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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珍诉姬宏经离婚案,家庭离婚财产纠纷案,履行离婚协议纠纷案,张承红诉李红兴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3-08-21 来源: 离婚纠纷一案调解书

提交日期: 平顶山市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舞民初字第716号 原告:袁某某,女. 被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铜鑫.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张承红诉李红兴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永民诉保字第 49 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张承红,女,1982 年 6 月 15 日生,汉族,永兴县人,住永兴县黄泥乡庄山 村中湾组。

被申请人李红兴,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承红与被申请人李红兴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承红于 2012 年 7 月 18 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永兴支行的存 款 10000.00 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承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红兴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的存款壹万元整。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二 0 一二年七月十九日至二 O 一三年一月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 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审 审 判 长 朱 泽 圣 判 员 邝 判 员 曹 卫 钦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 超 法官寄语:申请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 届满前三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续保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 的效力消灭。

原告李红兴,男. 委托代理人张文有,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申明娟,女. 原告李红兴与被告申明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受理后...

原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 被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原告谢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

原告:赵*,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镇**村人,现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张**,宁晋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男,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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