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深圳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公章,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陈某某、伍某某征收

发布时间:2012-06-20 来源: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新化县上渡办事处梅苑北路. 法定代表人邹红清,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曾XX 被执行人陈XX 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曾XX、陈XX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

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陈某某、伍 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强制执行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新法行审字第 48 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新化县上渡办事处梅苑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政兵,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

被执行人伍某某,女。

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陈某某、伍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 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于 2012 年 05 月 28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 的新计生征决字[2011 年]第 152089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某某、伍某某在未办理合法生育手续的前提下,于 2008 年 02 月 18 日在北京违法生育第三个孩子, 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的规定。

申请执行人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湖南省社会抚 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陈某某、伍某某作 出了新计生征决字[2011 年]第 152089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决定征收被执行人陈 某某、伍某某社会抚养费 26112 元。

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新计生征决字[2011 年]第 152089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 程序合法, 无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至 2012 年 05 月 28 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之日止,被执行人陈某某、伍某某已超 过法定复议和诉讼期限,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且申请执行人依法进行催告后,被 执行人仍不履行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请求, 本院应 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陈某某、伍某某作 出的新计生征决字[2011 年]第 152089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

二、限被执行人陈某某、伍某某在收到本裁定书后 5 日内,自动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 26112 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申请费 200 元,由被执行人陈某某、伍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罗 荣 吴 成 亮 罗 美 长 二 O 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医 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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