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第一被告串通,商标纠纷案原告代理词,吴景平,原告吴景平诉被告吴道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QQ空间素材网 > 两原告同时起诉一被告 > 原告与第一被告串通,商标纠纷案原告代理词,吴景平,原告吴景平诉被告吴道斌合伙协议纠 正文

原告与第一被告串通,商标纠纷案原告代理词,吴景平,原告吴景平诉被告吴道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3-02-15 来源: 两原告同时起诉一被告

与被告卢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书记员黄燕担任记录,于2014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景平...

原告吴景平诉被告吴道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8)永民初字第 360 号 原告吴景平,男。

委托代理人吴承富,男,住藤田镇田心村。

被告吴道斌,男。

委托代理人黄宗远,男,吉安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景平诉被告吴道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本院于 2008 年 3 月 26 日立案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景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吴道斌及其委托 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 2005 年 10 月份开始合伙经营赣 D25935 汽车,合伙期间由 被告驾驶该车, 收支帐目也由被告掌控, 2007 年, 我多次要求被告提供合伙帐目进行清算, 被告一直不肯配合。2007 年 8 月 29 日,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答应被告的条件,将车 子作价 75000 元进行平均分割,当即付 20000 元到被告,尚欠 17500 元出具欠条一份, 并写明这 17500 元要到农历 8 月底双方结算后付清,之后双方一直都未进行结算。现起诉 要求被告拿出合伙期间所掌控的帐目进行清算,清算后被告应给付我合伙利润 23500 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供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2005 年、2006 年、2007 年合伙帐目三本,证明三年总收入为 338286 元,总开支为 216844 元,三年纯收入为 121442 元。被告质证认为:一、帐目是真实的, 但这些收支帐目是被告于 2007 年 8 月 17 日清算后才给付原告,原、被告之间已清算,故 这些帐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二、 因帐目是在清算后交给原告, 现原告提交有遗漏开支可能。

三、原告诉请应分得合伙利润 23500 元与其自己计算的三年纯收入为 121442 元相矛盾。 本院认为清算后交付单据作销帐处理,符合常理及交易习惯,故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本 院不予认定。

第二组证据:2007 年 8 月 27 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一份,原告认为该协议只能 证明卖车情况,不能证明合伙期间债权债务清算情况。被告质证认为,协议是真实的,但这 是一份散伙协议。

第三组证据:单据 7 张,证明合伙双方帐目未清算。其一是证人聂福根 2007 年 4 月 3 日出具的书面证言一份,证明 D25935 汽车与聂福根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赔偿聂福根 1300 元。被告质证认为,这笔赔偿款是事实,但无关联性,因为已作清算。其二是证人采启于 2007 年 4 月 10 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 D25935 汽车于该日换油泵 2700 元,被告质证 认为是事实,但已作清算。其三是 2007 年 9 月 20 日峡江运管所罚没款收据、运输管理费 发票及新干车辆综合检测站发票各一份, 证明车辆上的开支情况, 被告质证认为这三笔费用 是在清算之后发生的,与被告无关。其四是 2007 年 9 月 20 日新城华影照相馆出具的取相 证及购烟一条的收款收据各一份, 证明车辆开支情况, 被告质证认为这两笔费用是在清算之 后发生的, 与被告无关。

原告认为聂福根及采启的证明中的为车辆支出的费用并未在原始帐 目中列支,可见双方未清算。本院认为证人聂福根及证人采启这两笔合伙开支是在 2007 年 8 月 29 日前发生的,在原始帐目中未列支,应予认定,但并不能证明合伙未清算,其余款 项均是在 2007 年 8 月 29 日后发生的,与本案无关联性。

被告辩称:我与被原告合伙经营赣 D25935 汽车是事实,但双方已于 2007 年 8 月 29 日散伙,并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盈利亏损也已作清算,原告尚欠被告 17500 元,且 由于原告未在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内给付欠款,被告于 2007 年 12 月 13 日向永丰县人民 法院起诉要求判给付,法院依法支持被告的诉请,原告也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该判决已生 效。现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07 年 8 月 29 日赣 D25935 汽车作价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合伙已经 解散,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已作清算。原告质证认为协议书只涉及到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 未涉及到合伙期间的盈利亏损负担, 且协议书是在其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

