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建筑设施消防管理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21 来源: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进一步... 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 维保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技术服务档案,及时、妥善保存维...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2年06月08日 17:01 来源:天津消防网 打印 转发 字号: T | T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支队,直属单位:2011年9月13日,市公安局与市建交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工作的通知》 (津公消[2011]514号) ,要求全市各建筑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建筑消 防设施管理及维护保养制度,定期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同时要求具备建筑消防 设施进行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经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可以对其自身的建筑消防 设施进行维护保养;自身无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应当委托经总队备案且已纳入行业 自律管理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以下简称“维保机构”) ,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 保养,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近日,总队对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工作实施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发现各单位切实加大了消防监 督管理力度,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签约率和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有了显著提升,取得了明显 的工作成效。但在实际运行中,有的支队对情况不了解、不掌握,没有将维保工作纳入消防监 督的主要内容进行督促指导,造成维保记录不全面、不规范,结论不准确,甚至出现弄虚作假 等现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服务市场秩序,提高维保机构服务质量,现提出 如下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各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维保机构和维保服务质量的消防监督管理,将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 情况、维保服务质量等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督促消防设施维保机构和管理单位落实以下要 求:
1、维保机构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参照总队统一规定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样 本签订维保合同,不得通过委托合同约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等方式,擅自降低维保服务质 量,规避维保服务责任。
2、维保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的正式文本 复印件抄送总队防火部(技术处)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的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登记备案。 3、维保机构应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91-2010)等国 家、行业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程序、标准要求,开展维保服务和检查测试,确保建筑消 防设施完好有效,并对维保质量负责。
4、 维保机构应对维保服务的建筑消防设施逐一管理, 建立完整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档案 (见 附件1-6) 。其中对建筑消防设施要每月检查一次,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月检查记录表》 ;每季 度要全面测试一次,并填写《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季度) ,该报告可以替代年度建筑消防设施 检测报告;存在问题的需报消防设施管理单位投入经费解决的,要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 维修单》 。定期维保服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维保机构将《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季度)和 《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维修单》的复印件报送总队防火部(技术处)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 位的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5、除每月、每季度的例行检查和测试外,平时被维保单位发现建筑消防设施有故障通知维保机 构后,维保机构应立即到场查看测试,并及时消除故障,以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二、规范行为,健全档案。
各单位收到维保机构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季度)等备案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结合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认真核查有关维保记录、检测报告的一致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年度内对 每个维保项目的抽查不得少于一次,有关情况应当场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项目消防监 督抽查记录表》 (见附件7) , 并由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和消防设施管理单位管理人员现场签字确认。
每月5日前,各单位应将上个月辖区消防设施维保技术服务质量的消防监督抽查记录表建档备 查,并书面传报防火部(技术处) 。
三、严格质量,确保完好。
各单位发现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未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未落实建筑消防设施值班、 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不能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要坚决督改,并 依法实施处罚。对维保机构出具虚假、失实的维保记录、检测报告,不能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维 护保养责任的,应当依法对维保机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并及时通报总队防火部(技术处) ,由 总队依法暂停、撤销向维保机构核发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备案凭证》 ;对建筑消防设施存 在隐患问题,维保机构出具真实维保记录、检测报告的,各单位应督促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 和维保机构按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及时消除隐患问题。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消防设施维保 技术服务中,存在消防设施维保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违规行为(见附件8)的,各单位应当 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通报总队防火部(技术处)进行查处。
四、严肃纪律,纳入考核。
各单位要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机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每半 年要对辖区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总队。对维 保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情况,总队将纳入年度消防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对违反规定和造成严重 后果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附件:
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表.doc 建筑消防设施月检记录表.xls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季度).doc 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维修单.doc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统计表.xls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doc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完成情况记录表.rar 消防设施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消防设施维保违规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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