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行政许可项目,2010年车安行ch-162,国务院非行政许可一建,(2010)安行初字第55号刘金武诉安乡县建设局城建行政许可一案

发布时间:2012-02-17 来源: 规划行政许可一案

审理机构: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0)安行初字第5?号 文书类型:行政裁定书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王荣安;杨阳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

(2010)安行初字第 55 号刘金武诉安乡县建设局城建行政 许可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安行初字第 55 号 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金武,男。

被告安乡县建设局。住所地:xxxxxx。

法定代表人许保文,局长。

原告刘金武诉被告安乡县建设局城建行政许可一案,于二 O 一 O 年十二月二十日向 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没有损害国家、 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刘金武负担。

审 审 判 长 判 员 杨 王 曾 荣 庆 阳 安 裕 人民陪审员 二 O 一 O 年 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 孙 志 华 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汉族,安乡县人,无业,住xxxxxx. 被告安乡县建设局.住所地:xxxxxx. 法定代表人许保文,局长. 原告刘金武诉被告安乡县建设局城建行政许可一案,于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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