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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云 华为,云南农业科学院张晓云,高安政协张晓云,张晓云、周一菲与廛河区政府、廛河区民政局因行政救助行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2-10-15 来源: 张晓云

张晓云、周一菲与廛河区政府、廛河区民政局因行政救助行 政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洛行终字第 55 号 行 政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云,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一菲,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文选,区长。

委托代理人和根弟,该区民政局副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廛河回族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和根弟,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豫平,河南法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张晓云、周一菲与廛河区政府、廛河区民政局因行政救助行政纠纷一案,廛 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廛行初字第 1 号行政判决送达后,张晓云、周一菲不服,向 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晓云,被上诉人廛河区 人民政府、廛河区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和根弟、高豫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张晓云原系洛阳市百货大楼职工,其丈夫周昭伟于 2004 年 8 月在部 队因公牺牲。2004 年 9 月,周昭伟所在部队按照规定给张晓云发放了遗属生活补助费、丧 葬费等合计 100804.58 元及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70000 元整。之后,部队将相关手续移交给 张晓云居住地洛阳市洛龙区。洛龙区民政局按照政策规定支付了张晓云一次性抚恤金 23280 元。2005 年 10 月,为其女儿周一菲办理了发放定期抚恤金手续。2006 年 3 月左 右张晓云与其工作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

随后张晓云以自己在工作期间每月的收入仅有 300 多元,达不到洛阳市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为由,向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洛 龙区民政局为其发放 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3 月的定期抚恤金, 以及 2006 年 4 月以后的 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

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 洛龙区民政局又一次性支付张晓云女 儿周一菲生活困难补助金 6000 元整。

2007 年元月 10 日, 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 (2006) 洛龙行初字第 0008 号行政判决, 以张晓云及其女儿的户口已经迁入其他城区,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 洛龙区民政局无权受理张 晓云的申请补助事宜等为由,驳回了张晓云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晓云提起上诉。

2007 年 11 月 10 日,本院作出(2007)洛行终字第 155 号行政判决,以张晓云要 求达到洛阳市平均生活水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撤销了洛龙区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 判令洛龙区民政局给付张晓云抚恤金和补助费 4800 元。

2007 年,廛河区民政局为张晓云办理了《河南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领取本》 ,张晓 云据此可以领取定期抚恤金。2007 年全年,张晓云及周一菲各领取定期抚恤金 5400 元/ 年。2008 年 10 月开始,二人的定期抚恤金均调整为 6180 元/年。2008 年 11 月 1 日,廛 河区民政局又为张晓云母女二人办理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人均可据此 领取低保金 105 元/月。

至此张晓云母女每人可获得定期抚恤金及低保等款项达 620 元/月。

2008 年 11 月 16 日,张晓云及其女儿周一菲又向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 求法院判令廛河区民政局从 2008 年 9 月起,给其母女二人增发抚恤金合计 400 元/月,或 采取其它形式予以补助,以保障二原告的生活达到洛阳市廛河区平均生活水平。

廛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已经按规定给二原告发放定期抚恤金,并且通过协调给 二原告低保补助, 国家抚恤标准也随经济条件在适时调整。

原告也未能提供 “平均生活水平” 指标,无法确认其每人每月 620 元是否达到“平均生活水平”要求,所以,原告要求给予 行政补助证据不足。遂判决驳回了张晓云、周一菲的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张晓云、周一 菲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张晓云、周一菲上诉称,廛河区民政局和廛河区政府按月补助的金额过低,不 足以保障二上诉人的生活达到当地平均水平,属于违反《军人优抚条例》的行为,廛河区法 院以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为由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错误, 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 支持二上 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廛河区民政局、廛河区人民政府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在庭审中请 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统计局民发(2005)84 号文件对“当地的平 均生活水平”的解释, 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主要是通过收入、 支出和社会福利等多项指标反映 的综合指标体系。

衡量优抚对象是否达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时, 应当对优抚对象享受的抚 恤补助、社会保障、生活福利等多方面的综合指标进行比较。本案中,自 2004 年 9 月至今 近五年时间内, 上诉人张晓云、 周一菲已经从部队、 民政、 社会保障等部门等领取各种抚恤、 补助及社会保障等达到二十余万元。

现二上诉人仅以 2008 年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及补助金额 为标准, 主张自己的生活水平没有达到廛河区的平均生活水平, 并要求增加抚恤金的主张不 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 50 元,由上诉人张晓云、周一菲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郝亚丽 审 判 员 张艳红 代审判员 赵留华 二○○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蔡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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