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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8-10 来源: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

提交日期: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卫民初字第336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杨某某,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

马春敏与高东坡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新民初字第 704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春敏,女。

委托代理人余敏。

被告高东坡,男。

原告马春敏与被告高东坡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马春敏于 2012 年 1 月 6 日向本院提起 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因被告高东坡下落不明,本院于 2012 年 1 月 6 日发出公告,向其 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2 年 4 月 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春敏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东坡经本 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春敏诉称:我与被告于 2004 年自由恋爱相识, 2004 年 6 月 1 日典礼同居, 2005 年 1 月 7 日登记结婚,2005 年 4 月 20 日婚生一子高若夕(现随我生活) 。婚后因性 格差异,被告经常无故发脾气打骂我,被告对我多次的伤害让我无法与其共同生活。我与被 告从 2006 年秋分居至今,被告对我与婚生子不管不问,没尽到做父亲与丈夫的责任。我认 为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 费;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给我经济帮助 30000 元。

被告高东坡未答辩,也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 2004 年自由恋爱相识,2004 年 6 月 1 日典礼同居,2005 年 1 月 7 日登记结婚,2005 年 4 月 20 日婚生一子高若夕(现随原告生活) 。原、被告婚后 感情一般。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 一般,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春敏要求与被告高东坡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00 元,由原告马春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邹国宝 刘根法 陈 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 O 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晓庆

原告马春敏,女,1979年9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余敏. 被告高东坡,男,1978年8月2日生. 原告马春敏与被告高东坡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春敏于 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

原告张盼诉被告耿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邹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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