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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9-25 来源:

上诉人袁军正诉被上诉人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管 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平行终字第 23 号 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袁军正,男。

委托代理人孙健,河南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曹拥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俊,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平顶山市警平汽车修理厂(原名称平顶山市警平汽车改装厂) 。

法定代表人陆宝善,厂长。

一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平顶山市中兴路支行。

诉讼代表人张郑阳,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崔玉生,中国农业银行平顶山市分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占旭,中国农业银行平顶山市分行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李想,女,1990 年 7 月 7 日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诸葛庙街 10 号院 24 号。

委托代理人邹东锋,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军正因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08)卫行初字 第 6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08)卫行初字第 6 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美 荣 审 判 员 宋 忠 海 审 判 员 赵 海 军 二○○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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