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许霆案一审判决书,药家鑫案一审判决书,李超、李晓红诉李风枝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2-02-17 来源: 抚养费纠纷民事判决书
张璐与张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管民初字第 ...
李超、李晓红诉李风枝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文民一初字第 987 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超,男。原告李晓红(化名) ,女。
法定代理人李天水,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李风枝,女。
原告李超、李晓红诉被告李风枝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0 年 9 月 6 日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0 年 11 月 2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超、李晓红的法定 代理人李天水、被告李风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超、李晓红均诉称,原告父亲李天水于 1996 年与被告李风枝相识恋爱,后同 居生活,于 1997 年 10 月 26 日生原告李超,1999 年 4 月 9 日生原告李晓红。2006 年经 法院判决,李天水与被告解除了婚姻关系。原告李超由父亲李天水抚养,原告李晓红由母亲 李风枝抚养,抚养费均自理。2007 年经法院调解,原告李晓红变更由父亲李天水抚养,抚 养费由李天水自理。因李天水系残疾,每月仅靠 50 元低保金维持二原告生活,现二原告生 活困难,二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生活费,被告未给。综上,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 判令:
1、 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原告李超 18 周岁止, 每年给付原告李超抚育费 7680 元 (640 元/月×12 个月) ;2、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原告李晓红 18 周岁止,每年给付原告李超抚育 费 7680 元(640 元/月×12 个月) 。
被告李风枝辩称,答辩人与李天水解除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结婚,并生有子女,现答 辩人无力抚育二原告,请求法院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李天水与被告李风枝于 1995 年 5 月相识恋爱,后同居生活。1997 年 10 月 26 日生有原告李超,1999 年 4 月 9 日生有原告李晓红。2006 年经本院判决,李天 水与李风枝解除婚姻关系。李超由李天水抚养,李晓红由李风枝抚养, 抚育费均自理。
2007 年经法院调解,李晓红变更由李天水抚养,抚育费由李天水自理。李天水系残疾,无固定工 作。
上述事实,原告李超、李晓红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低保证一份、残疾证一份、户口 本一份、李晓红学生卡明细一份;被告李风枝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 证,结合当事人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李天水与被告李风枝在同居生活期间生有二原告,虽李天水与被告李风枝 已解除同居关系, 但父母与其子女的关系不因解除同居关系而消除。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 定, 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 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 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经法院处理, 二原告虽跟随李天水生活, 抚育费由李天水自理, 但李天水系残疾,且无固定工作,李天水的收入已不能满足二原告实际生活费和教育费,故 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育费的诉讼请求, 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在安阳市文峰区建民羽绒服店 务工,根据我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7232 元/年的收入标准,本院酌情考虑被告以每人 215 元/月标准支付二原告抚育费,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风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超自 2010 年 9 月至 2011 年 1 月的抚育费 1075 元,并自 2011 年 2 月起至原告李超 18 周岁止,每月第一个周日支付 原告李超抚育费 215 元; 二、被告李风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晓红自 2010 年 9 月至 2011 年 1 月的抚育费 1075 元,并自 2011 年 2 月起至原告李晓红 18 周岁止,每月第一个周日 支付原告李晓红抚育费 215 元; 三、驳回原告李超、原告李晓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920 元,由原告李超、原告李晓红各负担 600 元,由被告李风枝负担 72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审 审 判 长 李 判 员 常 判 员 郭 娟 波 艳 二 O 一一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郭 彦 涛
女,1999年4月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天水,男,1967年6月6日出生.被告李风枝,女,1974月3月12日出生.原告李超、李晓红诉被告李风枝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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