本院认为原 告提出其是受胁迫签订此协议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同时认为,该协议书是双方 散伙并对合伙债务债务进行清算的佐证。

2、原告于 2007 年 8 月 29 日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原告尚欠被告赣 D25935 汽车 作价款 17500 元,且原告答应在 8 月底结算清。原告质证认为欠原告汽车作价款 17500 元 是事实,但欠条不是其出具的,欠条上的字据有误,且欠条上的“八月底结算清”是指八月 底双方合伙帐目结算后再付清。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欠条系被告篡改伪造,其 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同时,欠条上的“八月底结算清”是指这笔欠款在八月底付清,而非指 八月底双方合伙帐目结算后再付清。

3、永丰县人民法院(2008)永民初字第 51 号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各一份,证明法院 判决已经确认双方合伙关系解散,合伙债权债务已经清算。原告质证承认其真实性,但认为 不能凭此认定合伙已经清算。

综合以上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对已查明的法律事实确认如下:2005 年 10 月 4 日,原告与被告共同出资购买赣 D25935 汽车共同经营,2007 年 8 月 17 日,原告到被告 家要求就合伙开支收入进行清算,被告出具两张单据到原告,其一是 2006 年分红数据单, 另一张是 2007 年原告应补进的收入单,同时,被告将所有持有的合伙期间的流水帐目交给 原告,原告予以接收。2007 年 8 月 29 日双方就赣 D25935 汽车作价进行协商,车子作价 75000 元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被告 37500 元,并且对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负担达成一 致意见,即从即日(2007 年 8 月 29 日)起以前的债权债务纠纷由被告支付,原告不予承 担。原告当即给付被告 20000 元,尚欠 17500 元出具欠条一份。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即对 该车进行了接管。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已对合伙 开支收益进行清算。2007 年 8 月 17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分红单据及交付合伙期间的流水 帐目,原告予以接收,应当认为,此为原、被告双方对合伙开支收益进行了概括清算。因为 清算后交付单据及合伙帐目作销帐处理,符合常理及交易习惯。再者,个人合伙是基于合伙 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即使原告不同意此清算结果,那么在 2007 年 8 月 29 日双方就赣 D25935 汽车作价进行协商时,原告并未提出异议。2007 年 8 月 29 日的车子作价协议及 原告出具的欠条乃是双方已经散伙清算的另一凭证。综上所述,原、被告合伙已解散并已对 合伙开支收益、盈利亏损进行了清算,因此,对原告要求对合伙帐目进行清算之主张本院不 予支持。根据双方协议,被告仍应对散伙前的债务负担偿还责任,故对聂福根交通事故赔偿 款及采启换油泵(合计 4000 元)这两笔在原始帐目中未列支的合伙开支,被告应当负担。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道斌应承担合伙债务 4000 元,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 给付原告吴景平。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87.50 元原告负担 321.50 元,被告负担 66 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月 平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钟 志 平 戴 剑 波 二 00 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邹 勇

住陶唐乡园内村159号,身份证号:3624257011033479. 委托代理人黄宗远,男,吉安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景平诉被告吴道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

初小文化;农民;姚杰; 永丰县 藤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陈月平;钟志平;邓晖;二;民事诉讼法律案例网、法律案件判决书查询 原告吴景平诉被告吴道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

彭炜与新余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朱小女汽车运输经营合同纠纷案 原告段仁善与被告何清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原告吴景平诉被告吴道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黄若春曹太阳等与刘珍华车...

原告与第一被告串通,商标纠纷案原告代理词,吴景平,原告吴景平诉被告吴道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出自:QQ空间素材网
链接地址:http://www.qzoneai.com/sucai/ELcQMZhOXmcCSMFB.html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在线留言 | 友情链接 | RSS 订阅 | 热门搜索
版权所有 QQ空间素材网 www.qzoneai.com

原告与第一被告串通,商标纠纷案原告代理词,吴景平,原告吴景平诉被告吴道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