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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兵 爱佑,搬迁宽限期纠纷一案,健康权纠纷一案,王兵与王俊峰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3-11-03 来源: 王俊峰 归一清净法

被告王俊峰,又名王峰,男,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尉氏县大桥乡通院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309281052. 原告高向东诉被告王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王兵与王俊峰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西民初字第 428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王兵,女。

被告王俊峰,男。

委托代理人文东升,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兵与被告王俊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 2005 年开始同居生活,2006 年 3 月 8 日登记结婚,2006 年 10 月 3 日生育儿子王心宜。由于婚前双方接触太少,双方彼此了解不够,在婚后共同生活 中,双方性格不和,经常生气、吵架。2009 年 4 月 5 日被告还对我进行殴打。夫妻感情破 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虽然婚后双方磕磕碰碰, 但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兵与被告王俊峰于 2005 年开始同居生活,2006 年 3 月 8 日在 西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 年 10 月 3 日生育其儿子王心宜(现随被告生活) 。

婚后双方曾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现双方已分居生活。

上述事实, 有原、 被告陈述、 结婚证、 李庄村委证明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较少,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生育有儿子, 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和家庭琐事偶尔生气、吵架, 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愿和原告和好,双方有和好继续 共同生活的可能。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 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兵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300 元,工本费 100 元,共计 400 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陪 陪 判 长 审 员 审 员 张秋生 陈振峰 张俊山 二 OO 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强博

被告王俊峰,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文东升,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兵与被告王俊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王俊峰,男,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鞍钢附企供销公司工人,现住:鞍山市铁东区山南街93栋5单元7层112号. 李霞与王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原告王?与被告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俊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经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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