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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钢王成立,王成立 广州钢铁,王成立西南政法大学,上诉人王素勤与被上诉人王成立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4-03-18 来源: 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房兴峰、郝卫民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民权林场劳动争议 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王素勤与被上诉人王成立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 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商民终字第 1104 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素勤,女。

委托代理人李传东,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立,男。

委托代理人李霞,女。

上诉人王素勤与被上诉人王成立侵权纠纷一案,原审原告王素勤于 2011 年 1 月 13 日向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其侵占的 1.5 亩承包地返还给原告,并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睢阳区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6 月 10 日作出(2011)商睢区民初字第 270 号民事判决后, 王素勤不服于 2011 年 7 月 5 日提出上诉。

本院于 2011 年 8 月 2 日受 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王素勤及委托代理人李传东,被上诉人 王成立的委托代理人李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阳区人民法院(2011)商睢区民初字第 270 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朱金礼 彭世锋 徐玉臣 二 O 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纪平

上诉人王素勤与被上诉人王成立侵权纠纷一案,原审原告王素勤于2011年1月13日向睢阳...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

李小平,男,49岁. 上诉人王长江与被上诉人王素勤、李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长... 李小平应当偿还.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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