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深圳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被执行人文光华、谭红芳计划

发布时间:2013-09-24 来源: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计划生 育行政征收一案_2011)茶法行执字第 75 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茶陵县城关镇紫微街. 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按照男方上年度城 关镇人均纯收入 3500.00 元计算, 决定对被执行人朱宏成、 征收社会抚养费 ...

申请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被执行人文光华、谭 红芳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茶行执字第 130 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吴刘春 ,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冬娇,该局法规股股长。

被申请执行人文光华,男,1974 年 1 月 9 日生,汉族,XXX 被申请执行人谭红芳,女,1976 年 2 月 18 日生,汉族,XXX 申请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被执行人文光华、谭红芳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 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 2010 年 11 月 29 日作出茶(城)计生征字[2010]第 39 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文光华、 谭红芳于 2010 年 9 月 16 日在株洲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根据 《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 42 条第 1 款 2 项的规定,按照男方上年度镇人均纯收入 3550.00 元,女方上年度镇人均纯 收入 3550.00 元计算 , 决定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 7100.00 元 , 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 7100.00 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 14200.00 元, 文光华、谭红芳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 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 ,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决定书中的义务 ,茶陵县人口和计 划生育局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茶(城)计生征字[2010]第 39 号《征收社 会抚养费决定书》 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得当,应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茶(城)计生征字[2010]第 39 号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

二、限文光华、谭红芳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14200.00 元至 本院,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 113.00 元,由被执行人文光华、谭红芳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玉坤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龙宝兰 谭良哲 二 0 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振锋

申请执行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吴刘春 ,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冬娇,该局法规股股长. 被申请执行人文光华,男,1974年1月9日生,汉族,XXX 被申请执行人谭红芳,女,1976年2月18日生,汉族,XXX 申请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被执行人文光华、谭红芳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计划生育行...

申请执行人茶陵县?????生育局,住所地在茶陵县. 法定代表人肖晓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谭头龙,该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被申请执行人刘小勇,男,汉族,茶陵县人,住茶...

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是县人民政府主管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是: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

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深圳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被执行人文光华、谭红芳计划》出自:QQ空间素材网
链接地址:http://www.qzoneai.com/sucai/AYYYX3b22yyk8B6L.html

相关文章阅读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在线留言 | 友情链接 | RSS 订阅 | 热门搜索
版权所有 QQ空间素材网 www.qzoneai.com

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深圳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人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被执行人文光华、谭红芳计划