 年 6 月 10 日, 被告孙自奎由被告孙许奎、 孙银田、 孙报担保与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保证担保借 款合同 1 份,合同约定:被告孙自奎借原告款 10000 元,期限 12 个月,利率为 7.5‰, 孙许奎、孙银田、孙报作为连带保证人担保合同的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 的义务,该笔借款于 2010 年 6 月 10 日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本付息的 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自奎、孙许奎、孙银田、孙报签订的 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为有效合同, 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 义务属于违约行为,该笔借款有农户(个体户)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及借据为证,事实 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孙自奎偿还借款本金 10000 元及利息,理由正当,本 院予以支持。

被告孙许奎、 孙银田、 孙报作为连带保证人对该笔借款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 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自奎偿还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 10000 元,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 3 日内履行完毕,在偿还借款本金的同时,按照国家信贷政策计付利息。

二、被告孙许奎、孙银田、孙报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孙自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张慧河 张跃伟 朱德星 代理审判员 二 O 一一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蒙

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自奎、孙许奎、孙银田、孙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孙报作为连带保证人对该笔借款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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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叶民金初字第7号 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贾红伟,理事长.... 汉族,该社职工. 被告贾香斋,女,194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贾香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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