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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0-01 来源: 原告撤诉对被告的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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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富生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兴县正邦纸 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永民初字第 276 号 民事裁判书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民初字第 276 号 原告广州市富生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 2 号 302 房。

法定代表人胡大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小雄,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袁汉平,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永兴县正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兴县油市镇再生纸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兵,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富生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兴县正邦纸业有限公司合 同纠纷一案过程中, 原告于 2011 年 6 月 27 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 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其诉权,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 院予以准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富生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1550 元, 减半收取 775 元, 由原告广州市富生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郁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蒋 立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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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宜章县梅田镇新华丽纸品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黄日良,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宜章县湘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广州市富生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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