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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法院偏向哪一方,长岭县法院电话号,长岭县法院举报厅长,长岭县人民法院:楚红艳与史德辉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3-07-31 来源: 长岭县人民法院网址

申请执行人魏红立与被执行人张国离婚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1日作出的(2006)长民一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调解协议如下:一、原告魏红立与被告张国自愿...

长岭县人民法院:楚红艳与史德辉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长民初字第 215 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楚红艳,女。

被告史德辉,男。

本院于 2009 年 2 月 2 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楚红艳诉被告史德辉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王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被告于 1990 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 XX,生于 1991 年 10 月 10 日,婚后感情不和,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询问被告表 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婚生女孩 XX 由原告自行抚养。

三、现有财产归被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生活补助 2 000 元。

原告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一项中的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0 元,减半收取 150 元,由原告负担;剩余 150 元,由本院退还给原 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王 威 二 OO 九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崔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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