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诉前保全复议,政府采购行政复议,政府强拆行政复议书,张启民诉被告于洪区政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一案 QQ空间素材网 > 行政复议被告 > 民诉法诉前保全复议,政府采购行政复议,政府强拆行政复议书,张启民诉被告于洪区政府行 正文

民诉法诉前保全复议,政府采购行政复议,政府强拆行政复议书,张启民诉被告于洪区政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一案

发布时间:2014-03-23 来源: 行政复议被告

(2007)75号通知案 原告王秋成不服被告济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行政决定一案一审判决书 张启民诉被告于洪区政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一案 刘付成诉被告沈阳市...

张启民诉被告于洪区政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6]沈行初字第 8 号 原告张启民,男。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于洪区政府) ,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 37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军,男。

委托代理人李慧鹏,该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张启民诉被告于洪区政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一案, 于 2005 年 4 月 4 日向本院提 出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 2005 年 6 月 20 日作出(2005)沈行初字第 14 号裁定,认为 原告在诉讼中选择了拆迁补偿作为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驳回其起诉。

原告上诉后,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10 月 17 日作出(2005)辽行终字第 58 号裁定,认为本 院行使释明权错误,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我院继续审理。本院于 2006 年 3 月 28 日对本案 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张启民,被告于洪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慧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 现已审理完结。

2005 年 3 月 17 日于洪区政府作出沈于政复字[2005]2 号《行政复议终止通知》 ,对 张启民提出的关于沈阳市于洪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在拆迁过程中, 克扣土地补偿、 子女无 产籍房屋补偿、建筑及物资损失补偿的请求,认为张启民的请求应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条例》调整,属于房屋拆迁部门裁决的范围,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故终止行政复议。被 告于 2005 年 4 月 15 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行政复议 申请书,证明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2、送达回证,证明程序合法。另 提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证明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应该适用的法律程序不是 行政复议程序。

原告诉称,其房屋被强行拆迁,把地面建筑及存放的物资一起毁掉,我向于洪区政府 申请复议,可于洪区政府却把该责任往拆迁部门推,房改拆迁应由拆迁部门负责,政府征地 拆迁复议应该由政府来管, 可政府却认为该行为不属于复议的范围, 故向本院起诉要求撤销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 ,并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证明拆迁的补偿 标准。

被告辩称,其作出复议终止通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交的 1 号证据为申请人的申请书, 被告遂根据申请人在申请书中陈述的情况, 认定该地区属于城市房屋拆迁地区, 被告在仅提 交该证据,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就认定了上述事实,缺乏事实依据,故 1 号证据 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2 号证据,可以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对 原告提交的证据, 因本案审理的是复议终止决定是否合法, 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与本案的审查 客体无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5 年 1 月 19 日张启民因不服于洪区拆迁办克扣其征地补偿、拆除 房屋和损毁物品,向于洪区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于洪区政府于 2005 年 3 月 17 日作出行政 复议终止通知,认为张启民的申请事项不属于复议范围。张启民不服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洪区政府具有 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因于洪区政府提交的事实证据, 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张启 民房屋被拆除的地区是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地区,故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1 目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于 2005 年 3 月 17 日作出的沈于政复字[2005]2 号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

二、责令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于洪区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孟 浣 王 继 东 王 东 涛 二○○六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 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 王 建 华

张启民诉被告于洪区政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一案 张启民诉被告于洪区政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一案 暂无评价 | 0人阅读 | 0次下载 | 举报文档 你可能喜欢 今日推荐 89份文档 1028988份...

住 {地址:0} . 法定代表人 {王0X} ,男,区长. 委托代理人 {李1X} ,该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张启民诉被告于洪区政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一案,于2005 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诉...

·刘付成诉被告沈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一案 ·张启民诉被告于洪区政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一案 ·海南省兴隆华侨农场诉海南省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案 ·周...

民诉法诉前保全复议,政府采购行政复议,政府强拆行政复议书,张启民诉被告于洪区政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一案》出自:QQ空间素材网
链接地址:http://www.qzoneai.com/sucai/BOiTNJevWoL077Vt.html

相关文章阅读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在线留言 | 友情链接 | RSS 订阅 | 热门搜索
版权所有 QQ空间素材网 www.qzoneai.com

民诉法诉前保全复议,政府采购行政复议,政府强拆行政复议书,张启民诉被告于洪区政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